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06閱讀量:(2351)
內蒙古自治區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翁刑初字第59號
公訴機關翁牛特旗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經翁牛特旗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翁牛特旗公安局執行逮捕。
辯護人蕭賀林,內蒙古松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翁牛特旗人民檢察院以翁檢公訴刑訴(2015)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征得被告人張某某同意,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翁牛特旗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子彪、代理檢察員那存白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蕭賀林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翁牛特旗人民檢察院指控,自2009年6月開始,被告人張某某在翁牛特旗億合公鎮西場村北的國營林地錯拐處非法開墾草牧場24.812畝并種植農作物,改變被占草原用途,造成草原植被嚴重毀壞。經翁牛特旗草原資源監測管理站確認,張某某非法開墾的草牧場均屬基本草原。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人姜某某、潘某某的證言,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平面示意圖及現場照片,翁牛特旗草原資源監測管理站出具的證明、基本草原劃定登記表、現場位置圖、翁草監罰(2009)04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罰沒款專用收據,通遼市經緯測繪有限公司(201***30-1]號土地面積量算鑒定意見,常住人口信息及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未經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非法占用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的用途,造成草原植被嚴重毀壞,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公訴機關指控張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對于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袁樹偉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書記員 仲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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