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甲等人故意傷害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16閱讀量:(2263)
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川涼中刑初字第26號
公訴機關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A,綽號“三娃兒”,男,19**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漢源縣人,漢族,高中肄業,裝載機駕駛員。2014年7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日經西昌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9月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辯護人鄭勇,四川謙亨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羅娟,四川謙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姚某某,曾用名小某某,綽號“小雙”,男,19**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會理縣人,漢族,初中文化。于2008年曾因故意傷害罪被四川省涼山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8月4日刑滿釋放。2014年7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日經西昌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9月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被告人邱某,男,19**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漢族,小學文化。于2009年曾因故意傷害罪被四川省涼山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12年9月28日刑滿釋放。2014年7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日經西昌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9月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捕前住西昌市月華鄉紅旗村*組**號附*號。2014年7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日經西昌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9月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辯護人陳彬,四川能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以涼檢訴刑訴(2014)1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邱某、姚某某、王某乙犯故意傷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文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辯護人鄭勇、羅娟、被告人邱某、姚某某、王某乙及其辯護人陳彬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并作出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7月30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王某甲駕駛白色名爵轎車,搭乘被告人姚某某、邱某、王某乙等人,從西昌市風情園中路“西部村寨”門口往風情園路方向行駛。當車行至風情園公廁旁時,被前方行走在公路中間的被害人八且某某及同伴等十余人擋住道路,王某甲按車喇叭示意對方讓道,八且某某依然擋在路中間,被同伴將其拉開。當車慢行至八且某某身邊時,八且某某用手拍打車輛,王某甲、邱某、王某乙三人就下車找八且某某等人理論,八且某某的同伴向王某甲等人賠禮道歉后,王某甲等人就上車開車準備離開,當車往前行駛了一、二米至路口往左轉彎時,該車被一拋出的物體砸中左后車窗玻璃,致使左后車窗玻璃破碎,致乘坐在后排左邊座位的何某臉部等處被濺起的碎玻璃劃傷。車上五人立即下車,王某甲下車時將放在汽車駕駛室儀表盤上的一把彈簧刀拿出并打開,邱某拿著一根甩棍,姚某某看見八且某某站在汽車尾部于是沖上去用手推八且某某,并用手卡住八且某某脖子將其頭部按住,邱某用甩棍揮打八且某某的背部,王某乙用拳頭打八且某某頸背部,三人毆打八且某某后將其放開。八且某某走到路邊花臺處準備撿磚頭還擊,王某甲見狀便持刀沖向八且某某,八且某某轉身逃離,王某甲追上八且某某后用刀刺殺八且某某的背部數刀。后王某甲等人駕車逃離現場。八且某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八且某某系單刃銳器刺入左背部致左肺破裂,左側胸腔積血,失血死亡。案發當天被告人王某甲、姚某某、邱某在西昌市被抓獲歸案;被告人王某乙于2014年7月31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及辨認筆錄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邱某、姚某某、王某乙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王某乙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可疑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姚某某、邱某系累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訴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某甲的辯護人提出,被害人有過錯,案發后被告人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姚某某辯稱,被害人有過錯,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邱某無辯解意見。
被告人王某乙及辯護人提出,被害人有過錯,案發后被告人的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被告人是自首,系初犯,請求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30日凌晨3時2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甲駕駛白色名爵轎車,搭乘姚某某、邱某、王某乙、何某從西昌市風情園中路西部村寨門口往風情園路方向行駛。車行至風情園公廁旁時,被前方行走在公路中間的被害人八且某某及其同伴等十余人擋住路道。王某甲遂按車喇叭示意對方讓道,八且某某擋在路中間,同伴將其拉開。后當車行駛至八且某某身邊時,八且某某用手扶撐觸碰到車輛尾部,王某甲、邱某、王某乙三人下車找八且某某等人理論,八且某某的同伴給王某甲等人賠禮道歉后,王某甲等人上車開車準備離開。當汽車往前行駛了一、二米正往左轉彎時,從八且某某所站位置飛出一個物體砸中汽車左后車窗玻璃,致使左后車窗玻璃破碎,碎玻璃將乘坐在車內后排左邊的何某臉部等處劃傷。車上五人立即下車,下車時王某甲將放在汽車駕駛室儀表盤上的彈簧刀拿出并打開,邱某拿著甩棍。姚某某看見八且某某站在汽車尾部于是沖上去用手推八且某某,并用手卡住八且某某脖子將其頭部按住,邱某用甩棍打八且某某背部一棍,王某乙用拳頭打八且某某脖子兩三拳。三人毆打八且某某后將其放開。八且某某走到路邊花臺處準備撿磚頭還擊,王某甲看見后,持刀沖向八且某某。八且某某轉身逃離,王某甲追上八且某某并用彈簧刀刺了八且某某背部兩刀。作案后王某甲等人駕車逃離現場。八且某某送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八且某某系單刃刀刺入左背部致左肺破裂,左側胸腔積血,失血死亡。案發當天辦案民警在西昌市吉祥路將被告人王某甲、姚某某、邱某抓獲。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王某乙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本案審理期間上列四被告人與被害人的親屬已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質證、認證的證據證實:
