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某某管理處與某某大酒店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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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錦民一初字第00010號
原告錦州市某某管理處,住所地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區。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該管理處處長。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該管理處法律顧問。
被告錦州市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
法定代表人禹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戚迎明,遼寧華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錦州市某某物流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錦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劉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會玲,遼寧天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 告錦州市某某管理處與被告錦州市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錦州市某某物流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錦 州市某某管理處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被告錦州市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戚迎明、錦州市某某物流集團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會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 審理終結。
原告錦州市某某管理處訴稱,被告錦州市某某物流集團有限公司經另一被告錦州市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介紹 為原告的貸款提供擔保,并于2006年9月28日簽訂《抵押擔保貸款合同》一份,還款及抵押期限為二年,后原告提前清償了貸款,未給抵押人造成任何損失。 2010年3月5日,被告錦州市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以(2008)錦民三初字第00031號民事調解書為依據向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原告賠償 其經濟損失5201946.2元。庭審中,原告認為該民事調解書不應對原告產生法律效力。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1日作出(2010)錦民 一初字第0001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賠償被告錦州市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482萬元,其中含(2008)錦民三初字第00031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給 付金額400萬元。原告不服該案判決,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以“兩份調解書已經生效,在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否定其效力的情況下,原 審法院把該調解書作為具有重要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作為本案的證據采信并無不當”為由維持了原審判決。原告認為(2008)錦民三初字第00031號民事調 解書認定事實錯誤,調解程序違法,應當予以撤銷。理由如下:1、該案案由定為擔保協議糾紛,但調解所依據的所謂擔保協議在形成時間上由2007年改成 2006年,有明顯的改動,證據存在明顯的瑕疵,其真實性無法確定,不應以此作為調解依據。更重要的是該協議并未得到原告的確認,原告對此并不知情。2、 既然一審及二審法院判決均以該份調解書作為判決依據,原告作為被擔保方,就應被視為利害關系人。但原告在與該案的審理結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情況下, 卻未被通知參加訴訟,審理程序顯然違法,嚴重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3、經查,2008年被告錦州市某某物流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錦州市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曾同為禹某某,因此原告有理由認為此訴訟屬于惡意訴訟,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綜上,原告認為(2008)錦民三初字第00031號案件的處理結 果同原告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損害原告權益,該民事調解書應予撤銷。
被告錦州市某某大酒店辯稱,原告無權根據新 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主張本案撤銷權。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2013年1月1日實施的《民事訴訟法》不能調整2008年形成并生效的民事調解 書。原告提起本案撤銷權之訴不符合法定條件。首先,本案中2006年9月20日原告錦州市某某管理處與答辯人達成了借用抵押物的協議,約定借用抵押物的時 間是一年,從2007年9月起,答辯人多次催促某某管理處履行協議,但直到2008年1月18日才歸還抵押物,逾期120天,對于逾期產生的損失,供暖處 是明知的。后恒大物流公司與金某某起訴答辯人,答辯人及時通知了供暖處,但供暖處并未積極處理。其消極行為造成了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不符合撤銷權之 訴的條件。其次,原告申請撤銷的調解書內容合法,并未錯誤。兩份調解書是根據兩份借用抵押物《協議書》及供暖處違約事實形成的,恒大物流與金某某主張的數 額也未超出供暖處承諾的范疇,兩份調解書無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未違背當事人自愿原則,是完全合法的,正確的。原告供暖處如果認為兩份調解書侵害其 合法權益,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在兩年的訴訟時效內提起再審,但其未在2012年3月前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綜上,原告的請求不能成 立,請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被告錦州市恒大集團有限公司辯稱,原告陳述不是事實。兩份擔保協議書是真實的, 協議明確載明是為了給原告解決資金問題,約定了抵押物時間為1年,約定了違約責任。后原告未依協議約定返還抵押物,超期120天。對于協議中日期的改動, 并不影響其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均予以確認。根據法律規定,調解書并未侵害案外人的利益。綜上,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 審理查明,2006年9月19日,被告錦州市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與被告錦州市某某物流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協議:甲方某某大酒店為錦州市某某管理處貸款事項尋 求抵押物,乙方恒大物流公司同意在甲方某某大酒店提供相應的保證下為錦州市某某管理處在錦州市太和區鐘屯信用社1440萬元提供擔保。擔保物為恒大物流公 司土地,擔保金額1200萬元,恒大物流公司代借金某某個人房產,擔保金額240萬元。上述擔保物為甲方某某大酒店借用,期限為一年,自2006年9月 20日起至2007年9月19日止。如上述抵押物在金融機構實際抵押期限超過上述借用期限或因錦州市某某管理處逾期償還貸款導致抵押物在2007年9月 19日前不能抽回歸還給乙方恒大物流公司,則甲方某某大酒店應按抵押貸款總額的日千分之三向乙方恒大物流支付違約金,同時保證將上述抵押物抽回并返還給乙 方。
