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華、蔣某勝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04閱讀量:(1746)
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郴蘇民初字第2158號
原告黃某華。
委托代理人朱斌,湖南奮斗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郴州市某甲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白露塘鎮白水村五組。
法定代表人雷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肖峰,湖南善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蔣某勝。
原告黃某華與被告郴州市某甲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甲礦業公司”)、蔣某勝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斌、被告某甲礦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峰、被告蔣某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華訴稱,原告受被告蔣某勝的雇請,在被告蔣某勝承包的位于蘇仙區某鎮某村被告郴州市某甲礦業有限公司所有的礦井從事井下采礦作業。2015年11月16日,原告在井下務工時右手拇指被斗車壓傷。受傷后,原告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九八醫院進行住院治療,共住院l5天,被告蔣某勝支付了醫療費。原告的傷情出院診斷為右手拇指毀損。經司法鑒定,原告的傷情被評定為八級傷殘。原告是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蔣某勝作為雇主理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甲礦業有限公司將礦井發包給沒有相應資質及安全生產條件的個人經營,應對原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賠償事宜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被告郴州市某甲礦業有限公司、蔣某勝連帶賠償原告誤工費l2131元、護理費1994元、交通費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營養費450元、殘疾賠償金603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l5000元、司法鑒定費705元,共計92640元。二、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訴請,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身份證、戶籍查詢資料、企業信息查詢資料,證明原、被告的雙方主體資格。
證據二、郴州市第三人民醫院病歷資料,證明原告受傷住院治療的情況。
證據三、證明,證明原告住院期間需要護理人員一名。
證據四、湖南乙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書,證明原告的傷殘構成八級。
證據五、司法鑒定費發票,證明花費鑒定費705元。
證據六、律師調查筆錄三份,證明被告礦業公司將該礦承包給蔣某勝,蔣某勝是雇主,以及原告受傷的事實。
被告某甲礦業公司辯稱,一、原告提出的賠償的請求過高,原告不是實際××蔣某勝叫去做事的工人,是原告的老鄉李某強叫去做事拿工資的,如要承擔責任,李某強亦應承擔責任。二、原告在做工的過程中,沒有按照礦里的規定私自下井做工。原告在本次事故中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三、原告構成八級傷殘的鑒定與事實不符。原告出院不久就自行委托做了鑒定,不符合鑒定的相關規定。四、原告訴請交通費沒有看到票據,護理費過高應按相關行業確定。原告的誤工費是湖南省2014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應按行業標準確定工資。對傷殘賠償標準構成八級傷殘有異議。
被告某甲礦業公司未向本院舉證。
被告蔣某勝辯稱,一、我與原告不存在勞務關系。二、原告私自下井做工,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原告應承擔部分過錯。三、原告訴請賠償過高。
被告蔣某勝未向本院舉證。
被告某甲礦業公司對原告證據的質證意見:對證據1、2無異議。證據3有異議,沒有醫生的簽名,護理證明應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據4有異議,該鑒定書是原告自行委托的,鑒定的時間不符合鑒定的相關規定。證據5無異議。證據6真實性有異議,被調查人之間有利害關系,也應出庭作證。
被告蔣某勝對原告證據的質證意見:對證據1、2無異議。證據3有異議,護理費用過高。證據4有異議,原告自行委托,鑒定時間不符合規定。我方申請重新鑒定。證據5無異議。證據6有異議,被調查人都是原告老鄉,有利害關系。
本院經庭審舉證、質證,確認本案如下事實:
2013年12月11日,被告蔣某勝(××)與被告郴州市某甲礦業有限公司(××)簽訂了該公司位于郴州市蘇仙區某鎮某村一處礦井的掘進及采礦作業承包合同。2015年9月后,被告蔣某勝雇請了李某強、韓某發、余某剛、吳某富等人從事該公司的此處398礦井的井下掘進及采礦作業工作,均由被告蔣某勝發工資給他們。同年11月中旬,原告黃某華受其同鄉李某強邀請又來到兩個月前曾工作過該礦井上班,同年11月16日,因李某強和被告蔣某勝一起進城辦事,原告黃某華便頂替李某強而到井下上班做工,負責井下斗車的連接、拆卸工作,期間,原告黃某華的右手拇指被兩斗的連接口壓傷。原告黃某華受傷后當即被送往郴州的解放軍198醫院診治,住院治療15天后出院。原告黃某華在該醫院住院治療的醫療費8000余元,全部由被告蔣某勝已經支付,同時,被告蔣某勝還支付給原告住院期間的生活費1500元。
2015年12月10日,原告所受工傷經湖南乙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傷殘等級鑒定意見書,原告黃某華右手拇指近節2/3以遠缺失,該損傷構成八級傷殘。花費鑒定費用705元。
同年12月23日,原告黃某華訴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某甲礦業公司、蔣某勝連帶賠償原告誤工費12131元、護理費1994元、交通費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營養費450元、殘疾賠償金603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鑒定費705元,合計9264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本案為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原告黃某華無論是誰叫來做工的,只要不是無償幫工關系,都不影響其與被告蔣某勝之間形成的雇傭關系,原告作為從事勞務的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作為雇主的被告蔣某勝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被告某甲礦業公司作為××,明知作為××的被告蔣某勝不具有相應掘進及采礦作業生產資質,依法應與被告蔣某勝一起對原告在雇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黃某華遭受人身損害造成損失的賠償項目及金額,本院依法計算并核定如下:1、誤工費:其誤工時間從住院之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其收入狀況參照湖南省相同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計算式為38028元/年÷12÷30×23=2430元;2、護理費:是否需要護理應以被護理人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程度來確定,而依本案原告的受傷部位及程度,并不必須要專人護理,因此,對于原告的此項訴請,本院不予支持。3、交通費:因原告為云南照通某縣人,系外省務工人員,其返鄉路途遠,故酌定交通費500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人.天×15=450元。5、營養費:因原告住院手術時出血多,加強營養確實需要,故營養費定為450元(30×15)。6、殘疾賠償金60360元(10060×20年×0.3)。7、精神撫慰金:原告所受損傷系因安全生產事故導致,并非由被告故意侵權過錯行為所致,而且精神撫慰金也包括了殘疾賠償金的方式,故對原告的此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8、鑒定費705元。以上1-8項合計金額為64895元,減除已經支付的1500元,尚應賠付的金額為63395元。
綜上所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蔣某勝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黃某華的誤工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合計63395元。
二、被告郴州市某甲礦業有限公司就上述判決的第一項與被告蔣某勝對原告黃某華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受理費2116元,由原告黃某華承擔316元,由被告蔣某勝、郴州市某甲礦業有限公司承擔18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堯舜
審 判 員 段文彪
人民陪審員 胡貴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代理書記員 羅 英
代理書記員 譚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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