1、受案登記表及受案回執證實,張某報案至西昌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稱,在西昌市民族風情園中路公共廁所旁有人打架。并致被害人八且某某死亡。
2、戶籍證明證實,本案四名被告人均系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死者八且某某及其他相關人員的基本身份信息情況。
3、到案經過證實,2014年7月30日16時許,偵查人員在西昌市吉祥路中段將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王某甲、邱某抓獲,通過審訊發現另一名嫌疑人為王某乙,王某乙于2014年7月31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4、扣押清單、發還物品清單證實,已發還了王某甲犯罪時所駕駛的白色名爵汽車一輛。
5、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勘查照片及提取痕跡、物品登記表證實,現場位于西昌市風情園中路東端南側人行道處,其東側為風情園路及西側人行道,南側為風情園,西側為風情園中路南側人行道,北側為風情園中路。偵查人員在現場提取了少量血跡和一件死者上衣。
6、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證實:①四名被告人辨認出犯罪現場位于西昌市民族風情園中路;②王某甲辨認出當晚丟棄作案工具彈簧刀的地點位于濕地一期停車場環湖路靠停車場的綠化帶;③邱某辨認出當晚丟棄作案工具甩棍的地點位于環湖路凱旋酒店路路對面輔道上;④王某乙辨認出邱某在打架時使用甩棍毆打對方人員,王某甲使用折疊刀將對方一男子背部刺傷,姚某某使用拳頭及椅子毆打對方人員,自己使用拳頭毆打對方人員;⑤阿的某某辨認出姚某某是現場白色轎車上的其中一個男子,該男子用手毆打了八且某某,未使用其他工具;辨認出王某甲是事發現場駕駛白色轎車與八且某某等人發生爭執的駕駛員,該男子在打斗過程中持有一把小刀,并使用刀具將八且某某刺傷。
7、檢查筆錄、照片證實,何某左側臉部有劃傷,左肩肩部有多處輕微劃傷,左腳膝蓋內側有一道約2厘米長劃痕,在雙腿大腿膝蓋有多處微劃傷。
8、西昌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西)公(物)鑒(尸檢)字(2014)21號《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及照片證實:尸表檢驗左背部見2.5cm×0.6cm刺創,創角上鈍下銳,創緣整齊,創腔內無組織間橋,深達胸腔,左腰部脊柱旁見1.2cm×0.6cm刺創,創角上鈍下銳,創緣整齊,創腔內無組織間橋,深達腰椎橫突。左上臂背側中上段見4.5cm×0.7cm皮膚裂創,深達皮下。解剖檢驗:胸腹部剖驗見左側胸腔積血2000mL,血凝塊60克,左下肺葉根部見1.5cm破口,右肺壓縮50%,心包腔完整,腹腔無積血積液,腹部臟器位置正常,未見損傷。鑒定意見:八且某某系單刃銳器刺入左背部致左肺破裂,左側胸腔積血,失血死亡。
9、涼山州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涼)公(物)鑒(DNA)(2014)165號物證鑒定意見書證實:從現場提取的可疑血跡均檢驗出與被害人八且某某相同的血跡;不排除八且阿約和阿說阿牛為八且某某的生物學父親和母親。
10、視聽資料:(1)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光盤兩張。(2)辨認現場同步錄音錄像光盤一張。(3)作案現場監控視頻光盤一張。
11、《釋放證明書》證實:①姚某某于2008年8月曾因故意傷害罪被四川省涼山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10月刑滿釋放;②邱某于2009年7月曾因故意傷害罪被四川省涼山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12年9月28日刑滿釋放。
