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某縣人民檢察院訴毛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9閱讀量:(1047)
陜西省某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某刑初字第00030號
公訴機關某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毛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于陜西省山陽縣某鄉,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10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審,2011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珍,陜西安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某縣人民檢察院以某檢刑訴字(2011)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毛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當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在訴訟中,附帶民事原告人白某、白某甲、白某乙以給其造成經濟損失為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本案涉及民事賠償部分,經本院院長批準,延長兩個月審限,在本院主持調解下,原、被告達成了民事賠償協議,原告人撤回了起訴。本案刑事部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某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王小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毛某乙及其辯護人劉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0年11月7日7時許,被告人毛某乙無證駕駛陜HN****兩輪摩托,在縣城某路自西向東行駛至縣運管站門前公路時,將橫過公路的行人陳某某掛倒受傷,被告人毛某乙即將陳送往縣醫院治療,2010年11月15日經醫治無效死亡。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中亦不持異議,并有目擊證人王某某的證言、公安機關的受案登記表、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法醫鑒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戶籍證明、領條等證據在案證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毛某乙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在過沒有交通信號的路口時,應當注意行人,因疏忽大意而將行人掛倒受傷,后造成行人死亡的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實成立,被告人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犯罪后,能積極搶救被害人,并多方籌措現金賠償了被害人一定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故辯護人建議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建議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七十二條一、二款、七十三條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毛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至滿二年之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楊正健
審 判 員 張 玲
代理審判員 姚雙平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亓曉音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