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甲與河南某某拍賣有限公司拍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
發表于:2017-02-06閱讀量:(1962)
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中民二初字第62號
原告:張某甲。
委托代理人:蘇煒英,廣東仲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郭浩翔,廣東仲衡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河南某某拍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乙。
委托代理人:盧偉豪,河南經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甲與被告河南某某拍賣有限公司拍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蘇煒英、郭浩翔,被告河南某某拍賣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盧偉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甲訴稱:2012年底,原告在網上看到被告秋季拍賣的信息,原告與被告取得聯系,其后被告郵寄來圖錄,原告按照被告公告信息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拍賣會。被告提供的拍賣圖錄稱第694號拍品啟功書法作品著錄自一本《啟功書法集》的書籍。經對照被告工作人員提供的《啟功書法集》和第694號拍品,該書的書名及其第16頁的啟功書法作品與圖錄對第694號拍品的描述一致,原告便相信參與拍賣,以50000元拍得該幅啟功書法作品,當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拍賣成交款及傭金56000元。2014年6月,經他人提醒,《啟功書法集》和該幅書法作品可能存在虛假。后發現一本《啟功書畫集》,該書的出版社、ISBN碼與被告提供給原告的《啟功書法集》完全一致,其中第180頁有類似的作品。為求證真偽,原告向文物出版社咨詢。2014年7月21日,文物出版社出具書面證明,證實《啟功書法集》涉及的作品與文物出版社出版的《啟功書畫集》中收錄的作品不符,是一本盜版書。被告以盜版書欺騙原告參與拍賣,購買假書法,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賠償。請求法院判令撤銷2012年12月30日原告向被告購買啟功書法的合同關系,判令被告返還原告成交款56000元、傭金6000元,并三倍賠償原告損失168000元。
被告河南某某拍賣有限公司辯稱:原、被告雙方是拍賣合同關系,不是買賣合同關系,被告不對拍品保真;原告所取得的拍品是由委托人周某委托被告拍賣的,其出示的作品真偽,與被告沒有關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被告在《大河報》等媒體發布2012秋季藝術品拍賣會公告,內容為”定于2012年12月29日20:00(夜場),12月30日上午9:00在鄭州市金水路86號建國飯店二樓舉行《文盛軒藏中國書畫作品》(第五輯)、《中國書法》、《當代中國畫》、《近現代繪畫》計1026件拍品拍賣,12月28日-29日預展,雅昌藝術網已有預展”,下附聯系電話及信箱。雅昌藝術品拍賣網上對拍品進行了預展。原告得知拍賣信息后,與被告聯系,被告將名為《翰墨緣》的拍賣圖錄及一本《啟功書法集》郵寄給原告。《翰墨緣》圖錄中標明第694號拍品為啟功書法作品,內容為”千載荊關跡未傳,依稀卷裹識先賢。賞音難得龔遺叟,腕底猶飛六代煙”,1985年作,款識:啟功,著錄《啟功書法集》P16,起拍價50000元。圖錄后附拍賣規則,規則載明”本公司”指河南某某拍賣有限公司;規則第十條”關于拍賣圖錄及拍賣品的說明”規定”本公司在拍賣目前編印的圖錄或以其他形式對任何拍賣品的作者、來歷、年代、尺寸、質地、印款、裝裱、歸屬、真實性、出處、保存情況、估價等方面的介紹,僅供競買人參考,不代表本公司任何擔保”;規則第十三條規定”本公司及工作人員對任何拍賣品用任何方式(包括證書、圖錄、幻燈投影、新聞載體等)所作的介紹和評價,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對拍賣品的任何擔保。本公司及工作人員勿需對上述介紹及評價中不準確或遺漏之處負責”。《啟功書法集》顯示編著者啟功,出版者文物出版社,ISBN為7-5010-1273-3/J.519;《啟功書法集》第16頁作品為自作詩,內容與《翰墨緣》圖錄中標明第694號作品一致。2012年12月30日,原告參加了拍賣會,以50000元拍得圖錄號694的啟功軟片書法,傭金為12%;原告在成交確認書上簽字,該成交確認書下端載明”買受人已詳盡閱讀和理解《河南某某拍賣有限公司拍賣規則》,同意按該規則中的各項條款執行,并按規定向河南某某拍賣有限公司交付成交價款及傭金”。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兩件拍品價款128800元,其中,啟功書法價款(含傭金)為56000元;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拍品。2014年6月20日,鄭州市消費者協會專業分會受理原告對被告的投訴。2014年7月1日,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專業分局作出鄭工商專調字(2014)08-01號終止調解通知書,以投訴方對被投訴方提供的證據有重大疑義、此疑義對該投訴事件影響重大、雙方無法達成調解為由,終止調解。被告在工商機關調解期間披露該啟功書法作品的委托人為周某。原告因對該啟功書法拍品的真實性產生懷疑,向文物出版社詢問。2014年7月21日,文物出版社向原告出具證明一份,內容為”張某甲先生:根據您向我社提供的有關《啟功書法集》一書的照片,經我社核查,該書系盜用我社正式出版《啟功書畫集》一書的書號、版式、封面設計,但是本書內文涉及的作品均與我社出版的《啟功書畫集》中收錄的作品不符。是一本盜版書。特此證明”。2014年12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庭審過程中,原告提交其委托代理人蘇煒英于2014年12月23日與周某的通話錄音二份,周某在錄音中稱被告以30000元向其購買了一幅流拍的畫。被告對周某的談話提出異議,認為存在虛假之處,周某在2012年9月份委托了被告拍賣4份作品,并不是沒有其他東西給拍賣公司,周某還在被告處參加了競拍作品,但沒有提貨,周某的通話,不能證實被告征集作品的時候就知道是贗品,給周某打款3萬元,是扣除了周某給被告造成損失以外的費用。
