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馬某某與被告萬A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07閱讀量:(1604)
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秦少民初字第19號
原告馬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呂青松,江蘇朗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萬A。
被告萬B(系被告父親),19**年*月**日生,漢族。
被告侯某某(系被告母親),19**年**月*日生,漢族。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田文寶、湯加云,江蘇蘇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南京秦淮某某幼兒園,住所地大明路后江沿明都雅苑**號。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該幼兒園園長。
委托代理人鄭某、石某(該單位員工)。
原告馬某某與被告萬A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原告馬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原告馬某某申請,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追加萬B、侯某某為被告;因被告萬A、萬B、侯某某申請,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追加南京秦淮某某幼兒園(以下簡稱某某幼兒園)為第三人。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呂青松,被告萬B及其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田文寶、湯加云,第三人南京秦淮某某幼兒園委托代理人鄭某、石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馬某某訴稱,2015年4月16日,原告在第三人門口接孫子放學,被從后方奔跑過來的被告萬A撞倒在地,造成左前臂及腕關節疼痛腫脹,后到中國人民解放軍南京軍區南京總醫院治療,診斷為1.左側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2.下尺橈關節脫位;3.高血壓病2級(高危),于2015年4月22日在全麻下行“左橈骨遠端骨折切開復位鋼板螺釘內固定術”。2015年4月28日出院,醫藥費共計58752.1元。萬B、侯某某作為被告萬A的監護人,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由于被告的侵權行為致使原告無法正常生活,給原告及其家人的生活造成了諸多不便和經濟損失,造成嚴重的精神傷害。經多次協商索賠未成,現原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萬A及其監護人萬B、侯某某賠償醫藥費58752.1元。
被告萬A、萬B、侯某某辯稱,本案中某某幼兒園存在嚴重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自身在事件中沒有盡到注意義務,也應當減輕被告的責任;萬B和侯某某已經盡到了監護職責,不存在過錯,應當免除責任。原告應當進一步舉證治療高血壓與本次事件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用藥中治療高血壓等與本次事件無關疾病的數額。被告已墊付了原告醫藥費1479.7元,并請求法院按照責任分攤原告損失。
第三人某某幼兒園述稱,2015年4月16日下午幼兒園放學時間,萬A的母親侯某某委托案外人袁某某的家長到中二班教室接萬A。當班教師按照本園的接送制度要求將萬A交到家長委托人手中后,幼兒園已經完成對萬A的管理義務與責任。萬A系由家長委托人監護看管之后接出幼兒園,在幼兒園大門外發生了碰撞事故,因此第三人對該事故沒有任何責任。
經審理查明,被告萬A系第三人某某幼兒園學生。2015年4月16日下午,原告和被告侯某某在幼兒園大門外等候學生放學。被告侯某某看到幼兒園操場滑梯旁玩耍的萬A后隨即呼喚,萬A聽到后,立刻跑過去,并減速穿過幼兒園大門的側門奔向侯某某。當跑至原告身后時,遇背對大門的原告后退,致雙方發生碰撞,均跌倒在地。原告受傷后,至南京市第一醫院治療,拍片診斷為左手橈骨骨折。因南京市第一醫院沒有床位,原告遂至南京南京總醫院進行治療。此間被告萬B墊付醫療費1479.7元,原告在南京南京總醫院住院11天,支出醫療費58752.1元,原告醫療實際共計支出費用為60231.8元。2015年4月28日原告出院,出院診斷為:1.左側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2.下尺橈關節脫位;3.高血壓病2級(高危)。被告對原告醫療費數額無異議,但認為應扣除治療高血壓的費用。經本院釋明,當事人均不申請對血壓升高與原告傷情關聯性進行鑒定。后各方一致認可扣除高血壓治療費用147.1元。
審理中,被告及第三人對萬A是否由袁某某奶奶接走產生爭議。
被告侯某某稱其并沒有委托過袁某某奶奶代接被告萬A,并提供袁某某奶奶證言一份。證言載明:4月17日下午四點以后,袁某某奶奶到幼兒園接孫女放學,看到少數家長把孩子從里面接出來,也直接到中二班門口去接。因袁某某上廁所,袁某某奶奶站在教室門口等。這時,萬A追出來,因袁某某上廁所袁某某奶奶要求萬A別走,但萬A仍往外走。但萬A媽媽沒通知袁某某奶奶幫忙接走萬A。