12、其他證據材料證實:①轎車的所有人為劉某;②轎車損壞情況,前擋風玻璃裂痕,左前門凹陷,左后窗玻璃被砸。
13、收條證實,王某甲交給八且阿約安葬費叁萬元,姚某某交給八且阿約安葬費貳萬元,邱某交給八且阿約安葬費壹萬元,王某乙交給八且阿約安葬費壹萬元。
14情況說明,作案工具彈簧刀、甩棍經尋找未果。
15、證人何某證言證實,2014年7月30日3時許我、姚某某、王某甲、邱某還有邱某的朋友五人在西部村寨吃了燒烤準備開車回家。車子開到民族風情園旁邊的十字路口時有十幾個年輕的彝族在十字路口處拉扯,剛好把我們車子擋住了,我們就停車按喇叭,對方就罵。其中一個彝族男子走過來打我們車尾,我們當時都還給其他彝族說沒事,準備走了,另外一個彝族男子不知道丟了個什么東西砸在左后窗玻璃上,玻璃當時就被砸碎了,濺在我臉上,臉劃出血了。然后姚某某、王某甲、邱某還有邱某的朋友就下車沖過去問是哪個砸的車玻璃,然后雙方就鬧起來了,我大聲喊姚某某回來,但是他聽不到。后來他們雙方打起來了,我就一個人走到銀座歌城門口蹲起。我在銀座門口蹲了一會王某甲很快把車開到小丁飯店對面的路邊停起,然后我們一起跑到車上坐起。王某甲把車開到春城路元德園后下車就回去睡覺了,然后邱某開車,我們去了中西醫結合醫院,處理了一下我臉上的傷口。這輛車車頭標志是MG,白色,車身貼有花紋,是姚某某向劉某借起來的。案發時王某甲開的車,副駕駛是邱某,我坐后排左側靠窗,姚某某坐后排中間,邱某的朋友坐后排右側靠窗。其他人我不清楚是否有攜帶刀具,姚某某沒有帶刀,我聽說王某甲身上一直都帶著一把小刀。打完架后我們開車從長途客運站前面路口那開車進了濕地公園,在車上王某甲說他用刀子弄到人了,姚某某他們問兇不,王某甲說他也不知道,但是刀是全部殺進去了,還說殺了兩刀,是殺在對方背部附近。
16、證人劉某某證言證實,姚某某和王某甲被抓獲的經過。
17、證人劉某證言證實,我是轎車川WW0***的戶主,品牌型號是名爵MG6,白色。大概一個半月前,我把車借給了姚某某。姚某某是否是真名我都不是很清楚,他是會理人,男,漢族,大概二十七八歲,右手胳膊上有環形紋身,身高大概一米七二,身材勻稱,瓜子臉,短發額頭上頭發微向上卷。他借過幾次車,每次借車后都是讓三娃等人開,他不會開車。
18、證人吳某證言證實,2014年7月30日早上5點50左右,邱某將名爵轎車停放在我家中。
19、證人洛吉某某證言證實,7月30日凌晨3點左右,我、八且某某、沙馬某某、俄木某某、阿比某某等十來人在西部村寨吃完燒烤后在風情園路上走,快到十字路口的時候身后來了一輛白色轎車,駕駛員按喇叭提醒我們讓路。我們這邊的人就和車上爭執起來,經勸沒鬧了,結果車子往前行了兩三米的時候,我看見八且某某就從轎車左后五六米的地方摔了個空啤酒瓶砸在汽車左后門玻璃上。當時車上下來了四個男子,其中一個拿甩棍跑到我和我一個朋友邊準備打我,我們兩個給他說不是我們動的手,不要對我們動手,結果這男子就沒動手,后來他們車開走了,他們一起的人就跟著車子跑。我回頭看附近路邊圍有人,我跑過去看,八且某某已經躺在地上,有人報警報120后,他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了。
20、證人吉納某某證言證實,我們一起走的有五個女的,七個男的,我沒看見誰扔的啤酒瓶,在醫院的時候我聽人說,死者太沖動了,不是他摔瓶子就不會打起架來。
21、證人阿的某某證言證實,我看見一個啤酒瓶從八且某某站的方向飛過來砸在駕駛座后面車窗上,把車窗玻璃砸碎了,然后車上四個人就下來圍著八且某某打。駕駛座下車的男的手里拿了一把小刀,大概有十多厘米長,朝八且某某揮了兩下,另外一個男的拿了一根五六十厘米長的棍子。其他人圍著八且某某用拳頭打,后來八且某某朝風情園樹那邊跑,他們又跟著追了過去,八且某某跑了幾步我突然看到他用手捂了一下肚子身體還縮了一下,然后用手護著后背,我看到他后背全是血。
22、證人沙馬某某證言證實,當時發生打架的情況。
23、證人爾古某某證言證實:白色名爵轎車,車牌川WW0***,車上下來四個男的一個女的,勸架之后對方已經上車準備離開,八且某某丟了一個啤酒瓶砸在對方轎車后門玻璃上。四名男子下車用刀子和警棍打八且某某。
24、證人阿比某某證言證實:走到路口,白色轎車對我們按喇叭,我們這方不知道是誰就用彝語吼“你們要咋個嘛”,車上的人當時非常生氣地亂罵,我方三四人走去道歉。對方將車往前開,大概五六米停下。我走近看車子左后車窗玻璃壞了,車上其中一個短發小伙拿了一把跳刀。