另查明:2012年9月15日,周某與被告簽訂委托拍賣合同書,委托被告拍賣三幅繪畫和啟功書法作品一幅并提供《啟功書法集》一本,說明欄注明該書法作品在《啟功書法集》P16,拍賣圖錄號為694;雙方約定圖錄費收取標準為每幅作品500元,保險費收取標準為成交價1%,傭金率為成交價8%。周某參與了該拍賣會并以50000元的落槌價競得陳佩秋紙本立軸山水一幅,但未提貨。2013年1月31日,被告向周某發出買家結算單,確認周某委托的啟功書法成交價為50000元,扣除傭金、保險、圖錄費,賣方收入為45000元。2013年2月5日,被告在扣除部分費用后向周某匯款30000元。
上述事實,有拍賣會公告、拍賣圖錄、拍賣規則、成交確認書、文物出版社證明、委托拍賣合同書以及原、被告的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藝術品收藏活動,因藏品的真偽問題引發的爭議層出不窮。原告是以被告向其出賣的拍品為虛假為由,主張撤銷其于2012年12月30日向被告購買啟功書法的合同關系、返還成交款和傭金56000元,并進而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要求被告按照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承擔懲罰性賠償。且不論主要以投資和收藏為目的,數額動輒幾十、上百萬的藝術品收藏活動是否屬于”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即使適用,能否用普通買賣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來判斷藝術品買賣也存爭議:對藝術品真偽的判斷是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而藝術品價值更多取決于買受人的主觀判斷,也受整個社會氛圍的影響。打眼、撿漏都是藝術品買賣中的常態,也是其應有之樂趣,打眼一方不能簡單地用欺詐主張撤銷,而被撿漏一方以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要求變更或撤銷合同,顯然也不合適。因此藝術品買賣應適用買者當心而非賣者注意的原則,購買者應提高藝術修養和鑒別能力,同時保持良好的心態。但解決本案的關鍵并不在于確認原告競得的拍品的真實性,而是確認原、被告之間存在的是何種法律關系。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是買賣合同關系,依據是周某在電話錄音中稱將該畫以30000元賣給被告,但周某的陳述為孤證,既未獲被告認可,也與其與被告簽訂的委托拍賣合同書、成交確認書、買家結算單、付款記錄等證據印證的事實相矛盾,不足以采信;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沒有有效證據予以支持。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明確規定”拍賣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拍賣程序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我國已經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基本法理,該項規定已經排除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審理拍賣關系的可能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盡管規定了拍賣人和委托人對拍賣標的瑕疵的說明義務,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拍賣人、委托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被告作為拍賣人,在《翰墨緣》拍賣圖錄所附拍賣規則的第十條、第十三條中已經明確聲明不對拍賣品的真實性承擔擔保責任,該拍賣規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屬于合同的有效條款,對拍賣參與人均具有法律拘束力。原告張某甲要求撤銷2012年12月30日原告向被告購買啟功書法的合同關系,返還原告成交款50000元、傭金6000元,并三倍賠償原告損失16800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于理不合,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河南某某拍賣有限公司所稱雙方不構成買賣關系、不應承擔責任的答辯理由,依法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甲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660元,由原告張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田應朝
審 判 員 楊 偉
人民陪審員 沈德田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李少洋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