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師某與郭某某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04閱讀量:(1953)
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362號
原告師某。
委托代理人李昊悅、汪靜濤,河南經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尹凱,河南博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師某訴被告郭某某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李世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昊悅、被告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尹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1年9月27日,原、被告簽訂仁恒*上元洗浴店裝修工程施工協議書一份,協議約定由原告為被告裝修房屋。后雙方在工程結束前經過核對,在該協議基礎上進行了備注:“工程結束前付12萬元整,余款分兩次結清,日期參照欠條或參考備注”。備注后雙方簽字,后又補充約定:“余款分兩次付清,2011年11月10號前付清一半,2011年11月30日前付清另一半”。雙方協商后,被告未能在工程結束前付清12萬,而僅支付了部分款項,仍欠原告45000元未付。經原告多次討要未果,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償還原告工程款人民幣45000元,利息6345元(計算至起訴日,后續利息另計),合計51345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提交的證據有:1.仁恒*上元洗浴店裝修工程施工協議書一份;2.錄音光盤一張及錄音整理的書面材料四頁。
被告稱,原告裝修質量問題造成被告的損失遠遠大于原、被告約定的維修基金45000元,被告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1年9月27日,原、被告簽訂仁恒*上元洗浴店裝修工程施工協議書一份。協議約定,被告將仁恒*上元5#商鋪裝修工程承包給原告,工程造價為165000元。另外,雙方在該協議備注事項中約定:工程結束前共付工程款120000元整,余款分兩次付清,2011年11月10日前付一半,2011年11月30日前付另一半。到期后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裝修余款45000元,2013年11月12日,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償還原告工程款人民幣45000元,利息6345元(計算至起訴日,后續利息另計),合計51345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原告按雙方的約定對仁恒*上元洗浴店裝修工程進行了施工,原告已經履行了的合同義務,被告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價款及付款日期支付裝修費用,但被告在雙方約定的付款日期到期后仍有45000元未付,違反了雙方的合同義務,故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工程余款45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師某工程裝修款45000元;
二、駁回原告郭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83元,減半收取541.5元,由被告郭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十二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審判員 李世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書記員 白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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