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謝某某與蔡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06閱讀量:(1536)
福建省漳浦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浦民初字第4940號
原告謝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廈門市思明區。
委托代理人林景川,福建南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漳浦縣。
被告商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漳浦縣。
原告謝某某訴被告蔡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黃錦洪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在本案審理中,本院依據原告謝某某的申請,于2015年12月23日追加商某某為被告參加訴訟。原告謝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林景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蔡某某、商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謝某某訴稱,2014年9月10日,被告蔡某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謝某某借到人民幣10000元(以下未特別注明的均為人民幣)整,由被告蔡某某出具欠條一張交由原告謝某某收執,欠條約定2015年6月30日前歸還。還款期限到期后,原告謝某某多次向被告催討欠款,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拖延歸還。被告商某某與被告蔡某某是夫妻關系,應當共同連帶清償蔡某某所欠10000元。請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借款10000元,并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清款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蔡某某、商某某均沒有提出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被告蔡某某因需用資金,向原告謝某某借款10000元,約定于2015年6月30日前歸還,并于借款同日出具欠條一張交由原告謝某某收執。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蔡某某未能履行還款義務。
另查明,被蔡某某與被告商某某于2007年3月15日登記結婚,上述借款發生于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上述事實,有原告謝某某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借條一張、結婚證復印件等證據予以佐證。被告蔡某某、商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可視為其放棄對上述事實及證據異議的權利。經審查,上述證據來源及形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可作為定案依據。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謝某某與被告蔡某某之間的借款合同合法,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蔡某某負有清償的義務。原告謝某某與被告蔡某某之間對借款有約定借款期限,被告蔡某某在借款期限屆滿并經原告謝某某催告后仍未能履行,已構成違約。被告商某某作為被告蔡某某的妻子,應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蔡某某所借的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原告謝某某請求判令被告蔡某某、商某某共同償還借款10000元并支付從借款之日(2015年10月20日)起至還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以支持。被告蔡某某、商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法可以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蔡某某、商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謝某某借款10000元,并從2015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0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為25元,由被告蔡某某、商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時,應在遞交上訴狀的次日起七日內,按本判決確定的一審案件受理費的同等金額(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確定的金額),向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受理費。
審判員 黃錦洪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劉旺興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