25、證人俄木某某證言證實,當時發生打架的情況。
26、證人吉木某某證言證實,車牌川WW0***的白色名爵轎車在我們身后一直按喇叭,八且某某撿起路邊的酒瓶砸白色車子左后坐的車窗玻璃,白色名爵轎車就將車停在風情園公廁路口中間,下來四五個男子和一個女子,其中一個男子手中拿著一把匕首。
27、諒解書證實,四被告人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28、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2014年7月30日凌晨三點左右,我和姚某某、邱某、姚某某女朋友還有邱某的一個朋友在西部村寨吃完燒烤準備離開,我們五人開了一輛白色名爵轎車,車是姚某某找朋友借的,當時我開車,姚某某坐副駕駛,他女朋友和邱某還有邱某朋友坐后排。走到民族風情園旁邊的時候遇到一群人在路上打打鬧鬧把路攔著走不了,這群人大概十多個,男女都有。我在他們身后按喇叭,他們讓開一點后我繼續往前走,這時有人上前拍我們車,我就停車下來和對方的人理論,爭執幾句以后雙方互相有人勸,沒有直接發生沖突,然后我們上車準備離開。結果上車剛走了幾米遠,我聽到身后嘭的一聲,發現車窗玻璃被人砸碎了,玻璃渣到處都是,我就停車,我和姚某某、邱某、邱某朋友四個人下車當時對面圍了五六個人過來,有些人拿著啤酒瓶站在后面,我覺得我們人少,害怕打架吃虧,就把放在車上儀表臺那的一把黑色單刃折疊刀拿了出來,那把刀折疊起來有10CM左右,刀刃打開長度有20CM左右,是十多天前在路邊一個小超市買來削水果的。然后我把刀刃打開用刀指著對方說“不準過來,誰砸的,”對方就有幾人把我圍著,我就拿刀對著那些人亂劃了幾下,我記得最清楚的就是背上殺了他一刀,其他的刀傷可能是他們圍著我的時候我亂殺殺傷的。對方的人開始打我們,扔啤酒瓶磚頭,我們幾個被打散了,我往民族風情園門口大樹跑,四五個人追著打我,還有人在旁邊扔啤酒瓶,我一邊跑一邊拿著刀朝他們揮舞不讓他們靠近,其中一個男的撿起一塊磚頭朝我砸過來,沒砸到,我就朝這個人迎了上去,這個人看到我朝他迎過來就轉身要往后跑,我上去用刀捅了這個人一刀。我當時右手拿刀,往前刺的,刺到他后背背心位置附近,當時很混亂,也很緊張,我也記不清具體刺在他什么位置了。當時只是感覺刀刺到他肉里去了,刺了多深也不知道。這個人是個彝族,身高170CM左右、體型偏瘦,穿白色短袖T恤。我刺到他以后圍著我的人就散開了,被我刺到的那個人也跑開了,邱某、王某乙、姚某某三個也和對方的人打起來了的,但具體怎么打的我不清楚。然后我又往我們車那跑,當時姚某某他們幾個人都跑散了,我跑過去準備把車開走,跑過去的途中和準備開車的時候對方還一直在扔啤酒瓶砸我,車子有很多地方被砸壞了。我把車發動以后往英皇KTV方向跑,到英皇以后看到對方的人沒再追來,我才把車停在路邊等姚某某他們過來,他們幾個人都上車以后,我們就開車離開了。我們在英皇KTV路口右轉,然后到火把廣場,又從火把廣場繞到了濕地公園,在車上我就告訴他們我用刀殺到人了,姚某某就讓我把刀扔了,然后我在開車路上就把刀從車窗扔了出去,丟在了濕地公園路邊的草叢里。后來我們就回花園路元德園去了。轎車讓邱某和他朋友開車找地方藏起來了,轎車的駕駛座后方車窗玻璃、前擋風玻璃都被砸壞了,車身很多地方被砸凹陷了。今天起床后我們探聽到那個人死了,就商量一起來自首,結果剛到邱某住處就被抓了。
29、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2008年8月我因故意傷害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在蕎窩監獄服刑,2010年10月刑滿釋放。2014年7月29日晚,我和我女朋友何某,邱某,王某甲,王某乙在西部村寨吃燒烤吃到7月30日凌晨三點過,然后由王某甲開川WW0***途經風情園路一個公廁旁邊的公路,有男男女女十多人在公路上拉拉扯扯。行至他們身后,王某甲按喇叭示意他們讓路,對方就把我們車圍住并拍打車身,王某甲把車停下大家下了車,王某甲、邱某和王某乙就在和對方部分人員爭執,我和我女朋友何某及對方幾人在拉勸。經過勸說,王某甲三人返回車上,車子啟動行駛了一米左右,啤酒瓶之類的東西就砸過來了,轎車左后車門玻璃被打碎了,我們車被砸了以后當時我們都非常冒火,下車后我看見我旁邊站了一個人,我就推了這人一下,其他三人上來毆打這人。車子擋風玻璃也被砸了條裂痕,我女朋友的臉被玻璃劃出血。邱某手里握有一根甩棍,王某乙有條皮帶,再加上王某甲他們三個各自和對方的人打,我和何某在墻邊,看見有對方的人在拿東西砸車子,后來王某甲跑過來把車子開走了,我們幾個就往航天大道方向走,到音皇歌城附近,王某甲給我們說他殺了那個人一刀,之后我們就開車往瀘山方向開,車行至濕地公園老海亭附近王某甲將刀給我,當時我坐副駕駛,我接過刀扔在樹林中了,那把刀是一把彈簧刀,大概二十公分長,刀刃有十公分左右,當時我看見刀上有一些血。那把刀是平時放在我們租房的茶幾上的,到瀘山腳下我發現女朋友臉出血了,我們就回元德園小區將被砸壞的車停下,喊朋友來接我們去包扎,包扎好后我們就回元德園睡覺,邱某他們把被砸的車開走了。天亮后我聽說那人被王某甲殺死了,我們就想自首,我當時問王某甲怎么殺的,居然人被殺死了,王某甲說殺在背上的。我們準備自首就在吉祥路路口被抓獲了。
