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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齊商四終字第4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建華區卜奎大街**號,組織機構代碼7469691***。
負責人李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曹慶夫,黑龍江廣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拜泉縣,現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
委托代理人霍永彬,黑龍江嵩巖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齊市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趙某某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建華區人民法院(2014)建商初字第2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趙某某系黑B95***轎車所有人。2013年11月27日,趙某某與某某齊市分公司簽訂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約定:保險期限自2013年11月28日至2014年11月28日;保險責任最高賠償限額195,800.00元;保險費2746.38元;保險責任:保險期間內,趙某某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碰撞造成機動車的損失,某某齊市分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合同簽訂當日,趙某某如約支付保險費,某某齊市分公司交付保險合同。2014年3月12日22時許,王某某無證、酒后駕駛黑BN1***號小型汽車,沿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鐵鋒區龍華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聯營崗地時,與由南向北行駛臧某某駕駛的BT1***號小型汽車相撞后,又與路口東側護欄相撞,致使護欄與路口東側等候信號放行的閆某駕駛的趙某某所有的黑B95***轎車相撞,造成保險車輛損壞。經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鐵鋒區交警隊責任認定:臧某某、閆某不負事故責任,王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趙某某因修復保險車輛支付修理費、鑒定費、拖車費55,485.00元。2014年4月,趙某某向某某齊市分公司申請理賠,某某齊市分公司拒絕賠償。
原審法院認為,趙某某與某某齊市分公司簽訂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保險合同自趙某某提出要求、某某齊市分公司同意承保時成立并生效。趙某某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后,某某齊市分公司便開始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保險責任范圍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趙某某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保險車輛受損的事實屬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某某齊市分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合同約定某某齊市分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最高限額為195,800.00元,而趙某某保險車輛損失金額55,485.00元,屬保險責任范圍,且實際發生的維修項目、單價客觀真實,予以確認,對趙某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某某齊市分公司抗辯理由既沒有事實依據亦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判決:某某齊市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趙某某修理費、鑒定費、拖車費55,485.00元。案件受理費1,187.00元,由某某齊市分公司負擔。
判后,某某齊市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稱:一、本案實際侵權人為王某某,應當由王某某及承保王某某駕駛車輛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鐵鋒區交警隊已經對本起事故的責任做出認定,王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因此趙某某的損失應當由王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二、趙某某提供的保險合同證明了某某齊市分公司只對趙某某的責任進行賠償,不對其他人的責任進行賠償,趙某某提供的保險條款中二十六條明確說明某某齊市分公司僅賠償因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的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本案中駕駛人無責任,因此趙某某的損失應當由事故的責任方進行賠償;三、趙某某的鑒定費不屬于直接損失。趙某某賠償數額的確定是依據趙某某提供的修車發票及修車明細,并不是依據鑒定,該鑒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且提供的鑒定費不是正式票據,因此鑒定費用不屬于趙春天的直接損失;四、趙某某的損失未扣除交強險應當承擔的份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司法解釋,發生交通事故后首先應當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之后才由承保商業險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趙某某的損失應當扣除交強險應當承擔的數額。因此請求二審依法查清事實,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予以改判。
趙某某二審答辯稱:一、王某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某某齊市分公司應先向趙某某履行保險合同支付保險金后,享有向王某某的代位追償權;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因此,被保險人的鑒定費雖不屬于直接損失,但也屬保險人應承擔的義務范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某某齊市分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經二審審理,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趙某某與某某齊市分公司簽訂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該保險合同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該保險合同自某某齊市分公司承保時起成立,某某齊市分公司負有履行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容以及保險責任范圍等相關保險義務,因此原審法院對趙某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正確。對于某某齊市分公司提出本案實際侵權人為王某某,應當由王某某及承保王某某駕駛車輛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主張,本院認為,趙某某既已向某某齊市分公司投保,則趙某某有權自行選擇向某某齊市分公司要求理賠,本院對其上訴理由不予支持。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87.00元,由上訴人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孫世明
代理審判員 董 銘
代理審判員 王 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于 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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