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與李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30閱讀量:(1973)
甘肅省隴南市武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甘1202民初595號
原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孫雪、劉霞,甘肅階州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訴訟代理。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陳寶平,隴南市武都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一般訴訟代理。
原告張某訴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及其代理人孫雪劉霞、被告李某及其代理人陳寶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訴稱:原告的兒女都在舟曲工作,由于工作繁忙,日常生活中沒人照顧原告,為了有個人照顧原告的生活起居,原告決定再找個老伴。在別人的介紹下原告認識了被告,認識當初被告特別體貼關心原告,這讓原告感動萬分,于是在認識半個月并且沒顧兒女反對的情況下,于2009年3月9日和被告在某鎮辦理了結婚登記。
由于原、被告婚前認識、相處時間太過于短暫,被告又急于需要一個照顧自己的老伴,所以好多的細節原告都沒加思考。剛認識幾天被告就提出要原告在武都買一套房子,然后才同意和原告結婚。原告托武都的朋友四處找房,房子找好后自己的積蓄不夠交房款,于是又在銀行貸款,朋友處借款,在辦理結婚登記前交清了全部房款。被告威脅原告如果房產證上不寫自己的名字就不活了等一系列嚇唬原告的話,原告為了被告能和自己過日子、照顧自己,就聽從了被告的意見,將被告的名字也寫在了房產證上,并且被告還將原告的工資卡也歸其保管支配。辦理完結婚登記,房產證后,原告本想該好好安度晚年了,沒料已達目的被告原形畢露。天天咒罵、侮辱原告,既不給原告做飯也不洗衣,原告為了討好被告,承擔起了洗衣做飯的家務,即便這樣被告還是看原告哪里都不順眼,動不動就找茬罵原告。也就是在這時原告才得知被告和其辦理結婚登記時和前夫還沒辦理離婚手續,原告特別震驚,被告為了瓜分原告的財產冒了重婚的風險;在原告的一再追問下被告才和前夫辦理了離婚手續?;楹蟮娜兆永锉桓嬉稽c也不關心原告,有一次原告從舟曲返回武都家里,被告把門鎖住不讓原告進門,后來被告的女兒給被告打了電話,被告才讓原告進門了。但是原告一進門被告就將電壺和盆子砸在原告面前,對原告破口大罵,原告實在無法休息,就去了親戚家。當晚原告就心臟病發作送進醫院搶救,給被告打了數次電話,被告也不理。就在第二天,被告在醫院門口把腳摔了,三處骨折,住院治療時,原告不顧自己身患重病,盡心盡力照顧被告120多天并支付了所有醫療費。2016年2月lO日下午,原告在其和被告居住的房子大門左側墻上發現用毛筆寫的紅黑色的”殺龍死劊”四個字,在”殺劊”兩字的右側畫著流氓符號。當原告問及被告時,被告心慌意亂,一會說墻上的字是她大姐孫女婿寫的,一會又說是原告的兒子張某紅寫的,一會又說是原告自己寫的,是原告做的假案來陷害自己并對原告破口大罵,毆打原告,在原告眼上部打了一個小碗口大的血瘡(城關派出所有攝像拍照)。原告及時給武都區公安局和武都區城關派出所報案了,派出所的民警及時趕到現場攝像拍照,并將原、被告同時帶到城關派出所,訊問了被告,訊問完畢將原、被告送回家。被告做賊心虛知道此事跟她拖不了關系,后于2016年2月22日晚假裝跳河自殺,繼而潛逃。
綜上所述,從以上幾點更進一步證明,被告接近原告的目的不是為了要找個老伴過日子,而是為了以結婚為目的騙取原告的財產。原告購買的位于武都區城關鎮下教場穆斯林公寓x層xxx號房屋雖然登記在原被告名下,但房屋購買在婚前,并且所有房款都是原告婚前的個人積蓄,被告沒支付一分錢。另外被告以威脅和欺騙原告的手段把自己的名字寫入了房產證,該房屋應該視為原告的個人財產。被告的行為給原告的精神造成了極大的傷害。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關系;二、依法判令位于武都區城關鎮下教場穆斯林公寓x層xxx號房屋屬于原告個人所有;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開庭時補充稱,被告和我結婚目的不純,就是為了霸占我的財產,其還經常實施家庭暴力,婚后雙方經常鬧矛盾打架,被告還有潛在的刑事犯罪。