30、被告人邱某的供述,2014年7月30日凌晨3時許,我和姚某某,何某,王某甲,王某乙五人乘坐MG轎車,由王某甲開車從西部村寨往銀座歌城方向走準備回家,車行駛到銀座對面風情園上方時,有一群男男女女十來人把路堵住,王某甲按喇叭,他們有幾人在拉另外幾個,等了一會他們人被拉開,我們車輛從他們讓出的路中間緩慢行駛,行駛中我聽到左右車門和后車位置有被他們拍響的聲音,我們停下車后對方有人勸說他們喝醉了。我們準備走,他們又開始拍打車門,他們人來勸,姚某某也說算了。我們又上車,走了幾步,左側后車玻璃不知道被什么東西砸碎了,砸碎的玻璃把何某臉部劃傷而且出血了。我們車上四個男的就下車,一個白衣服罵我們“×媽,有本事你們就過來。”我們準備過去打他,對方人來勸,把我們四個分開,我當時打了一個拉我的人臉部一拳說“你讓開,不關你的事。”他們就把我的手和脖子拉到勸。我沒掙扎開,然后聽到酒瓶砸在地下的聲音,拉我的兩個人和我一起轉頭去看,看見對方的人用酒瓶砸我們這方的人,大概五秒后對方有個女的說警察來了,王某甲一個人把車開到音皇歌城旁邊,我們三個跑到車那就走了。我們往濕地公園方向走,車上王某甲說把人殺到了。殺了一下在背部。然后把黑色的刀拿出來丟掉,然后我們就回去給何某處理傷口,處理完后我們四人回到租住房,姚某某說車子在這不安全,放鄉下去。然后我和王某乙把車開到了月華鄉吳某家放在他那。回來以后我就睡覺去了,然后就被抓了。當晚我穿藍色牛仔褲,黑色運動鞋,白色帶藍色袖口黑白相交T恤,姚某某上身穿白色衣服。我當時用一個甩棍打對方,沒打到,被對方搶掉了。對方使用了啤酒瓶,椅子,磚頭。我在2009年7月1日因故意傷害被判三年半。當時我們的車被砸以后,我們四人就下車了,我們非常氣憤,我在副駕駛前的儲物箱里拿了一根甩棍。下車后對方有一人指著我們亂罵:“×媽,有本事就過來。”我們就更加氣憤了,沖上去打這個罵我們的白色T恤男子,我用甩棍打,打在他背上,然后我被對方兩人左右架住,有一個人把我拿甩棍的手拉住勸我,然后把我架到對面人行道上,在有泉賓館旁邊賣酒門市前,我轉過身看到姚某某、王某乙過來到車左邊,對方的人用啤酒瓶砸他們,但是沒砸到。王某乙拿了一把椅子朝我跑過來,他以為架住我的人要對我做什么,過來以后他看見那兩人沒弄我,就站在我們旁邊。當晚對方人多,我怕吃虧,就把甩棍拿手里。當時也沒想用甩棍打,是玻璃被砸了,對方還罵我們,我才用甩棍打的。
31、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2014年7月30日凌晨,我,姚某某,姚某某女朋友,王某甲,邱某在西部村寨吃完燒烤由王某甲駕駛名爵汽車,邱某坐副駕駛,我坐后排右邊,姚某某坐中間,他女朋友坐左邊往風情園路行駛,快到路口時看到十來人在路上走,攔住我們去路,王某甲就按喇叭提醒他們讓開,但這些人大多數喝醉了,有幾個人就罵“開你媽開,爛車子。”然后我們就停車和他們理論,他們有幾人來勸架并向我們道歉,我們想算了,剛起步對方有個小伙子又來拍我們車子,我們又停車和他們理論,他們給我們道歉,我們上車剛走一兩米遠,就有一個啤酒瓶砸在汽車左后門玻璃上,玻璃被砸壞了,姚某某女朋友還被劃出血了。王某甲停車我們就下來,姚某某就把一個穿淺色衣服的男子揪住往下壓并打了他背部兩拳,邱某用甩棍打這個人背上,估計兩三下,我也打了他脖子附近幾拳,隨后被拉開了,被打的人移動到人行道上的花臺處撿磚頭準備打我們,王某甲發現后就沖上去準備打他,他往風情園大門方向跑,王某甲追過去,我和對方一個勸架的也追過去,途中死者把手里的磚頭丟在地上,我彎腰撿起他丟下的磚頭起身后,看見死者左手捂著背往公路邊繞,我就沒有注意這個人了。我看見公路另一邊,對方其他人拿酒瓶準備打姚某某和邱某,姚某某提了把椅子沿人行道朝航天大道方向走,邱某手里沒拿東西和他在一起,那些人就往姚某某他們所站的方向扔酒瓶,我提了把椅子站在路中間,王某甲就準備去開車,對方有兩個人還朝他扔酒瓶,被他讓開了,他倆還在繼續扔,姚某某就返回來提著椅子打其中一個扔酒瓶的男子,王某甲趁機上車把車往音皇方向開,我們也就往音皇方向撤退,當時王某甲給姚某某說把人殺著了,姚某某問殺了幾刀,王某甲說殺了兩刀。