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蔡某與王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11閱讀量:(1153)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召民初字第400號
原告蔡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董曉東,河南信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丹,河南恩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蔡某訴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曉東、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9年9月4日,原、被告在源匯區民政局登記結婚,20**年*月**日,生婚生女蔡某甲,原、被告經常因生活瑣事爭吵,被告脾氣古怪,不愿與人溝通,原告無法體會到夫妻之間的照顧、關愛和家庭幸福。原告收入穩定、家里有住房,且原告父母已退休,愿意幫助撫養小孩,女兒由原告撫養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原、被告已協商過離婚,因被告的原因雙方未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現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離婚,婚生女蔡某甲由原告撫養,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被告同意離婚,女兒一直跟隨被告生活,且被告工作穩定、收入較高,有能力撫養女兒,被告的母親也有能力幫助撫養小孩,為有利于女兒的康健成長,女兒應由被告撫養。
經審理查明:2009年9月14日,原告蔡某與被告王某某在漯河市源匯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于20**年**月**日生女兒蔡某甲。婚后因雙方性格不合,經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被告王某某同意離婚,稱自己帶女兒從2014年元月份便跟母親在后謝鄉王莊村居住,家中有住房,自己在河南某某公司工作,月平均收入為2874元,女兒應隨自己生活。原告蔡某也要求女兒的撫養權,稱自己月收入為3000元左右,其在漯河市源匯區濱河路跟隨父母一起居住,有住房。
另查明:原、被告均稱雙方無夫妻共同財產,也沒有共同的債權、債務。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且雙方已分居,經法庭調解無效,雙方均要求離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準予原告蔡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婚生女蔡某甲年幼,現隨被告王某某一起生活,原、被告雙方經濟條件相當,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綜合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蔡某甲由被告王某某撫養更為合適,原告蔡某應承擔撫養費,撫養費按蔡某月收入的20%計算,為每月6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從2015年7月份起算,每年的6月30日前支付上半年的撫養費、每月的12月31日前支付下半年的撫養費。蔡某有探望女兒蔡某甲的權利,探望時被告王某某有協助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蔡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
二、婚生女蔡某甲由被告王某某撫養,原告蔡某承擔撫養費,撫養費為每月600元(撫養費每半年支付一次,從2015年7月份起算,每年的6月30日前支付上半年的撫養費、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下半年的撫養費),原告蔡某有探望女兒蔡某甲的權利,被告王某某應予協助。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蔡某承擔15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擔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訴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孟慶東
審判員 劉 杰
審判員 吳 楠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書記員 王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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