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泰州市某某乳品有限公司與賈某賢、周某花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30閱讀量:(1542)
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蘇1203民初649號
原告泰州市某某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區。
法定代表人曹某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仇勇,江蘇江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賈某賢。
被告周某花。
原告泰州市某某乳品有限公司與被告賈某賢、周某花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程華國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仇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賈某賢、周某花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兩被告經常向原告單位購買奶品,2015年年底經雙方對賬被告尚欠原告27300元奶款,被告承諾4個月內還清。2016年2月底被告找到原告要求原告繼續供奶品并口頭承諾盡快結清之前的貨款,至3月下旬原告又供了6302元奶品給被告,被告仍未能結清之前的貨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貨款共計33602元。
被告賈某賢、周某花未應訴。
經審理查明,兩被告長期向原告購買奶品供給散戶,2015年年底,原、被告對賬,兩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諾書,言明“從2016年起每月13日結清上月奶款,所欠某某公司貨款27300元在4個月內還清。承諾人賈某賢、周某花。”后原告繼續向被告供貨,2016年3月送6302元奶品給被告。2016年4月11日原告訴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貨款33602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上述事實有被告賈某賢、周某花出具的承諾書原件一份及兩被告的談話筆錄等證據在卷為證。
庭后,本院找被告進行調解,被告認可欠原告的奶款為33602元,但認為原告私自停送被告奶品導致被告客戶流失,且被告收不回客戶的奶款,造成被告巨大損失,只同意償還貨款20400元,余款13202元應視為彌補被告的損失。后經多次協調,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致調解未果。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尚欠原告33602元貨款的事實有被告出具的承諾書、被告的談話筆錄及原告提供的供貨清單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未能按約償還貨款,應承擔清償義務。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3602元貨款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應予支持。被告認為原告停供奶源導致被告產生一萬多元損失,要求以貨款抵算損失,該主張未有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支持。兩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放棄相應訴訟權利,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賈某賢、周某花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向原告泰州市某某乳品有限公司支付貨款33602元。
如被告未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20元,由被告賈某賢、周某花共同負擔(此款原告已預繳,由兩被告在履行上列義務時一并加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640元(開戶行:某某泰州海陵支行;戶名: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0***68;行號:1033*****114;)。
代理審判員 程華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高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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