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魏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15閱讀量:(1385)
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唐刑初字第213號
公訴機關唐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年*月*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唐河縣。因涉嫌危險駕駛于2014年12月24日被唐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4月30日被唐河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曹建鋒,河南恒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唐河縣人民檢察院以唐檢公訴刑訴(2015)1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認為符合法定開庭條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唐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章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辯護人曹建鋒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唐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某于2014年12月5日21時25分許,醉酒后駕駛兩輪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發生交通事故,致雙方車輛損壞,魏某某受傷。經檢驗,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30.45㎎/100ml。被告人魏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魏某某對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辯稱被告人魏某某犯罪后認罪態度較好,肇事后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并相互諒解,且系初犯、偶犯,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5日21時許,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沿唐河縣星江路自北向南行駛至唐河縣城郊派出所門前路段時,與自南向北相向行駛的唐河縣源潭鎮居民楊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致雙方車輛損壞、魏某某受傷昏迷,后被送往唐河縣人民醫院救治。唐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接110指揮中心匿名群眾報案后即趕到現場,后在唐河縣醫院對魏某某進行了血樣提取。經南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血醇鑒定:從送檢的魏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230.45mg/100ml。
2014年12月17日,唐河縣交警大隊對此事故作出責任認定,即楊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魏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魏某某之妻王某某與楊某某達成和解協議:楊某某賠償魏某某醫療費、護理費、車損費、傷殘費等一切費用以保險公司定損金額或法院判決金額為準;楊某某的一切費用自負;雙方達成諒解,互不追究任何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魏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楊某某的陳述,南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血醇鑒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到案經過,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照片,和解協議書、諒解書等證據予以證實。以上證據經當庭質證,控辯雙方均無異議。其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發生交通事故,致車輛損壞,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辯護人辯稱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已經取得了諒解,且系初犯、偶犯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罰金于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李新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書記員 張 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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