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梅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9閱讀量:(1856)
云南省龍陵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云0523民初21號
原告:張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洪興榮,云南和序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人:帕紅英,女,云南和序律師事務所見習律師,一般委托代理。
被告:梅某某,男。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梅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法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段應沛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2月3日在本院第二法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洪興榮、帕紅英,被告梅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雙方于2006年相互認識后自由戀愛,并于2008年3月4日登記結婚,婚后感情較好,于20 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兒梅某乙。2010年雙方共同購置了聯排別墅一棟,購價為57萬元,裝修費約10萬元,分別在工行辦理了抵押貸款和被告的公積金抵押貸款,至2016年1月7日止,工行貸款尚欠158461.58元,公積金貸款尚欠161944.38元,合計320405.96元。同時雙方還購買了一輛二手桑塔納2000型轎車及其它日常生活用品。2011年3月初原告患腦梗塞多次到省內醫院住院治療,出院后原告多數時間在娘家調養并由娘家照顧,并于2014年12月10日辦理了《殘疾證》,被評為肢體二級殘疾。在原告住院和調養四年時間里,被告對原告漠不關心,最初原告以為被告的工作繁忙加之照顧兩個女兒實屬不易,還深深感到自己病魔纏身而感到愧疚,但到了2012年中期原告及親屬發現被告與有夫之婦何某某公然姘居,給原告身心遭到前所未有的打擊及痛苦,為了維護家庭穩定,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長期多次對被告勸說,但被告置之不理,繼續我行我素,導致她人家庭破裂。原告無奈只好向相關組織反映情況并求救組織,希望能挽回被告。后經龍陵縣紀委調查后于2015年12月15日對被告作出紀律處分決定,給予被告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去其副局長職務。被告收到處理決定后毫無悔改之意,對原告及家人態度惡劣,不斷向原告及家人示威,致使原告對被告喪失信任和信心。原告認為:被告身為黨員干部,違背夫妻之間相互忠誠的義務及社會公序良俗,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給原告造成嚴重的感情傷害。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原、被告雙方的夫妻關系;婚生女梅某乙由原告撫養,由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200元;共同購置的聯排別墅歸原告所有,所欠抵押貸款320405.96元由原告償還;2000型桑塔納一輛歸被告所有,洗衣機、電視機、電冰箱各一臺,沙發一套,大床一張及梳妝臺一個歸原告所有,各自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由被告一次性補償原告精神撫慰金3萬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一、答辯請求(一)、同意被告提出解除婚姻關系的請求。(二)、兩個女兒由答辯人撫養,被答辯人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至兩個女兒滿18周歲。(三)、建議把共同購置的連排別墅一棟過戶給兩個女兒,各占50%。(四)、2010年7月至2015年12月,答辯人獨自還房貸66個月共16萬多元,被答辯人沒有幫還過一分一厘,要求被答辯人補償給答辯人所還房貸的一半即8萬元。