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解某與克拉瑪依市某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12閱讀量:(1283)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克民二初字第77號
原告:解某,男,漢族,**歲。
委托代理人:敬明芳,新疆榮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克拉瑪依市某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孔祥成,廣東瑞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解某訴被告克拉瑪依市某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余波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解某之委托代理人敬明芳、被告某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孔祥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解某訴稱,2014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結算單認可拖欠原告運費結算款891980.52元,并承諾于2014年1月30日前全部付清,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萬元后,余款391980.52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運費391850.52元,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從2010年5月起,原、被告都有運輸合同結算協議,到2013年底,原、被告雙方一直都有賬目往來關系,被告也一直讓原告來結算,把余款結給原告,但是原告一直不來,原、被告這幾年的經濟往來賬目繁多,必須雙方一起進行結算,經被告計算,只欠原告運費12589.25元,由于原告無故凍結被告的賬戶,致使由被告算出來的賬目也無法給原告轉賬,且被告并未向原告出具結算單,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至12月,原告為新疆某某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所有的呼圖壁儲氣庫等項目提供車輛運輸服務,因該公司與個人之間的運費不進行直接結算,故原、被告約定由原告借用被告身份與新疆某某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結算,被告代收運費,扣完稅費和管理費等費用后,再將運費支付給原告。2014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結算單一份,該結算單載明:“2013年度11月至12月應付解某在我公司運費結算款:891980.52元。上述運費款本公司在2014年1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2014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運費500000元。付款期限屆滿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余款391980.52元,故訴至法院。
上述事實,有當庭出示并經質證的結算單原件、銀行轉賬記錄單打印件、運費結算單復印件、道路運輸單復印件、發票復印件、證人證言及原、被告當庭陳述等證據在案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債權債務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積極全面的履行各自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被告在原告提供運輸服務后應及時向原告支付運費。對于原告主張的未結運費,原告提供了被告結算單原件及銀行轉賬記錄單打印件,可以認定運費余款391980.52元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被告理應向原告支付該筆運費,故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公司支付運費391980.52元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雖辯解不予認可結算單上被告公司公章印文的真實性,但經司法鑒定機構確認該結算單上的印文與被告公司公章印文為同一公章印文,故該結算單本院確認為有效證據。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八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克拉瑪依市某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解某支付運費391980.5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90元、郵寄送達費32.20元、訴訟保全費2520元,由被告克拉瑪依市某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余波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書 記 員 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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