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陶某華與陸某、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9閱讀量:(1310)
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揚邗民初字第2179號
原告陶某華。
委托代理人王立琴,江蘇唐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陸某,現下落不明。
被告王某,現下落不明。
原告陶某華與被告陸某、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立琴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陸某、王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陶某華訴稱:2012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萬元,出具借條一份,雙方約定年利息為2萬元,且在2013年2月9日還清。該筆借款到期后,原告找被告還款,但被告一直不予理睬,后就避而不見。該債務發生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年利息為2萬元的標準支付逾期還款利息。
被告陸某未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被告王某未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2年2月10日,被告陸某出具借條一份給原告陶某華,內容為:“今借到陶某華人民幣壹拾萬元整,在2013年2月9日還清,利息2萬元已付。”另查明,被告陸某與被告王某于2001年4月17日登記結婚。
以上事實除當事人陳述外還有原告提供的借條、婚姻登記證明、銀行取款記錄等證據在卷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原告陶某華主張被告陸某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依法應予支持。原告陶某華主張被告王某共同償還借款,因借款發生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該主張有事實依據且符合法律規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陶某華主張兩被告按一年2萬元的利息標準支付逾期還款利息,即年利率為20%,因該標準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不違反法律規定,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陸某、王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自負不到庭舉證、質證的法律后果,本案依法應作缺席判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陸某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陶某華支付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從2013年2月1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為標準計算);
二、被告王某對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20元、公告費400元,共計3220元由被告陸某、王某共同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本院不予退還。兩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揚州分行汶河支行,戶名: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戶11×××57)。
審 判 長 王睿冰
人民陪審員 袁 遙
人民陪審員 朱建秋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耿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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