原告認為因證人未出庭,不符合法律規定。第三人質證認為,證人證言與電話錄音內容不一致,不予認可,但對袁某某奶奶在教室門口接袁某某予以認可。
第三人提供萬A老師與袁某某奶奶通話錄音,并申請證人姜某、胡某(均系幼兒園老師)、金某、孔某(均系學生家長)到庭作證。錄音中載明,袁某某奶奶稱萬A看到其接孫女就隨其出來,袁某某奶奶就代接離開教室。證人姜某、胡某陳述,袁某某奶奶經常來接萬A和袁某某,當天系袁某某奶奶說要接萬A走,老師才同意袁某某奶奶接走萬A。證人金某陳述,經常看到袁某某奶奶下午來接其孫女和兩個男孩,并當庭指認出袁某某奶奶照片。證人孔某陳述,其均在教室門口接孩子,老師看到家長將孩子交給家長,進出幼兒園均要刷接送卡才可入園。
原告對錄音資料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對四名證人證言請求法院核實。被告認為錄音資料的真實性無法確認,且整個錄音沒有顯示在事發當天被告萬B或者侯某某委托過袁某某奶奶接走萬A;證人姜某、胡某均是幼兒園的工作人員,其證言視為幼兒園的自述,兩個證人陳述與錄音資料不一致,且通過兩個證人陳述明顯看出幼兒園并未審查袁某某奶奶是否有接萬A的代理權,當天侯某某也親自到場去接了,說明雙方不存在委托關系;證人金某的孩子在第三人處上學,不排除證人證言受到第三人影響,且證言具有明顯的不確定性,故不予認可;因證人孔某亦有親屬在第三人處上學,有利害關系,且本次糾紛發生在9月之前,不排除刷卡制度系在糾紛發生后第三人采取的完善行為。
另被告侯某某稱其與袁某某外婆有親屬關系,曾委托袁某某的外婆及舅舅代其接過萬A。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出院記錄、費用清單、醫療費票據、視頻材料、談話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與被告萬A發生碰撞與被告萬A的奔跑行為有直接關系,故被告萬A應對本次事故承擔相應責任。鑒于其系未成年人,其民事責任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萬B、侯某某承擔。原告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大門口接孫女時,未能注意周圍行人情況即自行后退與萬A發生碰撞,亦應當對事故后果負有一定責任,依法應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本院認為,從被告提供袁某某奶奶出示的書面證言來看,被告亦認可在看到袁某某奶奶后,被告萬A同時走出教室,存在與袁某某奶奶一起出去的意思表示,而袁某某奶奶因袁某某上廁所僅表示讓萬A不要走,并未作出明確拒絕的意思表示。而第三人所提供的錄音資料所示內容與被告所提供的袁某某奶奶書面證言并不矛盾,第三人提供的證人證言亦證明袁某某奶奶以往有代接被告萬A的行為存在,可以認定被告萬A隨袁某某奶奶一并離開,后在幼兒園操場滑梯處停留。結合被告侯某某自認其與袁某某家庭有親屬關系,第三人工作人員根據兩個家庭的親屬關系及以往代接的事實作出被告與袁某某奶奶之間存在委托代接的判斷,符合常理,故不存在過錯責任。另原告馬某某、被告萬A發生碰撞的地點系幼兒園門外,且系在被告萬A跑向被告侯某某的過程中,此時,被告侯某某更應當、也更具備充分條件提醒,阻止被告萬A的奔跑行為或主動上前迎接,以防范安全風險。因此,被告侯某某作為監護人,存在照顧不周、考慮不全之不足。
綜上,本院酌定原告承擔40%的過錯責任,被告萬A承擔60%的過錯責任。關于原告的損失,原告支付醫療費58752.1元,被告萬B墊付醫療費1479.7元,原、被告對于醫療費數額均無異議,各方亦同意對治療高血壓的費用予以扣除,本院予以認可。原告經濟損失應為58605元(58752.1元-147.1元)。被告萬B、侯某某按過錯責任應承擔其中60%即35163元(58605元×60%),原告馬某某按過錯責任應承擔其中40%即23442元(58604元×40%)。同理,被告已支付的費用醫療費1479.7元亦按此比例負擔,被告萬B、侯某某承擔其中60%即887.8元(1479.7元×60%),原告馬某某承擔其中40%即591.9元(1479.7元×40%)。據此相抵,被告萬B、侯某某應給付原告馬某某醫療費損失34571.1元(35163元-591.9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萬A的法定代理人萬B、侯某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馬某某34571.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8元,由原告負擔195元,由被告萬A、萬B、侯某某負擔293元(被告萬A、萬B、侯某某應負擔的訴訟費已由原告馬某某向本院預交,被告萬A、萬B、侯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該款直接給付原告馬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南京市鼓樓支行;賬號:10×××76)。
審 判 長 顧榮榮
人民陪審員 郭斯爾
人民陪審員 呂愛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見習書記員 何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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