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阿克蘇地區某某林場與楊某甲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19閱讀量:(1699)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溫宿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新2922民初146號
原告阿克蘇地區某某林場,住所地阿克蘇市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該場場長。
委托代理人高磊,新疆制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系該場生產科科長?,F住新疆阿克蘇市。
被告楊某甲,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農民,現住新疆阿克蘇某某林場。
委托代理人劉某甲,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土地承包戶,現住新疆阿克蘇某某林場造林三隊家屬院。
阿克蘇地區某某林場與楊某甲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審判員陳文博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磊、趙某某,被告楊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阿克蘇地區某某林場訴稱,2010年2月2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原告將6.6畝的紅棗地承包給被告種植,承包期限為30年,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36年12月31日止。約定如被告不能按時上交承包費,原告有權收回承包的土地。被告2012年應上交29172元,實際交了15000元,尚欠14172元,2013年應上交24486元,實際交了4000元,尚欠20486元,2014年應交19404元,實際交了10000元,尚欠9404元。三年累計欠繳44062元。為維護法律尊嚴及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欠款。
原告為證明其所述屬實,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土地承包合同書一份。證明原被告合法的土地承包關系及被告應當上交的任務量。被告對合同真實性認可,對合同證明內容認可。本院對合同的真實性予以認定。
2.會議紀要一份,入戶調查明細表一份,2011年棗園調查匯總表一份。證明2010年受災情況后該場當年專門針對全場凍害情況制定了減免幅度,而且只是減免當年的上交指標,被告當年受災比例為45%。被告對原告提交的三份證據真實性認可,證明內容部分認可。本院對于以上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
3.結算清單三份,證明被告在2012年至2014年應上交的明細。2012年被告應交29172元,實際交了15000元,欠14172元;2013年應交24486元,實際交了4000元,欠20486元;2014年應交19404元,實際交了10000元,欠9404元。2012年至2014年累計欠款44062元。被告對該組證據不認可,認為結算清單只是原告根據合同畝數和上較量計算出來的,但是沒有考慮45%的棗樹已經凍死的客觀實際。
被告辯稱,由于2010年冬春的凍害天氣,被告棗樹受害嚴重,死亡率達到45%以上,部分原因是天氣原因,部分原因是當年原告未安排冬灌水所致。根據原告出示的會議紀要中清楚的記錄了因為冬寒減免了承包費,且規定受災30%以上的進行減免。原告1985年種植了棗樹,樹木有生長期,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在第五年上交,因果樹凍死原告根據場部安排進行了補種,如果按照原上交方式上交任務顯然是不合理的,原告已經上交了任務,補種的棗樹目前不應上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天氣嚴寒屬于不可抗力因素,應予以減免。
被告為證明其所述屬實,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土地承包合同一份。證明被告承包的棗樹至2010年已25年,每畝每年上交600公斤。但2010年被告棗樹死亡45%,有45%的棗樹是新種植的,目前樹齡五年。根據合同的第三項規定在第五年開始上交,每畝每年65公斤。合同第六項第一款規定乙方自費購買樹苗的推遲一年上交,即第六年開始上交。合同第六項第二款規定,因不可抗造成果樹大量死亡的,甲方將按實際情況減、免收費進行更新改以確保雙方權益。原告對合同條款的真實性認可,每畝上交600公斤是認可的,但對被告所證明的內容不認可,因為合同第七頁明確規定了上交起點和公斤數,對第六條其他約定第一事項上運用不當,原告交給被告時棗園已有紅棗。棗樹死亡是被告管理不善造成的,減免收費的我們按照會議紀要只減免2011年的任務,這個我們是認可的。
2.結算單一份。證明果樹死亡并非被告管理不善,而是因不可抗力的極寒天氣及未澆冬灌水造成的,所以原告給于當年減免45%的任務量。合同應交3960公斤,實際交納了2178公斤。原告對真實性認可,但認為減免期限僅限2011年,不認可被告的減免原因。本院當庭對結算清單的真實性予以了認定。
3.照片6張。證明因為凍害,被告重新種植了紅棗樹苗。現有棗樹總共365棵,30年樹齡有135棵,2012年栽種的230棵。原告對照片的真實性和關聯性不認可,應以原告提交的入戶調查明細表為準。被告家中有紅棗書凍死,但是林場在2011年已經減免,棗樹死亡原因不認可,是被告管理不善所造成的。
4.證人楊某乙、劉某乙出庭證明,2010年冬天因天氣寒冷且林場不給放冬灌水造成了果樹凍死。該隊受災承包戶多次反映后林場領導也來看過,技術員也進行了指導,但果樹死亡的根本原因就是未放冬灌水,冬灌水具有保溫作用,因為凍死果樹都是樹根凍死的。2011年,場部根據受災情況減免了2011年受災嚴重的承包戶的部分承包費。2012年受災承包戶要求修改合同,果樹因不可抗死亡應予以減免承包費,但領導當時沒有給出處理意見,說先按照合同處理,等場部開會以后再處理。2012年元月,根據此事我還給地位行署寫信,但一只也沒處理。原告對證人證言不認可,認為證人與被告同為該隊承包戶,該證言與其有利害關系。
經審理查明,2010年2月2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原告將6.6畝的紅棗地承包給被告種植,承包期限為30年,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36年12月31日止。約定如被告不能按時上交承包費,原告有權收回承包的土地。根據合同的約定,被告2012年應上交29172元,實際交了15000元,尚欠14172元,2013年應上交24486元,實際交了4000元,尚欠20486元,2014年應交19404元,實際交了10000元,尚欠9404元。三年累計欠繳44062元。由于2010年冬春的凍害天氣,被告棗樹受害嚴重,經林場確認,被告棗樹死亡率達到45%。根據原告出示的會議紀要中記載,該場2011年對部分承包戶進行了承包費減免。
本院認為,經過庭審,本案焦點為被告應交承包費的上交標準及金額問題。當事人雙方在平等、自愿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屬于有效合同。除依法規定的情況外,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相關的義務。合同法的精神也在于平等地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利益。本案中,被告根據合同上交承包費是被告的法律義務。但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本案中,通過原告提交的會議紀要可以看出,2010年冬春季節阿克蘇地區某某林場普遍遭受凍害,導致該場部分棗樹凍死的結果。其中被告所在的三隊也是發生凍害的重點區域。所以,本院認為被告的棗樹死亡是凍害所致,屬于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結合原告提交的入戶調查明細表,可以看出被告的受災面積為45%,該部分的上交任務在客觀上不能上交,故應當依法予以免除。在該區域補種的棗樹應當依照合同第三項及第六項第一條規定確定上交任務。但是被告應當依據合同交足剩下55%棗樹的承包費。被告應上交的任務為:2012年承包費29172元×55%-15000元=1044.6元;2013年承包費24486元×55%-4000元=9467.3元;2014年承包費19404元×55%-10000元=672.2元。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承包費11184.1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本案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從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902元,減半收取451元,原告承擔338元,被告承擔11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文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員 靳 磊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