然后我們上車往濕地公園開,在老海亭過了瑪瑙市場后王某甲將刀從副駕駛窗扔了出去。之后我們返回元德園小區,把名爵車停好后,坐了另外一個車去醫院包扎之后返回住的地方,姚某某說要把車藏一下,我們就將名爵車藏到月華鄉邱某朋友家里后返回休息了。天亮后我得知邱某被抓的消息,我就來自首了。那天邱某用的甩棍被他丟到黑沙河里了。王某甲按喇叭意思讓對方讓一下,這十來人好像喝酒醉了,有些是人扶著的,他們中三四個人罵我們“按你媽的,開錘子開。”具體是誰罵的我不清楚,然后王某甲就把車窗玻璃按下來,我們就問對方啥子意思,那十來人中就有人給我們說他們喝醉了,給我們道歉,我們就想算了,然后繼續開車,剛走幾步,我聽見有人拍我這邊右側車窗玻璃,誰拍的我不知道,王某甲就停車,我們就下來了。我不知道是誰扔的啤酒瓶砸壞名爵車玻璃的,當時打死者是因為他就站在車的旁邊,而且他還罵我們。
上述證據客觀、真實、合法,且與本案事實緊密關聯,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本院予以確認。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邱某、姚某某、王某乙因瑣事與被害人八且某某一行發生打斗,在打斗中被告人王某甲持刀刺傷被害人八且某某致其死亡,四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四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邱某、姚某某、王某乙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被告人王某甲的辯護人提出,被害人有過錯且案發后被告人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的意見屬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姚某某提出,被害人有過錯,案發后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請求從輕處罰的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乙及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乙自首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初犯,認罪態度好的辯護意見屬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邱某、姚某某均系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故意犯罪,屬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
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系從犯,對于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鑒于四被告人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加之被害人有過錯,本院將根據本案相關情節決定四被告人的刑罰。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4年7月30日起至2026年7月29日止);
二、被告人邱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7月29日止);
三、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7月29日止);
四、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劉森軍
審判員 潘 毅
審判員 王昌芹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書記員 張雪田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