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耿某某與姜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13閱讀量:(1038)
黑龍江省蘿北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蘿商初字第252號
原告耿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玉花,黑龍江吉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姜某,男,漢族。
原告耿某某與被告姜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李振強獨任審判,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耿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張玉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姜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耿某某訴稱,2011年3月份,被告姜某以辦理房照為由從原告處借款50,000.00元。被告于2012年4月償還了借款30,000.00元。剩余欠款20,000.00元,被告以沒有“借據”為由拒絕償還,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20,000.00元。
被告姜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出書面答辯。
原告耿某某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公安機關詢問筆錄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欠款數額20,000.00元。
被告姜某未出庭應訴,未對證據進行質證。
被告姜某未向法院提交證據。
本院對原告方提供的證據綜合認證如下:
因原告提供的詢問筆錄復印件經公安機關與原件核對無異且加蓋印鑒,故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真實性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及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并結合雙方當事人庭審陳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實如下:
2011年3月份,被告姜某以辦理房照為由從原告處借款50,000.00元,于2012年4月份償還原告借款30,000.00元;原告耿某某在鶴崗住院期間被告償還借款2,0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8,000.00元,被告以沒有借據為由拒不償還。2015年1月6日原告向公安機關報案,被告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承認欠款20,000.00元的事實,已償還2,000.00元,原告在庭審中予以認可,故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8,000.00元。
本院認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原告提供的公安機關詢問筆錄中被告承認尚欠原告借款18,000.00元的事實,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口頭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是違約行為。原告主張被告給付借款18,000.00元的請求,因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故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姜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借款18,000.00元。
如果被告姜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00元,減半收取為150.00元由被告姜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振強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書記員 王佳旭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