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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凌海新民初字第00715號
原告甄某某,男,漢族,工人,現住盤錦市。
委托代理人曹明輝,遼寧名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無業,現住葫蘆島市連山區。
委托代理人楊某(被告李某某之妻),女,漢族,無業,現住葫蘆島市連山區。
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省分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沈河區十一緯路**號。
負責人:白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該公司職員。
原告甄某某訴被告李某某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省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原告甄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曹明輝、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某、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省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甄某某訴稱,2014年1月22日9時許,被告李某某駕駛遼PH4***號本田轎車沿興閆線由北向南行駛至38km+270m處左轉彎時與我駕駛的由南向北行駛的遼LW***號豐田吉普車相撞,造成甄某乙等人受傷,我所有的車輛嚴重受損的交通事故。該起交通事故經凌海市公安交警大隊進行事故調查認定,本案被告李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我承擔次要責任。2014年3月3日經凌海市交警大隊委托,凌海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我車輛損失為246500.00元。被告李某某所有的車輛在第二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且該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向我支付車輛賠償款人民幣173150.00元及拖車費2400.0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
被告李某某辯稱,原告單方面鑒定沒有通知被告,也沒有雙方的保險公司參與,該鑒定為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原告應在訴訟中通過法院委托由雙方當事人及雙方保險公司共同參與下得出公正結論。
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省分公司辯稱,一、肇事車輛在我處投保交強險,因此我公司將依據與被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在交強險各項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即在醫療費用有責賠償限額10000.00元、死亡傷殘有責賠償限額110000.00元,財產損失有責賠償限額2000.00元內承擔賠償責任。救援費、施救費、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答辯人不同意賠付,根據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條款約定,不承擔訴訟費。
原告方為證明其訴訟請求提供的證據有:
證據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及雙方的責任承擔。
證據二、證據組:購車發票、車輛購置稅發票、車輛強制險及商業三者保單、交強險發票、商業三者發票、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完稅憑證、車輛登記證書,證明原告所購車輛以及對該車輛進行上牌、完稅所產生的費用。
證據三、凌海市雙星機動車維修公司出具的拖車費收據1份,證明拖車所產生的實際費用。
證據四、價格鑒定報告書,證明事故車輛的實際損失情況。
證據五、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勘驗筆錄,原告甄某某、被告李某某在公安機關的陳述筆錄,證明此次事故發生時的情況。
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
第一被告向本院提供證據如下:
證據六、被告李某某的駕駛證及行駛證,證明被告的駕駛及行駛資格。
原告及第二被告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
第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經審查,本院對證據認證如下:
對于證據一至證據六質證人均無異議,其載明的內容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故其證明力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22日9時許,被告李某某駕駛遼PH4***號本田轎車沿興閆線由北向南行駛至38km+270m處左轉彎時與原告駕駛的由南向北行駛的遼LW***號豐田吉普車相撞,造成甄某乙等人受傷,原告所有的車輛嚴重受損的交通事故。同年2月7日,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凌公交通認字(2014)第09004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某駕駛車輛忽視行車安全,轉彎未讓直行車輛先行,是該起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過錯。甄某某駕駛車輛忽視行車安全,路口未保持安全車速,是該起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經凌海市交警大隊委托,凌海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原告車輛損失為246500.00元。被告李某某所有的車輛在第二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且該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產生的拖車費為2400.00元。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李某某明確表示對車輛損失不進行重新鑒定。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某、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省分公司對原告甄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沒有爭議,對原告主張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故本案首先由被告人保財險在2000.00元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由被告李某某承擔主要責任,即70%的責任171150.00元,原告甄某某承擔次要責任,即30%的責任73350.00元。對于原告主張的拖車費損失,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且數額合理,本院予以確認,由被告承擔70%責任,即1680.00元,原告承擔30%責任,即720.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省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財產損失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人民幣2000.00元。
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甄某某財產損失人民幣172830.00元;
二、駁回原告甄某某的其他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給付履行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63.0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許 冰
人民陪審員 申麗偉
人民陪審員 王宏偉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書 記 員 王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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