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術與李某文、劉某容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30閱讀量:(1432)
四川省簡陽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簡陽民初字第3206號
原告:黃某術,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簡陽市。
委托代理人:鐘飛,四川理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鐘勝,四川理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文,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簡陽市。
被告:劉某容,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簡陽市。
原告黃某術訴被告李某文、劉某容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李某文、劉某容下落不明,于2014年10月29日向二被告公告送達了起訴書副本、應訴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術及其委托代理人鐘勝、鐘飛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文、劉某容經本院依法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術訴稱:從2013年7月起,被告李某文、劉某容因生產經營需要分6次共向原告借款172萬元,原告通過轉賬及現金支付的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2014年7月27日,經原、被告雙方結算,扣除二被告已向原告償還的12萬元借款后,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尚欠160萬元的借條一張,并將先前借款的借條收回。后原告發現二被告因自身經營不善,欠付大量債務,且失去聯系。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訟至院,要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160萬元;2、二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從2015年1月26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李某文、劉某容均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李某文與被告劉某容系姐弟關系。被告李某文從2013年7月起先后多次向原告黃某術借款。2013年7月23日、2013年12月10日、2014年3月7日,原告黃某術通過其妻子楊某銀行的賬戶分別向被告李某文轉款45萬元、9萬元、8萬元;2014年1月24日,原告黃某術從其在銀行卡中取款70萬元加現金14.5萬元交付給二被告;2014年7月27日,原告通過楊某的賬戶向被告劉某容轉款25.5萬元。2014年7月27日,原、被告雙方經結算,二被告向原告借款6筆共計172萬元,扣除被告已償還12萬元后,由被告李某文、劉某容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黃某術現金人民幣1600000.00元,大寫壹佰陸拾萬元整,還款期限從2014年7月27日到2015年1月26日歸還,到期不還拿李某文的門市和庫房以及貨物作擔保抵押,借款人:李某文、劉某容,2014年7月27日”等內容。二被告未償還借款,原告遂起訴至法院。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借條、證人文某的證言、原告向本院申請調取的銀行賬戶歷史明細清單、轉賬記錄、銀行憑證、原告與楊某結婚證復印件及原告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經合議庭評議,以上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達成借款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規定,借款協議合法有效。原告提交的借條及銀行轉賬、取款記錄等證據,結合證人文某的證言能夠形成證據鎖鏈,證實二被告從2013年7月起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172萬元,及二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60萬元的事實。現借款已到期,二被告未償還借款,應承擔還款責任。故對原告主張二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60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逾期利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的規定,雙方在借條中未對利息進行約定,也無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對利息另有約定,對逾期利息,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從借款逾期之日即2015年1月27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故對原告主張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支付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文、劉某容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黃某術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從2015年1月27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黃某術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9200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李某文、劉某容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 順
審 判 員 吳懋良
人民陪審員 李義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華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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