被告李某辯稱:一、我不同意離婚。我們雙方是有感情基礎后才結婚的,而且婚后雙方感情很好。首先,我們是在對雙方有了一定的了解,產生了感情基礎后才辦理的結婚證。我們是在2008年8月份經別人介紹認識的,雙方認識半年多后直到2009年3月9日才辦理的結婚證,而且當時辦理結婚證時我的子女因為他年齡比我大太多都不同意,他承諾會好好的對我、會照顧好我的,我才不顧子女的反對和原告領的結婚證。我們雙方從認識到辦理結婚證有半年多的相處,雙方是經過長期的了解,有了感情之后才辦理的結婚證,而并不是像原告說稱的經認識半個月就結婚的。其次,在婚后我們感情很好,雙方相互照顧很少吵架。原告所稱的我對他不好、不讓他回家等都不是事實。原告所稱的在2016年2月10日下午發現門上的”見龍殺儈”四個字更不是我和我的親戚寫的,因為我不識字而我的親戚在那一段時間根本沒有到我家里去過。我所說的這些內容我們的鄰居都是知道的。二、我和原告的共同財產是雙方出資并付出精力購置的,并不是原告在訴狀中所稱的其獨自出資辦置的。我們結婚后雙方的收入都是放在一起的,誰需要用錢就由誰去自己取。我和原告在武都區城關鎮下教場穆斯林公寓x層xxx號房屋是為了我們婚后居住方便雙方出資購買的,并不是原告所稱的由其獨立出資購買,我脅迫其寫上自己的名字。舟曲泥石流發生以后,舟曲西關舊房拆除重建,我們出資購買了更大面積的房屋,并在該房屋的樓下購買了一間門面。綜上所述,我和原告婚前有感情基礎,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因此我不同意離婚。我的合理要求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以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審理查明,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2008年8月份經人介紹相識,雙方于2008年10月份購買了位于隴南市武都區下教場穆斯林公寓x層xxx號房屋一套,總面積為53平米,并于2009年4月15日由武都區人民政府頒發了武都區房城關鎮共字第xxxxx號房產證,房屋共有權人為張某,房屋所有權證持證人為李某。雙方于2009年3月8日簽訂了《結婚協議》對財產進行了約定,但庭審中原告提交的協議第二項、第三項和被告提交的第二、三項內容不一致,原告的第二項為:”舟曲縣西關舊房是男方婚前老祖業養老房,房產所有權及使用權全歸男方所有,根據《舟曲西關桃樹坡分家協議書》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干涉,最終誰對其孝敬老人,撫養、養老送終,按照老人的遺書或遺言,依照法律程序,繼承受理。”;被告的第二項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章遺囑繼承和遺贈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根據桃樹坡分家協議書,西關舊房全留養老房產,養老房產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其夫張某和其妻李某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干涉侵占,若有喪偶,男存女亡或男亡女存,誰對二位老人孝敬,養老送終,最后按照老人的遺書和遺言,依照法律程序,繼承受理西關養老房產”。第三項中原告所交的為:”男方購買武都下教場小套商品房”;被告所交的為:”夫妻倆共同購買武都下教場小套商品房”。庭審中經法庭釋明對兩份協議做鑒定,但雙方均未提交鑒定申請。2009年3月9日原、被告在武都區城關鎮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庭審中被告提出在舟曲縣西關安置樓x號樓x單元xxx號有一套房子和門面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但其并未提供相關證據。原告稱結婚買房子時借款6.5萬元屬夫妻共同債務,但開庭時其只提交了借條復印件并未提供證據原件。婚初雙方感情較好,后經常為瑣事發生爭吵,現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請求:1、依法判令解原、被告婚姻關系;2、依法判令位于武都區城關鎮下教場穆斯林公寓x層xxx號房屋屬于原告個人所有;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房產證等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均為再婚,且原告已步入古稀之年,組建家庭實屬不易。雙方在婚前有較深了解后不顧子女的反對毅然結婚,應有良好的感情基礎?,F雙方結婚已近7年,婚后雖因瑣事發生爭吵,但不足以認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雖不能調解和好,但只要雙方互相理解、相互溝通、互諒互讓,仍有和好的希望。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離婚。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熙漢
代理審判員 郭 強
人民陪審員 夏惠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葉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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