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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龍民初字第876號
原告李某富,公民身份號碼230204******52130,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鐵鋒區某某快餐店業主,住齊齊哈爾市鐵鋒區某某社區某組某號樓。
委托代理人王勇,黑龍江銘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齊齊哈爾某甲燃氣有限公司,住所地齊齊哈爾市龍沙區卜某某大街某號。
法定代表人趙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羅某博,該公司職員。
被告某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住所地齊齊哈爾市某區某某大街某號。
負責人李某勇,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湯啟坤,黑龍江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富與被告齊齊哈爾某甲燃氣有限公司、被告某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富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勇,被告某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湯啟坤、被告齊齊哈爾某甲燃氣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羅某博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富訴稱,2015年2月9日晚八點左右,鍛煉路過電力指揮中心路東的一個人行道時,墜入天然氣井。經青云街派出所民警幫助,被抬上急救車,診斷為“左胸部軟組織損傷”,門診給予對癥處置,半月后無好轉再診,經檢查見左胸肋骨多處骨折,原告與保險公司溝通未果起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98,511.96元。
被告某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辯稱,原告的傷殘鑒定依據錯誤,本案應該適用人身損害賠償鑒定標準,根據人身損害賠償鑒定標準原告不構成十級傷殘,原告的護理費應按照十級護理人員標準許計算,誤工費不應支持,因為原告已經60歲,不存在誤工,開始享受社會待遇,交通費不應支持,與治療無關,精神撫慰金不應支持,不構成傷殘,營養費沒有依據不予支持,手機損失費不應得到支持,沒有證據表明手機是因為這次事故導致的,鑒定費和訴訟費不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齊齊哈爾某甲燃氣有限公司答辯,沒有意見。
原告提供證據及被告質證情況:
1.原告身份證、戶口本、營業執照、餐飲服務業衛生許可證,證明原告是城鎮戶口,原告經營鐵鋒區某某快餐店,原告是經營餐飲服務業,所以應該按照服務業計算標準。被告某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質證,合法性沒有異議,但是對證明內容有異議,營業執照寫的是2015年6月8日登記時間,發生事故是2015年2月9日,該營業執照寫的負責人是原告,但不等于原告實際經營,原告主張的誤工費與國家法律規定不一致。
2.接警登記表,證明原告受傷時間、地點,及被告應承擔責任。被告某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質證,沒有異議。被告齊齊哈爾某甲燃氣有限公司質證,同保險公司意見一致。
3.急救門診收據7張、診斷書、復查記錄、檢查報告,證明原告受傷花費、治療過程。被告某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質證,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2月9日報告看原告不存在內部損傷,發生事故17天后檢查不能證明原告受傷系2月9日受傷的情況,原告提交的病歷中看原告是3根肋骨,根據人身損害標準3根不構成傷殘等級,所以傷殘鑒定明顯錯誤,原告2月26日以后發生的費用該費用與本次事故沒有關聯性。被告齊齊哈爾某甲燃氣有限公司質證,同保險公司意見一致。
4.交通費收據16張,證明治療、鑒定產生交通費。被告某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質證,有異議,因為原告沒有住院不產生交通費,如果支持交通費按照實際住院天數每天3.00元。被告齊齊哈爾某甲燃氣有限公司質證,同保險公司意見一致。
5.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檢查費600.00元、鑒定費2,200.00元,證明原告傷殘10級。被告某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質證,該鑒定鑒定依據明顯錯誤,護理期限不符合法律規定,保險公司不予認可。被告齊齊哈爾某甲燃氣有限公司質證,同保險公司意見一致。
6.護理人員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受傷護理人員身份信息。被告某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質證,不予認可,不合法,是證人證言證人應當庭作證,護理人員應該持證上崗。被告齊齊哈爾某甲燃氣有限公司質證,同保險公司意見一致。
經審理查明,2015年2月9日晚八點左右,鍛煉路過電力指揮中心路東的一個人行道時,墜入天然氣井。經青云街派出所民警幫助,被抬上急救車,診斷為“左胸部軟組織損傷”,門診給予對癥處置,半月后無好轉再診,經檢查見左胸肋骨多處骨折,原告與保險公司溝通未果,起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醫藥費1,396.00元、傷殘賠償金31,652.60元、護理費6,452.10元、誤工費47,566.26元、鑒定費2,200.00元、鑒定檢查費600.00元、交通費145.00元、精神撫慰金3,000.00元、營養費4,500.00元、手機損失補償費1,000.00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放棄了要求營養費、手機損壞賠償的訴訟請求,醫藥費因有醫保統籌支出變更為1,028.00元,精神撫慰金變更為1,000.00元。另查明,天然氣井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為齊齊哈爾某甲燃氣有限公司,齊齊哈爾某甲燃氣有限公司在被告某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投保公眾責任險。
本院認為,因天然氣井蓋松動,原告李某富鍛煉時墜入天然氣井的事實存在。齊齊哈爾某甲燃氣有限公司為天然氣井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因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由齊齊哈爾某甲燃氣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因齊齊哈爾某甲燃氣有限公司在某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處投保公眾責任險,齊齊哈爾某甲燃氣有限公司的賠償責任,由某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依保險合同約定進行理賠。關于賠償數額:1.醫藥費1,396.00元,有相關票據支持,扣除醫保統籌支付368.00元,本院支持1,028.00元。2.傷殘賠償金31,652.60元(22,609元/年×14年×10%=31,652.60元)有鑒定意見佐證,本院予以確認。3.護理費6,452.10元,按居民服務業標準計算143.39元/天×45天=6,452.10元,有鑒定意見佐證,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4.誤工費47,566.26元,證據不足,且未住院治療,應以醫囑休息天數為準,從2015年2月9日發生事故,到2015年4月23日,最后一次休息醫囑“休息半月”,既醫囑休息天數從2015年2月9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共計89天,誤工費用誤工費為59,055元/年÷365天×89天=14,399.71元。5.交通費154.00元,證據不足,考慮原告身體傷殘情況,共就診5次按,有必要打車就診,每次支持14.00元,交通費酌情支持14元/天×5天=70.00元。6.精神撫慰金1,00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上述費用共計54,602.41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公眾責任險限額內予以理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九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給付原告李某富保險理賠款54,602.41元。
此款待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即執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06.00元,被告某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承擔1,245.00元,原告李某富承擔821.00元。鑒定費用2,800.00元由被告某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齊齊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辛 麟
審判員 楊永龍
審判員 趙丹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 范星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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