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某某物業公司與被告某某餐飲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13閱讀量:(2348)
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旌民初字第978號
原告德陽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物業公司),住所地德陽市某某區某某街33號某某花都4棟營業房。
法定代表人謝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袁林,四川康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德陽市某某某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餐飲公司),住所地德陽市某某區某某路33號某某花都營業用房1-2、1-3、2-2、2-3。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長。
原告某某物業公司與被告某某餐飲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葦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物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某餐飲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物業公司訴稱,被告承租原告提供物業服務的營業房,面積2350某方米,物業費為1.2元/某方米,但2013年4月起被告一直拖欠物業服務費未繳納,現累計拖欠物業費共計25380元。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物業管理費25380元;2.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某某餐飲公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被告某某餐飲公司與四川省德陽市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日簽訂《租房協議》一份,約定:四川省德陽市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房產公司)將位于德陽市某某街33號商業用房出租給某某餐飲公司使用,面積約為2350某方米;租期為六年,自2009年7月2日至2015年7月1日;承租用途為大型餐館、酒店管理服務;承租方負擔物管費等費用;物管費按物業管理公司實際收費標準的90%收取。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記信息顯示,某某餐飲公司住所地為德陽市某某街33號某某花都營業用房。
另查明,根據某某房產公司與某某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委托服務合同》約定,某某物業公司對德陽市某某路某某花都一期的住宅、商業用房進行物業管理服務,商業用房物業管理費為1.2元/月/某方米。目前該小區仍在適用此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根據原告的收費紀錄顯示,被告的物管費繳納至2013年3月份,未繳納2013年4月以后的物管費用。
上述事實有前期物業委托服務合同、租房協議、登記信息、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佐證。
本院認為,物業服務公司為業主提供物業服務,業主有繳納物業服務費之義務,物業服務實際接受人與業主不一致的,按業主和物業服務實際接受人的約定處理。本案中,某某房地產公司所有的德陽市某某街33號出租給被告某某餐飲公司作為經營用房,雙方約定由被告按物業公司收費標準的90%繳納物業管理費用。原告作為該營業用房的物業服務公司,一直為被告提供物業服務,被告應承擔繳納物業管理費的義務。根據原告的繳費記錄,被告對于物業管理費僅繳納至2013年3月,未繳納2013年4月以后的物業管理費,現原告主張被告繳納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份的物業管理費,依法應予以支持。對于物業管理費的金額,依法應以某某房產公司與某某餐飲公司的約定確定,為1.2元/月/某方米的90%即1.08元/月/某方米。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德陽市某某某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德陽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物業服務費22842元(1.08元/月/某方米×2350某方米×9個月);
二、駁回原告德陽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費215元,由被告德陽市某某某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負擔(此款原告德陽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已預交,待被告履行本判決給付義務時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王 葦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程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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