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04閱讀量:(1424)
葉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葉民初字第808號
原告李某某,男,197**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楊敏,河南名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女,197**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向被告趙某某公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告知書及開庭傳票,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敏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某某經本院公告傳喚,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被告趙某某自2013年6月份至2014年1月份,先后多次向我借款,被告趙某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我出具借據1份,借款金額為1650000元,并同時出具還款協議書1份,約定:以后每月22日之前還款50000元,如果在歸還期限內沒有還款,在次月五倍于月協商金額進行歸還。該借據和還款協議簽訂以后,被告并沒有履行該協議按計劃還款。后經多次催要該款,被告趙某某遲遲不予償還,一拖再拖。故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償還我借款本金1650000元及利息。
被告趙某某在答辯期內未向本院提交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份至2014年1月份被告趙某某陸續向原告李某某借款1650000元,并出具借據及還款協議書各1份,分別載明:“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幣(大寫)壹佰陸拾伍萬元¥(小寫)(1650000),使用期限2014年1月13日借款人(簽章):趙某某,身份證號碼:41042219******326,聯系電話:137******376,借款人地址:某某家園,2014年1月13日。”“還款協議書,我叫趙某某,按照借款依據達成還款協議,具體條件如下:第一條:每月還款人民幣(大寫)五萬元。第二條:在每月22日前,歸還借款人民幣五萬元。第三條:在歸還期限沒有還款,可以給三天的寬限期限,到時不歸還的在次月五倍于月協商金額進行歸還。第四條:在次月到期不歸還的我將承擔法律責任。第五條:本協議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還款人(簽章)趙某某,聯系電話:137*******376,還款人身份證號碼:410422***********326,家庭聯系地址:某某花園。2014年1月13日”。后經原告李某某多次追要,被告趙某某未償還。2015年5月12日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趙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650000元及利息。
上述事實由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敏當庭陳述及其提交的1、借據復印件1份;2、還款協議復印件1份;3、原告李某某與被告趙某某通話錄音U盤1個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與被告趙某某之間的借貸行為,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且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有效。被告趙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后,理應及時償還,現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趙某某返還借款,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某某請求被告趙某某支付利息,因原告李某某并未提供證據證明約定了還款日期及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趙某某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650000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650元,由被告趙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齊勇業
審 判 員 劉耀齋
人民陪審員 楊 貝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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