(五)、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截止2016年1月底,答辯人公積金余額為30197.88元,被答辯人公積金余額約5萬多元(準確數據請被答辯人提供),被答辯人應補償答辯人約1萬多元。(六)、夫妻共同債務78.04萬元各承擔一半。其中房貸32.04萬元、信用社貸款30萬元、私人借款16萬元。(七)、被答辯人2012年1月至2016年1月這4年的工資收入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答辯人要求分得其4年工資的一半,約4.5萬元元。(八)、結婚時所購冰箱一臺、洗衣機一臺、大床一張、床墊一塊、梳妝臺一個、春花色沙發一套、電視機一臺、DVD一臺歸被答辯人所有;2000型桑塔納車一輛歸答辯人所有。(九)、本案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二、事實及理由:(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張某某的婚姻關系,1、雙方已分居二年以上,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2、被答辯人自2012年以來的工資收入沒有用于家庭開支一分一厘,對家庭棄之不顧,以”在不住”為借口經常在娘家居住,沒有盡到”為人妻、為人母、為人媳”的責任和義務。3、被答辯人及家族一、二十人,多次到某某小區答辯人住所示威挑釁、大吵大鬧,不顧及老人、子女感受,其家屬多次威脅我,揚言要”玩死我、整死我”,嚴重影響了子女成長和答辯人的正常生活。4、被答辯人及家人捕風捉影、無中生有,連同家族一、二十人,多次到縣級有關部門無理取鬧、造謠生事,給答辯人在工作上造成嚴重影響。現在我與原告感情已完全破裂,無和好可能,所以,答辯人同意解除與被答辯人張某某的婚姻關系。(二)兩個女兒(梅某甲、梅某乙)由答辯人撫養其理由為:我大女兒梅某甲雖不是被答辯人的親生女兒,但她與二女兒梅某乙享有同樣的權利,被答辯人同樣應盡撫養義務。但被答辯人自與答辯人結婚以來,對梅某甲所盡的繼母義務是微乎其微,近幾年來更是不聞不問,所以大女兒梅某甲由答辯人監護撫養。梅某乙自一歲零3個月(20XX年XX月)就一直在象達居住至今已有5年,現已上完了幼兒園小班、中班,正在上大班,她已完全適應了象達的生活環境和學習環境。梅某乙與她爺爺、奶奶、姐姐梅某甲的感情非常好。晚上不見爺爺或姐姐不睡覺。梅某甲來龍陵上學后,只要一有空就回象達去領梅某乙,梅某甲上學期間,姐妹兩個兩三天就通一次電話,如果爺孫兩分開、姐妹兩個分開,對孩子的成長非常不利;被答辯人于2015年12月辦理了《殘疾證》,評定為肢體二級殘疾,自己照顧自己還可以,如要照顧小孩,根本無法做到。如幫助小孩洗衣服、洗澡、做飯、做家務、接送孩子上學等;被答辯人的經濟條件也不允許她撫養子女,幾年來證明被答辯人的工資收入還不夠她一個花消,還有什么錢來撫養女兒呢;被答辯人家庭也不適應撫養,一是其妹即將分娩,被答辯人父母也無法同時照顧好兩個小孩;二是其父母沒有受過什么教育,由其撫養,對小孩成長不利;三是原告家經濟條件也不寬裕,如由其撫養,只會加重家庭負擔;由于原告長期不與女兒生活,被答辯人也沒有多少心思帶小孩。如一是梅某乙在象達5年時間,原告去看的次數很少,而且每次也只是一、二天而已,也沒多大母女感情;二是梅某乙在不住龍江,假期間去幾天都在不住;三是原告不會顧及孩子的感受,不考慮孩子的成長,隨心所欲,如在梅某乙生病住院期間,對孩子不聞不問,而且還舉家到龍陵當著孩子的面大吵大鬧,影響孩子的成長。綜上所述,兩個女兒均由答辯人監護撫養,被答辯人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按工資收入的28%計算)至兩女兒均滿18周歲止。(三)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1.共同財產:(1)、婚后于2010年購買位于龍山鎮某某小區三層磚混結構連排別墅一棟(登記于答辯人名下),占地面積127平方米,建筑面積219平方米。該房自2010年7月份借房貸35萬元以來,至2015年12月底,答辯人共計獨自還款66個月,還款金額達16萬多元,被答辯人沒有幫還過一分一厘(詳見工行、公積金辦公室還款明細表)。要求被答辯人補償給答辯人66個月房貸還款的一半即8萬元后,然后過戶給兩個女兒,各占50%,若被答辯人不同意過戶給兩個女兒,則請求人民法院將該房屋判歸答辯人所有。(2)公積金。根據《新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公積金屬于共同財產。截止2016年1月底,答辯人公積金余額為30197.88元,被答辯人公積金余額約5萬多元被答辯人應補償答辯人約1萬多元。2.共同債務(1)、因購買上述房產于2010年7月向銀行(工商銀行、公積金管理辦公室)按揭貸款35萬元,目前尚欠銀行款項32.04萬元(2)、信用社貸款。