2006年9月20日原告錦州市某某管理處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被告錦州市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 《協議書》,主要內容如下:甲方(錦州市某某管理處)為解決本身資金緊張問題,需向金融機構貸款,但無適當抵押擔保資產,甲方與乙方協商幫助尋找抵押物。 經努力乙方向錦州市某某物流集團有限公司擔保借用資產為甲方在太和區鐘屯信用社貸款進行擔保,并達成如下協議:一、擔保物為(一)錦州市某某物流集團有限 公司土地,抵押擔保金額為1200萬元;(二)錦州市某某物流集團有限公司代借金某某個人所有房產三處,抵押擔保金額為240萬元。二、上述擔保貸款總額 為1440萬元。三、因上述抵押物系乙方擔保向錦州市某某物流集團有限公司借用,承諾借用抵押期限一年,逾期乙方將承擔賠償錦州市某某物流集團有限公司損 失等責任,故只能為甲方抵押擔保期間一年(自2006年9月20日起至2007年9月19日止),因此,即使甲方以及貸款合同的擔保方(抵押物物權人)與 信用社簽訂的抵押擔保合同的抵押期限超過借用期限,則在借用期限到期(2007年9月19日)前甲方應以償還貸款或更換抵押物等方式保證將上述抵押物抽回 并返還給乙方,如果超過期限或造成銀行按程序行使抵押權,則甲方應賠償乙方及錦州市某某物流集團有限公司的所有損失與支出。四、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 決。
2006年9月28日,借款人即被告錦州市某某管理處與貸款人錦州市太和區鐘屯農村信用合作社、抵押人錦州 市某某物流集團有限公司、抵押人金某某簽訂了《抵押擔保借款合同》并經公證,貸款金額壹仟肆佰肆拾萬元整,貸款期限自2006年9月28日起至2008年 9月28日止。借款人、貸款人、抵押人分別簽字或蓋章。同日,錦州市公證處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進行了公證,形成了(2006)錦證經字第3076號公 證書。《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簽訂后,被告錦州市某某管理處未能如期返還抵押物。在2008年1月18日返還抵押物時,超過了約定的借用一年的期限,逾期 120天。
2008年2月2日,錦州市某某物流集團有限公司與金某某向錦州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錦州市某某 大酒店有限公司按照約定給付違約金。案經調解,三方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2008)錦民三初字第00031號民事調解書中雙方協議如下:被告于 2008年7月31日之前一次性給付原告違約金人民幣400萬元。(2008)錦民三初字第00030號民事調解書中雙方協議如下:被告錦州市某某大酒店 有限公司給付原告金某某人民幣捌拾貳萬元整(¥82萬元),以現金的方式于協議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雙方據此了結本案全部爭議。之后,錦州市某某大酒 店向法院提供了錦州市某某物流集團有限公司的“證明”和金某某的“收條”。證明內容是:2006年錦州市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向我公司借用資產為錦州市某某 管理處貸款提供擔保。由于錦州市某某大酒店違約,經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處理,錦州市某某大酒店已于2008年末向我公司支付違約金400萬元,特此證 明。“收條”的內容是:今收某某大酒店違約金現金82萬元整,收款人金某某,2008年10月18日。
2010 年,錦州市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將錦州市某某管理處起訴至錦州市中級法院,要求錦州市某某管理處賠償錦州市某某大酒店違約損失,損失包括錦州市某某大酒店依 據(2008)錦民三初字第00030號、00031號民事調解書向錦州市某某物流集團有限公司及金某某支付的的違約金5201946.2元。案件經審理 后,法院認為2006年9月20日簽訂的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為有效協議,雙方當事人應當按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義務。生 效的(2008)錦民三初字第00030號、00031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原告錦州市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已向抵押人錦州市某某物流集團有限 公司、金某某賠付違約金,錦州市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損失已經發生,故錦州市某某大酒店要求錦州市某某管理處賠償該筆損失并無不當,應當予以支持。 (2010)錦民一初字第0001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錦州市某某管理處于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給付原告錦州市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 482萬元。宣判后,錦州市某某管理處不服該判決,上訴至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遼民二終字第00166號民事判決:駁 回上訴,維持原判。現原告錦州市某某管理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向本院提起訴訟,認為遼寧省錦州市中級法院作出的(2008)錦民三初字第 00031號民事調解書認定事實錯誤,調解程序違法,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撤銷。
上述事實,有原 告提交(2010)錦民一初字第14號民事判決書、(2013)遼民二終字第166號民事判決書、抵押擔保借款合同、錦州市某某管理處與錦州市某某大酒店 有限公司之間的協議、企業機讀檔案、(2008)錦民三初字第00031號民事調解書、相關卷宗材料以及當事人陳述筆錄載卷為憑,上述材料經庭審質證及本 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 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 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 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 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根據該條法律規定第 三人可以行使撤銷權必須具備下列實體要件,即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內容或者全部內容錯誤,同時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 了第三人的民事權益。現原告錦州市某某管理處主張(2008)錦民三初字第00031號民事調解書認定事實錯誤,調解程序違法,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 六條規定的撤銷情形,應予撤銷。本案中(2008)錦民三初字第00031號民事調解書中錦州市某某物流集團有限公司與錦州市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達成協議 如下:某某大酒店自愿給付恒大物流公司違約金人民幣400萬元。該協議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基于雙方當事人自愿原則,某某大酒店自愿承擔給付違約金的行 為是對自身權利的處分,并未涉及其他案外人權益,且協議僅對協議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因(2008)錦民三初字第00031號民事調解書協議內容只是雙 方當事人處分權利,故此調解過程中不存在程序違法事項。并且00031號民事調解書本身并非直接產生讓原告錦州市某某管理處賠償被告錦州市某某大酒店經濟 損失482萬元的法律后果,該法律后果是因(2010)錦民一初字第00014號民事判決書及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遼民二終字第 00166號民事判決書而產生,二判決書中00031民事調解書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之一。故原告錦州市某某管理處對本案訴爭調解書而言,既不是有獨立請求 權的第三人,案件處理結果也同他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不享有《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訴權。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錦州市某某管理處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退還原告錦州市某某管理處。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衛東
審 判 員 賴志勇
代理審判員 趙洪全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暴思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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