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何某、嚴某某與顏某某、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16閱讀量:(109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巢民一初字第00580號
原告:何某,男,漢族,某某市人。
原告:嚴某某,女,漢族,某某市人。
兩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受斌,安徽祥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顏某某,女,漢族,某某市人。
被告:吳某某,男,漢族,某某市人。
原告何某、嚴某某訴被告顏某某、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某、嚴某某委托代理人程受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顏某某、吳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何某、嚴某某訴稱:兩原告系夫妻關系,兩被告也系夫妻關系。被告顏某某以業務周轉需要為由,于2012年6月19日、2012年6月28日分別從兩原告處借款1萬元,合計2萬元。兩原告向被告給付款項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條。后經原告催討未果,至成訟。現訴請兩被告立即償還兩原告借款2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顏某某、吳某某均未答辯。
經庭審舉證,原告提供的證據有:一、兩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兩原告身份情況及訴訟主體資格;二、兩原告結婚證復印件,證明兩原告系夫妻關系;三、借條兩條,證明被告顏某某分別于2012年6月19日、2012年6月28日向兩原告借款合計2萬元;四、兩被告結婚證復印件,證明兩被告系夫妻關系。
被告未予質證。
被告提供的證據有:離婚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兩被告于2012年6月29日登記離婚。
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但兩被告離婚在借款之后,該兩筆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庭經核對,對原、被告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兩原告系夫妻關系,兩被告于2012年6月29日登記離婚。被告顏某某于2012年6月19日向原告何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后于2012年6月28日向原告嚴某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上述借款共計2萬元經兩原告催討,兩被告至今未還,致兩原告訴訟來院,要求兩被告立即償還兩原告借款2萬元。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兩原告與被告顏某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有借條為證,兩原告訴請要求被告顏某某給付借款,有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兩被告雖于2012年6月29日登記離婚,但因該借款發生于兩被告婚姻存續期間,應屬夫妻共同債務,故兩原告訴請被告吳某某償還借款,本院予以支持。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顏某某、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原告何某、嚴某某借款20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公告費800元,合計1100元由被告顏某某、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冬生
代理審判員 肖金菊
人民陪審員 張治國
二0一四年六月十日
書 記 員 左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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