答辯人于2015年7月用房產抵押,向龍山鎮某某信用社貸款30萬元。(償還張某甲勐柳信用社借惠農卡10萬元、梅某丙象達信用社借惠農卡10萬元、答辯人白塔信用社借款10萬元。繳所購房房產稅、費、金、過戶費及房屋裝修)。(3)、私人借款。2010年初答辯人、被答辯人與梅某丁借款2萬元、梅某戊借款1萬元、答辯人父親梅某己借款2萬元,共計5萬元用于支付購房首付。2011年3、4月因被答辯人患病住院,分別與梅某丙、梅某庚、梅某戊、梅某丁各借2萬元,向張某甲、范某甲兩人共借3萬元(被答辯人已歸還),用于答辯人生病住院費用。請法院依法判決以上債務由答辯人和被答辯人各承擔一半。3.其它財產分割(1)、結婚時所購冰箱一臺、洗衣機一臺、大床一張、床墊一塊、梳妝臺一個、春花色沙發一套、電視機一臺、DVD一臺均可歸被答辯人所有;2000型桑塔納車一輛歸答辯人所有。(2)、被答辯人2012年1月后就沒有向家里交過一分錢,沒有幫家里還過一分貸款,其工資就她一人花消,至今已有4年時間,這4年的工資收入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答辯人要求補償被答辯人4年工資的一半,約4.5萬元。其它各自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特別說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均屬農村人,雙方家庭都不富裕。自兩人結婚以來,都是靠工資過日子,沒有其它收入。2010年購房時,我倆就已經借款9萬元付首付(梅某丁2萬、梅某戊1萬元、我父親梅某己2萬、張某丙4萬—由于她種石斛于2012年殺豬時用其它貸款歸還4萬元)。2010年7月,在辦理房貸時用本人工資做扣款抵押,每月還房貸2400多元。2011年3月,原告患病,先后在德宏洲醫院、昆明附二院、省第二人民醫院住院,當時我工資扣除房貸后所剩無幾,一個月也就有三、五百塊錢,所有住院費用都是借的,前面已提到,一共原告住院借了11萬元(梅某丙2萬、梅某庚2萬、梅某戊2萬、梅某丁2萬、范某甲張某丁3萬—已還)。2012年裝修房子,那時我們已是債臺高筑,但我工作調到龍山鎮,大女兒到龍一中上初中,為了有個住所,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只能靠賒、欠、借錢來裝修房子。如張某甲幫借的10萬元、梅某丙幫借的10萬元、以及自己借的10萬元,期間,為了節省點利息,還特別找過幾戶貼息貸款指標,請朋友幫借出來又償還信用社貸款。(四)被答辯人在訴狀中說”在原告住院及調理的四年時間內,被告對原告漠不關心”,這與事實不符,這純屬昧著良心講話。原告于2011年3月17日17時發病,發病后及時送往德宏洲醫院急診科(我家二姐已在醫院等候),診斷結果是腦梗塞,晚上10點左右,被答辯人家人、親屬趕到洲醫院病房。之后請洲醫院專家會診,請昆明專家遠程會診等,最后的結論是—內勁動脈梗死,大面積腦死亡,建議放棄治療,拉回家。在座的各位,給記得了,當時你們是一個個哭天喊地。后來是我又去找的醫生,請醫生死馬當作活馬醫,砸鍋賣鐵也要醫,只要醫了、盡力了,不管是什么結果都接受,最后才決定做的開顱手術,請問在座的各位原告家屬——你們給記得了??從被答辯人送到洲醫院,到開顱手術成功,整整六天五夜我沒合眼,天天守在重癥監護室,請問被告的各位家屬,這給是事實??期間,我家姊妹幾個輪流到醫院照顧你,我二姐梅某丙生意不做天天買菜、做飯、送飯到病房,我呢,困了在病床腳睡一會兒......被答辯人在洲醫院住院的35天,我沒有離開過一天,沒有睡過一個安穩覺......。2011年4月22日轉院到昆明附二院,是我開我小妹梅某戊的車,我二姐、被答辯人母親一路送到昆明的,我一個人從芒市開車到昆明......請問原告母親,這給是事實??在附二院期間,因為沒錢了,我大姐專程從思茅送錢到昆明給我幫你開醫藥費......。之后,從附二院轉到省第二人民醫院進行康復治療,是我和你母親每天扶你走路,幫你按摩,你從不會走,到會走,我還租了個輪椅,推著你到昆明動物園、翠湖公園、青年路、人民路逛,請問,這些給是事實?在昆明住院期間,我讓你媽睡在我同學送的簡易床上,而我呢,為了省錢幫你治病,我30多天一直在車上睡覺呀,舍不得開過一間房間,你出院后與我住在龍新鄉政府,天天送你到某某村衛生室打針治療兩個月,到龍陵后天天到縣醫院理療,之后送你到芒別按摩治療,冬天送你到邦臘掌、白家寨、鎮安熱水塘、龍江某某溫泉洗澡等等。為了治你的病,我工作不要、領導不當,請假3個月;手術前我六天五夜不睡覺、手術后我睡覺睡在你病床腳照顧你;在昆明我省錢治你30多天睡車上,睡出腰椎脊椎病無人問;出院后我經常請假為你尋遍名醫治你病;如今債臺高筑你不認,還狀告我你住院期間對你漠不關心。請問在座各位,這還叫”在原告住院及調理的四年時間內,被告對原告漠不關心”嗎??請問天理何在啊??
