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魚某與被告張某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9閱讀量:(2038)
陜西省商洛市商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陜1002民初722號
原告:魚某,男,漢族,農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偉,陜西法正平安(商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某,陜西法正平安(商洛)律師事務所見習律師。
被告:張某,男,漢族。
原告魚某與被告張某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魚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偉、蘇某、被告張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魚某向本院提出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裝修工程款42035元,并從立案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償還裝修款之日止。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3月7日被告以商洛市某公司名義與原告簽訂了《施工協(xié)議》。同年3月9日雙方簽訂了《合同書》,原告為被告庫房、辦公室以及地板油漆裝修包工包料,工程計價按照施工協(xié)議的約定單價,工期15天。合同簽訂時,原告詢問被告為何不加蓋公司公章,被告讓原告放心裝修,一切都有被告哩。合同簽訂后原告對位于商丹工業(yè)園區(qū)的中小企業(yè)園某廠進行裝修。裝修期間一直是原被告聯系。裝修竣工后,原告找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被告提供了公司老板劉某電話讓原告找劉某要錢。原告打電話后,劉某稱誰找原告裝修,原告向誰要錢。原告無奈將商洛市某公司起訴至法院。在律師調查時發(fā)現商洛某公司并沒有某廠,被告也不是某公司員工,某公司股東、法人也沒有劉某此人。法院為了查明事實,將經手人被告?zhèn)鲉玖私馇闆r。被告稱其是商洛某科技公司的某廠廠長,受某科技公司委托讓原告裝修,并稱某公司老板也是劉某,經原告在工商查詢,某公司法人也不是劉某。原告多次找被告,被告在2015年6月6日與原告進行結算,確認原告裝修款為42035元,但被告并沒有支付給原告。被告假冒公司名義與原告簽訂合同,導致原告受損,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未作答辯。在庭審中辯稱,2015年元月被告被商洛市某公司聘任員工,公司經理劉某任命被告為某廠廠長,某公司法人劉某甲是劉某父親。某廠和某公司都是劉某以別人名義注冊的。被告與原告并不認識,經他人介紹才讓原告進行工程裝修。原告同意被告代表某公司與其簽訂裝修合同,被告是作為公司員工與原告簽訂合同,被告只是經手人,被告系職務行為,因此裝修款應由某公司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7日商洛市某公司(甲方)與魚某(乙方)簽訂了《施工協(xié)議》約定: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現就甲方在商丹工業(yè)園區(qū)*號樓刷地板漆和隔庫房辦公室工程施工達成如下協(xié)議:一、刷地板每平方米20元(以實際面積為準)水泥地面清理干凈,刷高檔地板漆兩遍,表面均勻、平光、無起泡。二、在某廠裝配車間裝輕鋼龍骨隔墻庫房和辦公室,隔墻包工包料每平方米85元,吊頂包工包料每平方米50元。隔墻和吊頂以實際完成面積計算。三、具體施工合同雙方正式簽訂。甲方(經辦人)處有張某簽名,乙方處有魚某簽名。2015年3月9日商洛市某公司(甲方)與魚某(乙方)簽訂了《合同書》約定工程名稱為某廠裝修庫房、辦公室、油漆地板,包工包料,工期15天即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3月24日。合同尾部甲方(經辦人)處有張某簽名,乙方處有魚某簽名。2015年6月6日裝修工程結算表上載明:涂刷地坪漆數量1380㎡、單價20元/㎡,計27600元;石膏板隔墻159㎡、單價85元/㎡,計13515元;4×8方鋼8支、計920元,合計42035元。結算表下面有結算屬實經手人張某字樣。之后該款未支付,原告向本院起訴被告商洛市某實業(yè)發(fā)展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在審理中,法院對張某進行調查,張某表示其與商洛市某實業(yè)發(fā)展公司之間沒有關系,其是商洛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某廠廠長。是劉某指派其與原告簽訂的裝修合同。原告據此以訴訟被告主體錯誤為由撤訴。
另查明,工商部門公司登記情況載明:商洛市某實業(yè)發(fā)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股東為劉某甲、倪某;商洛市某實業(yè)發(fā)展公司商州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甲,自然人投資;商洛市某實業(yè)發(fā)展公司山陽分公司負責人劉某甲;商洛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瑜,自然人獨資。
本院確認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被告陳述;原告提交的證據有:施工協(xié)議、合同書、裝修工程結算表、工商行政部門公司登記基本情況4份。本院2016年4月7日調查筆錄。上述證據已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合法真實,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zhèn)€人與被告簽訂了裝修《合同書》合同約定原告承包庫房、辦公室、地板等裝修工程,雙方形成了裝飾裝修合同法律關系,因原告系個人未有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其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應為無效合同,該裝修工程已經竣工,且雙方已經進行了結算,參照合同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裝修工程款42035元,應予支持。原告要求從起訴之日至裝修款支付之日的利息,不予支持。被告辯稱其受商洛市某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指派與原告簽訂裝修合同,原被告簽訂裝修合同以及結算單上均未加蓋商洛市某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公章,被告雖書寫其為經辦人,但其并未有證據證明其屬于商洛市某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的人員以及是一種職務行為,也沒有證據證明商洛市某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對被告行為的認可或追認。被告提供了商洛市某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證明,該證明與被告2016年4月7日在本院調查時的談話相悖,被告提交的證人證言均未提交證人身份證明,且證人未出庭作證,被告提交公司文件中并未有任命被告以及聘任被告的文件,故對被告認為其是代表商洛市某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的職務行為,應由該公司承擔裝修工程款的辯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支付原告魚某工程款42035元。限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01元,由原告魚某負擔41元,被告張某負擔8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敬小濤
人民陪審員 李淑珍
人民陪審員 田萬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書 記 員 辛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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