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徐某與陳某離婚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15閱讀量:(1209)
河南省桐柏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桐民初字第00611號
原告徐某,男,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方慶,河南桐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女,19**年*月*日生。
原告徐某與被告陳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慶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陳某中途退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20**年*月*日在桐柏縣民政局登記結婚,由于原告向被告支付高額彩禮后,導致家庭經濟困難,婚后不久,原告外出打工,從2013年原被告雙方開始分居,且被告患有不能生育的疾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現請求法院判令與被告離婚。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
2.結婚證復印件。
3.桐柏縣月河鎮林廟村委證明。
被告陳某辯稱,1.同意原告的離婚請求;2.不同意返還彩禮5萬元;3.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損失費、青春損失費、被告父母在原告一家外出打工期間預付的各項費用及分割夫妻婚后共同財產共計8萬元,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后,于20**年*月*日在桐柏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無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雙方因家庭瑣事有生氣現象。現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亦同意離婚。
本院認為,原告提出離婚,被告亦同意離婚,本院予以準許。被告要求原告支付8萬元,但未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徐某與被告陳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原被告各承擔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 焜
審 判 員 沙智民
人民陪審員 齊哲偉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孫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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