(五)被答辯人在訴狀中說”經龍陵縣紀委調查得出結論——被告與有夫之婦何在雙方住所長期公然姘居”,這與事實不符。2015年10月,我小女兒梅某乙因病在縣醫院住院,被答辯人及其家族一、二十人不顧及我女兒病情嚴重,反而三番五次到我住所當著兩個女兒和老人的面大吵大鬧,并揚言”要玩死我、整死我”,之后一、二十人開著車,浩浩蕩蕩到縣紀委控告答辯人。縣紀委本著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對答辯人進行了全面調查,最后的結論是”梅某某身為黨員領導干部,違反生活紀律,構成其他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錯誤”,根據《黨紀》規定,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這是紀委對黨員干部的內部處理。請問,這個結論什么地方提到”被告與有夫之婦何在雙方住所長期公然姘居”?(六)被答辯人在訴狀中說”原告及其親屬發現被告與有夫之婦何公然姘居”,這與事實不符,純屬捕風捉影、無中生有。(七)原告在訴狀中提到”請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這個沒有任何依據。其理由為:一是答辯人沒有給被答辯人造成任何傷害,在其住院調養期間是全身心去照顧她,反而是被答辯人給答辯人在工作、生活、精神上造成了巨大損害。二是答辯人也不屬于過錯方。《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所以,答辯人沒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依據,故不賠償。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通過審理,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婚生女梅某乙由誰撫養;共同債務是多少;財產如何分割。
原告為了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證據:1、原告張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原告的主體資格。2、結婚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被告雙方系合法夫妻關系。3、欠款憑證二份,證明房屋抵押貸款尚欠320405.96元。4、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證明原告因患腦梗塞。2015年12月10日被評定為肢體二級殘疾。被告對原告提供的1-4組證據證明的內容進行質證無異議。5、戶口證明一份,用于證明原、被告雙方于2009年共同生育女兒梅某乙。被告質證認為:我家有四口人,還有一個長女梅某甲,其它無異議。6、控告書、中共龍陵縣紀律檢查委員會龍紀決(2015)XX號文件及答復復印件各一份,用于證明被告長期與有夫之婦何某某姘居的事實,因為被告的行為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質證認為:對于紀委的處分認可,但是我的行為不屬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過錯行為。
被告為了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證據:1、房地產證明,用于證明房產的購買時間、房產占地、建筑面積相關情況。原告質證無異議。2、借款憑證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龍山鎮信用社貸款30萬元,用于證明夫妻共同債務關系。原告質證認為:不知道這筆債務是否真實,即使是真實的由于夫妻分居較長,原告也不清楚這筆債務,不予認可是夫妻共同債務。
證人梅某戊(系梅某某之妹)到庭證實:2010年我哥買某某小區房子的時候,我大姐借了20000元,跟我借了10000元,我嫂子生病的時候我們一家都是全心全意的照顧我的嫂子,在醫生建議放棄的時候還是我哥要求全力救治我嫂子的,出院后我們一家也是盡力在照顧我嫂子。原告對大女兒不聞不問,對小女兒也只是偶爾打個電話問問,我嫂子娘家建房子我過也出了錢。原告質證認為:與私人借款的真實性不得而知,原告生病病后對女兒的關心已經無能為力了,由于證人與被告的關系,對該證人的證言的客觀性存在異議。被告質證無異議。
通過舉證、質證,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提供的第5組證據證明的內容,根據原、被告雙方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對被告發表的質證意見本院予以采信;第六組證據是控告書、中共龍陵縣紀律檢查委員會龍紀決(2015)XX號文件及答復復印件,是經過相關組織調查取證后得出的結論,對原告主張被告梅某某具有過錯行為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第2組證據是信用社貸款30萬元的憑證,雖然是在原告不知道的情況下所貸,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要綜合全案的收入、支出情況予以考慮。證人梅某戊到庭證實的內容,由于證人與被告之間屬于兄妹關系,同時,也無其它證據加以輔證,所以,梅某戊到庭證實的內容只能作為參考,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通過審理,結合雙方當事人當庭的陳述及提供的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原、被告雙方于2006年相互認識并自由戀愛,2008年3月4日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較好,20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梅某乙。