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與王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1419)
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蘇0602民初1855號
原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盧衛衛,江蘇健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
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素英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盧衛衛、被告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訴稱,原、被告于上世紀六十年代登記結婚,1997年雙方分居至今,感情已經完全破裂。且被告早已與其它女子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5年5月6日向貴院提起離婚訴訟,但因被告惡意拖延時間,導致法院無法送達,原告未補繳訴訟費,該案按自動撤訴處理。上次訴訟后,原告多次通過兒子與被告協商,但被告拒絕離婚。為解除這段痛苦的婚姻,現訴請判令:原、被告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費由原、被告共同承擔。
被告王某辯稱,為維護家庭利益和子女和睦,我愿意同原告共同生活,共度晚年,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67年底經人介紹相識,××××年××月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現均已成年。雙方自2013年起開始分居至今,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后因原告未繳納訴訟費,該案按自動撤訴處理。
以上事實,有戶口簿、證明、民事裁定書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自相識相戀到結婚至今已有近半個世紀,相互扶持一路走到現在實屬不易。在家庭生活中,難免有吵架拌嘴、磕磕碰碰等矛盾,對彼此心存抱怨和不滿,但這些矛盾和情緒可以通過雙方溝通、理解化解,離婚不是唯一且有效的解決問題的途徑。原告雖曾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且分居已滿兩年,但雙方均已步入耄耋之年,曾共同經歷風風雨雨,現正是需要雙方互相關心的時候,雙方感情雖然已經沒有當初的濃烈,但近五十年的夫妻情分豈會因一些家庭矛盾消失殆盡,故本院認為雙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要求與被告王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20元(已減半),由原、被告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向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40元(該院開戶行:中行西被閘支行,戶名:南通市財政局,賬號:47×××82)。
審判員 黃素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書記員 奚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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