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胡某某與馬某某、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10閱讀量:(1552)
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宿城民初字第3393號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向陽、李小勇,江蘇鐘山明鏡(宿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某,
被告劉某某。
二委托代理人張培農,江蘇宏亮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胡某某與被告馬某某、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2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向陽、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張培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某某訴稱,2009年開始,被告馬某某因建造駁船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總計30萬元,后償還5萬元。2015年2月6日,被告馬某某向原告出具一份25萬元的借條對上述債權進行確認。同日,被告馬某某對此前向本人借16900元用于交訴訟費的借款亦出具借條進行確認。二被告是夫妻關系,應對上述款型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現訴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決二被告共同償還借款266900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馬某某、劉某某辯稱,二被告是夫妻關系,結婚已經幾十年了。25萬元是墊資款,原告自愿出資替原告墊款造船,造好后將船交給原告從事水上運輸活動,按照一般習慣,合作解除返還墊款,現在合作未解除,原告主張返還墊款沒有依據。對于借16900元交納訴訟費一事屬實,同意返還。
經審理查明,2015年2月9日,被告馬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兩份,分別載明“今借到胡某某人民幣貳拾伍萬元整,小寫250000.00元(用于船舶墊資款)”“借到胡某某壹萬陸仟玖佰元,小寫16900.00元,用于2015.2.5上交的起訴費”。
另查明,被告馬某某與被告劉某某系夫妻關系。
以上事實有借條兩張以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足以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馬某某向原告借款266900元并出具兩張借條,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受法律保護,被告馬某某應承擔還款責任。被告馬某某辯稱25萬元應等合伙解除后返還,原告對此不予認可,其亦未提供相關證據加以證實,故對該辯解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劉某某是否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本院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對外承擔償還責任。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則可以認定該債務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1)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該約定的;(3)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借款項并非用于家庭生產經營或共同生活的。具體到本案中,涉案借款發生在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而二被告并沒有證據證明該借款的發生存在上述的除外情形,因此被告劉某某應對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馬某某、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胡某某支付266900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即2015年12月14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52元、保全費1855元,合計4507元,由被告馬某某、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代理審判員 王洪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孫軍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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