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程某文與王某進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9閱讀量:(1334)
安徽省蕪湖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蕪民一初字第00190號
原告:程某文,女,漢族,個體經商。
委托代理人:袁列文,江西華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高海峰,江西華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進,男,漢族,居民。
原告程某文訴被告王某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4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小兵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3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程某文的委托代理人袁列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進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程某文訴稱:原告與被告系朋友關系,2011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萬元,出具借條并口頭承諾月息按二分五厘。2013年元月起原告因資金周轉困難多次向被告催還借款,被告總是以現在沒有現金搪塞、敷衍。請判令被告立即返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計170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暫計算至2014年2月1日,日后另計);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程某文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程某文戶口本及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各一份,以證明其訴訟主體適格;
2、王某進身份信息復印件一份,以證明其訴訟主體適格;
3、借條一份,以證明程某文與王某進存在借款合同關系;王某進欠款本金數額。
被告王某進未答辯、未舉證。
經審理查明:王某進與程某文一家系朋友關系,2011年3月1日,王某進向程某文借款10萬元。2013年元月起,程某文因資金周轉困難,多次向王某進催還借款,王某進未能還款。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程某文與王某進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有王某進出具給程某文的借條為證,對此債務王某進理應及時歸還。引起本案糾紛系因王某進未能及時還款所致,故王某進應負本案的全部責任。程某文訴稱雙方原口頭約定按月利率為2.5%計算利息,但其未能提交相關證據,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所述,為保護合法的借貸關系,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進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程某文借款本金10萬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50元,由被告王某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當事人應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上訴費或提交上訴費緩、減、免申請。如在七日內既不交納上訴費,也不提交訴訟費緩、減、免申請的,本院按當事人不上訴處理。
審判員 吳小兵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 黃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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