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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894號
原告湖北某甲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華,女,漢族,1971年7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斌,湖南奮斗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郴州市某乙房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惠,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原告湖北某甲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甲公司)與被告郴州市某乙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乙房地產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某華、朱斌,被告某乙房地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惠、肖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甲公司訴稱:2014年6月8日,原、被告雙方簽訂《某乙凈菜市場防水承包合同》約定,被告將某乙凈菜市場項目的防水項目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給原告施工,工程量按實際展開面積計算,其中屋面防水綜合單價為50元/平方米。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進行了施工,并將工程將會給被告使用。2014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量簽證,其中屋面防水工程量為1656.11平方米、地面露臺防水工程量為453.44平方米。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僅向原告支付了地面露臺防水部分的工程款,屋面防水部分的工程款82805.5元(50元/平方米*1165.11平方米)至今未支付。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82805.5元及逾期利息4883.26元(從2014年7月28日暫計算至2015年7月13日,以后另計至工程款清償止),合計87688.76元;二、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原告某甲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注冊登記,擬證明原、被告身份情況;
2、建筑防水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安全許可證,擬證明原告的資質情況;
3、某乙凈菜市場防水承包合同,擬證明雙方約定的屋面單價為50元每平方米;
4、屋面防水工程量計算單、工程量簽證單,擬證明屋面的防水量為1656.11平方米;
5、照片及光盤,擬證明被告在涉案屋頂進行了綠化工程,原告已將工程交付被告,工程無質量問題。
被告某乙房地產公司辯稱:一、《某乙凈菜市場防水承包合同》約定,防水材料為高分子防水卷材,但是原告在施工中未經被告方同意,擅自將防水材料改為易粘聚合物改性瀝清卷材,原告違反建筑法相關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導致涉案工程無法驗收;二、工程未經驗收合格,原告提供的工程量簽證無效;三、原告未按施工圖紙施工且擅自改變防水材料導致工程無法驗收造成被告損失,被告可以請求原告繼續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工程未完工前,被告可以不支付工程款。綜上,原告的起訴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某乙房地產公司為支付其抗辯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6、施工圖紙及要求,擬證明屋面防水的施工標準;
7、原告方提交的報告,擬證明原告沒有按要求施工。
經本院組織庭審質證,被告某乙房地產公司對原告某甲公司提交的證據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3無異議;對證據4、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該簽證中只有工程部長吳某國簽字,無監理單位及被告方施工人員簽字;對證據5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被告方是為保證施工進度才進行的綠化,并非原告方交付使用。
經本院組織庭審質證,原告某甲公司對被告某乙房地產公司提交的證據質證意見為:對證據6無異議;對證據7認為系復印件,真實性有異議。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情況,本院認證如下:
原告某甲公司提交的證據1-5,被告某乙房地產公司對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某乙房地產公司提交的證據1,原告某甲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證據2,被告某乙房地產公司提交了原件核對,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和本院的認證情況,結合庭審當事人的陳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實:
2014年6月8日,原告某甲公司(乙方)與被告某乙房地產公司(甲方)簽訂了《某乙凈菜市場防水承包合同》,約定:甲方將某乙凈菜市場項目防水工程由乙方施工;甲方以包工包料方式由乙方承包;某乙凈菜市場建筑施工圖所有防水施工項目,包括但不限于:衛生間、屋面、露臺部分,具體施工部分以凈菜市場施工圖為準;工程量按實際展開面積計算,其中屋面防水綜合單價:35元/㎡計價,該單價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水電費、管理費、勞保費、保險、稅費及工具、機具,該單價還包括1%的土建部分配合管理費,由乙方交由四方;結算方式:防水工程全部完工,經甲方、監理單位驗收合格后,乙方送甲方結算書,一個月內甲方審定后支付到總工程款的95%,余款5%為質量保證金,一年后支付清;施工前必須對前一道工序進行驗收,確認符合要求后方能施工,乙方必須按技術交底作業,嚴格遵守施工規范和質量評定標準,確保防水質量,若達不到優良標準,乙方無條件返工,返工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如因乙方施工發現質量問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整改,乙方如不進行整改,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某甲公司在施工中因工期緊張,施工圖紙中要求的防水材料由高分子防水卷材替換為易粘定自粘物聚合改性瀝青防水卷材,并向某乙房公司承諾,保證工程通過郴州市質檢部門的驗收,無因變更設產計造成無法驗收,某甲公司負責協調并賠償損失;保證屋面防水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如因卷材材料和施工原因造成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發生滲漏現象,某甲公司負責返工并賠償損失。某甲公司完工后,2014年7月1日,某乙房地產公司對防水工程進行了試用。2014年7月28日,經某乙房地產公司工程部部長吳某國確認,某甲公司施工的某乙凈菜市場防水工程工程量為:屋面防水工程量1656.11㎡;地面露臺防水工程量為453.44㎡。防水工程已經完工但未經竣工驗收,某乙房地產公司對某乙凈菜市場屋頂進行了綠化。某乙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地面露臺防水工程工程款后,認為原告某甲公司未按合同及圖紙施工且防水工程未驗收,拒絕支付屋面防水工程款,釀成糾紛。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為:一、原告某甲公司施工的工程量是否可以確認的問題;二、被告某乙房地產公司是否應支付原告某甲公司屋面防水工程款。
關于焦點一?!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本案中,原告某甲公司提交了被告某乙公司工程部肖某與某甲公司員工朱某華簽字的屋面防水工程量計算圖、被告工程部吳某國與原告員工朱某華簽字的工程量簽證單,兩份證據形成證據鏈,足以證實屋面防水工程量為1656.11㎡,被告某乙公司未能證明工程量簽證中沒有監理單位的簽字應歸因于原告某甲公司,故被告關于工程量簽證無效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對原告某甲公司施工的屋面防水工程量確認為1656.11㎡。
關于焦點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某甲公司施工屋面防水工程后,雖未經竣工驗收,但被告某乙房地產公司已在該房屋上進行綠化,故被告某乙房地產公司以原告某甲公司變更防水材料違反合同約定為由不支付剩余工程款,抗辯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某乙公司應按合同約定的價款支付某甲公司屋面防水工程工程款82805.5元(1656.11㎡*50元/㎡=82805.5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2014年7月1日,被告某乙房產公司公司開始試用某甲公司施工的防水工程,工程款利息應從2014年7月1日起計算,原告某甲公司主張利息從2014年7月28日起計算至2015年7月13日,本院予以認可,利息應計算為82805.5*6.15%/365天*350天=4883.26元(暫計算至2015年7月13日)。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郴州市某乙房地產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湖北某甲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2805.5元;
二、由被告郴州市某乙房地產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湖北某甲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利息4883.26元(暫計算至2015年7月13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6.15%計算至工程款本金還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郴州市某乙房地產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92元,財產保全費897元,合計2889元,由被告郴州市某乙房地產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岳春
人民陪審員 尹敏蓮
人民陪審員 顏德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謝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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