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蔣某某與彭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17閱讀量:(1570)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佛南法羅民二初字第220號
原告蔣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劉田東,廣東紅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彭某某,男,漢族。
原告蔣某某與被告彭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月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11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田東、被告彭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蔣某某訴稱:被告于2012年9月13日到原告位于廣州市天河區X號小鄉村農莊的店鋪購買銅鐵合金料(形狀粒和粉末狀),共重28440千克,單價12.5元/千克,共計貨款人民幣355500元。原告當天即將銅鐵合金料全部交付被告。由于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人民幣100000元,還欠貨款人民幣255500元尚未支付。原、被告同日就該購貨欠款事宜簽訂《購貨欠據》一份,約定余下貨款255500元由被告于2012年9月18日前轉帳到原告指定的銀行帳戶內。該購貨欠款由被告成功轉入原告指定銀行賬戶內后自動失效。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貨款,否則按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做違法處理。事后被告并沒有按時全額返還貨款,被告于2012年9月27日通過銀行轉帳只向原告支付了227000元。被告至今還欠原告28500元購貨款沒有支付,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脫拒絕。故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返還購貨欠款人民幣28500元及自2012年9月19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2、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彭某某辯稱:對原告起訴的貨款數額有異議。當時原告交付的貨物貨不對板,雙方約定減少28500元。因此,被告已經向原告支付全部貨款。
原告提供以下證據:
1、原告的身份證、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復印件兩份。用于證明: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購貨欠據原件一份。用于證明:被告向原告購買價值355500元的銅鐵合金料,被告已支付100000元,欠255500元未支付。
3、全電子汽車衡稱重記錄單原件一份。用于證明:原告已按約向被告送貨。
4、中國農業銀行金穗借記卡明細對賬單原件一份。用于證明:被告只向原告轉賬支付227000元,尚欠貨款28500元。
被告提供以下證據:
5、信息聊天記錄打印件一份。用于證明:原告曾發信息向被告借錢。
經質證,被告對證據1-4的真實性均無異議。原告對證據5的真實性無異議,是原告在2013年1月份發的信息。經審查,原被告對證據1-5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13日,被告出具《購貨欠據》,稱購買原告銅鐵合金料(形狀粒和粉末狀),共重28440千克,單價12.5元/千克,共計貨款人民幣355500元。原告當天即將銅鐵合金料全部交付被告。已付現金100000元,還欠貨款255500元。余下貨款定于2012年9月18日前轉帳到原告指定的銀行帳戶內。該購貨欠款由被告成功轉入原告指定銀行賬戶內后自動失效。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貨款。同時,被告確認貨已驗收完畢。同年9月27日,被告轉賬支付227000元予原告。
另查明,2013年1月31日,原告欲向被告借款20000元,被告未應允。同年5月,原告向被告借款3000元,目前尚未歸還。
本院認為,關于被告是否欠原告貨款。根據被告親筆書寫的《購貨欠據》,其確認至2012年9月13日,欠原告貨款255500元,扣減之后其轉賬支付的227000元后,尚欠28500元未支付。被告辯稱雙方協商一致,因貨物質量問題而減少貨款28500元;但被告出具的《購貨欠據》中注明“貨已驗收無誤”。被告以原告之后向其借款為由,證明被告不欠原告貨款;但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綜上,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協商一致減少貨款的事實,故被告的辯解本院不予采納。被告逾期付款,尚應支付利息于原告,原告請求從2012年9月1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彭某某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支付貨款28500元及以該款為本金從2012年9月1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予原告蔣某某。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結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77.63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承擔,并于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給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 暉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杜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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