2010年初雙方分別向某某銀行龍陵縣支行和龍陵縣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共同籌資購買了位于龍山鎮某某小區聯排別墅一棟,使用權面積為127.27㎡。至2016年1月7日某某銀行龍陵縣支行的貸款尚欠158461.58元,龍陵縣公積金管理中心尚欠161944.38元。之后,雙方共同購置了一輛二手桑塔納轎車(2000型)和其它生活用品(洗衣機、電視機、電冰箱各一臺,沙發一套,大床一張及梳妝臺)。2011年3月初原告張某某患腦梗塞長期到省內多家醫院治療,出院后原告大部分時間在龍江鄉勐柳村委會娘家調養并于2014年12月10日辦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被評定為肢體二級傷殘。2012年中期原告及家人發現被告梅某某與她人姘居,在親屬勸說未果后,原告張某某向龍陵縣紀律檢查委員會提交《控告書》,中共龍陵縣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調查結果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龍紀決(2015)XX號文件,給予被告梅某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根據原告張某某及家屬提出的問題進行了答復,之后,中共龍陵縣委免去了梅某某龍陵縣工信局副局長職務。2015年7月18日向龍陵縣農村信用社借款25萬元,用于償還原借款和家庭支出。由于夫妻關系仍無好轉,原告張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法院起訴,要求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原、被告雙方的夫妻關系;婚生女梅某乙由原告撫養,由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200元;位于某某小區聯排別墅歸原告所有,所欠抵押貸款320405.96元由原告償還;2000型桑塔納一輛歸被告所有,洗衣機、電視機、電冰箱各一臺,沙發一套,大床一張及梳妝臺一個歸原告所有,各自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由被告一次性補償原告精神撫慰金3萬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本院認為:本案原、被告雙方雖然系自由戀愛,婚后夫妻感情較好,但由于原告張某某患病后,被告梅某某未能履行夫妻之間相互忠誠的義務,原告張某某起訴離婚,被告梅紅也同意離婚,本院準予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梅某某離婚;根據老有所養的原則及原告張某某的傷殘等級和被告梅某某原來已撫養梅某甲,同時結合個人收入情況及需要償還貸款的實際,婚生女梅某乙由原告張某某撫養,由被告梅某某每月支付實際工資收入的25%的撫養費較為妥當;依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雖然被告梅某某于2015年7月18日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向信用社貸款25萬元,但綜合夫妻存續期間的收入支出情況,該借款應當視為共同債務,至于雙方主張各自向其親屬的借款,由于雙方未能相互承認各自的借款行為,又未能提供證據加以證實,所以,雙方主張各自向其親屬的借款的事實,本院不予采信,至此,夫妻共同債務為570405.96元(工商貸款158461.58元+公積金161944.38元+信用社貸款250000元=570405.96元)。根據相同類別戶型近期的交易價格及雙方的約定,位于某某小區聯排別墅價格為90萬元,本案可供雙方分割財產的具體數額為329594.04元,考慮到銀行貸款的合同性質,本著照顧婦女和無過錯方的原則,位于某某小區聯排別墅歸被告梅某某所有,銀行貸款570405.96元由被告梅某某償還,由被告梅某某支付給原告張某某人民幣220000萬元較為符合實際,至于原告張某某主張的精神撫慰金,雖然被告梅某某具有過錯行為,但不屬于《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范圍。另外,被告梅某某主張分割原告張某某的公積金存款,由于雙方未能提供證據加以證實也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法院調取,所以,對原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30000元和被告梅某某主張分割原告張某某公積金存款的訴訟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五)、第三十七、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梅某某離婚;
二、婚生女梅某乙由原告張某某撫養,由被告梅某某按月工資實際收入的25%支付撫養費,具體履行時間從2016年3月起計算至梅某乙年滿18周歲止,每月15日之前支付;
三、位于某某小區XX棟X號聯排別墅一棟,使用權面積127.27㎡及2000型桑塔納轎車歸被告梅某某所有,銀行貸款570405.96元由被告梅某某償還;洗衣機、電視機、電冰箱各一臺,沙發一套,大床一張及梳妝臺一個歸原告所有;各自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
四、由被告梅某某在判決生效后的30日內支付給原告張某某人民幣220000元
五、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依法征收本案受理費200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擔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判決書生效后二年內。
審判員 段應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趙思雨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