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XX與劉一X,劉二X,劉三X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17閱讀量:(2312)
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麗民初字第4863號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邊維娟,天津鼎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一X。
被告劉二X。
委托代理人王屹,天津儒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三X。
委托代理人劉一X。
原告李XX與被告劉一X、劉二X、劉三X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委托代理人邊維娟,被告劉一X兼被告劉三X委托代理人,被告劉二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訴稱,原告與三被告系母子關系。原告與其夫劉四X于2001年購買了位于天津市東麗區振興南里*號樓*門*號房屋,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登記在劉四X名下。劉四X于2013年5月22日因病死亡。現原告要求依法對原告及被繼承人劉四X共有的位于天津市東麗區振興南里***號房產進行析產,并由原告繼承被繼承人劉四X遺產四分之一份額;要求被告劉二X返還原告撫恤金(劉四X2013年6月份工資);被繼承人劉四X醫療費用4400元,由三被告平均承擔。
原告李XX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證據如下:
一、天津市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復印件)1份,擬證明被繼承人劉四X于2013年5月22日因肺炎死亡;
二、天津市房地產登記簿查詢證明1份,擬證明被告劉三X于2001年購買天津市東麗區振興南里*號樓*門**號房屋,并贈與其父母(劉四X、原告)。
被告劉一X辯稱,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劉一X未提交證據。
被告劉二X辯稱,鑒于原告年老,不希望分割訴爭房屋,可以確定訴爭房屋由原告與被告共有;被告劉一X和被告劉三X未盡贍養義務,在分割遺產時,少分或不分,被告劉二X應多分;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劉二X針對其答辯意見提交證據如下:
一、天津市東麗區萬新街道辦事處程林東里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1份,擬證明被告劉二X夫妻和被繼承人劉四X、原告自2009年起共同居住,并照顧、贍養二老;
二、魏XX、丁XX出具的證明各1份,擬證明自2003年始,被告劉二X與原告夫妻居住在同單元上、下層,并盡了贍養義務。
被告劉三X辯稱,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劉三X未提交證據。
本院調取的證據如下:
工商東麗分局劉四X病故撫恤金審批表及領款材料各1份。
質證認證意見: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均無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原告、被告劉一X、被告劉三X對被告劉二X提交的程林東里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不持有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原告、被告劉一X、被告劉三X對被告劉二X提交的魏某華、丁某茹出具的證明不予認可,本院認為該二證人未出庭接受質詢,故對此證明不予認定。原告及三被告對本院調取的證據均無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劉四X生育三子,長子被告劉一X、次子被告劉二X、三子被告劉三X。劉四X于2013年5月22日死亡。
原告與劉四X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坐落于天津市東麗區振興南里1號樓4門301-304號房屋一套,建筑面積為61.83平方米,產別為私產,設計用途為住宅。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該房屋現市場交易價格為70萬元。
自2009年初至劉四X死亡時止,原告及劉四X與被告劉二X共同生活。
劉四X死亡后,原告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東麗分局領取劉四X病故撫恤金90061.20元、喪葬費7744元,扣除已發劉四X2013年6月份工資3347.46元,實際領取94457.74元。
庭審中,被告劉二X認可其支取了劉四X2013年6月份工資。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提交的證據,本院調取的證據,以及當事人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劉四X與原告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坐落于天津市東麗區振興南里1號樓4門301-304號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在分割遺產之前,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原告所有,其余的為劉四X的遺產,由劉四X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原告及三被告共四人按照法定繼承處理,一般應當均等繼承。本院考慮原告實際需要,故確定訴爭房屋歸原告所有,原告給付三被告折價款。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訴爭房屋現市場交易價格為70萬元。自2009年初至被繼承人劉四X死亡時止,原告及被告劉二X與被繼承人劉四X共同生活,且被告劉二X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故本院酌情確定原告給付被告劉一X折價款8萬元、給付被告劉三X折價款8萬元、給付被告劉二X折價款10.25萬元。
關于喪葬費事宜,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由原告及被告劉一X、被告劉二X三人平均分割,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依法準許。
關于撫恤金事宜,撫恤金是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死者家屬的一種補償費用,是對死者家屬的撫慰和經濟補償,應由受撫慰的家屬享有。劉四X所在的單位,支付的撫恤金是職工非因工死亡后,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死者家屬或其生前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由于撫恤金不是給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財產,發給死者家屬的撫恤金不是對死者的經濟補償,而是有關單位給予其家屬的物質幫助和精神安慰,特別是用以優撫、救助依靠死者生活而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并非死者的個人財產,一般來說,撫恤金撫恤的對象是死亡人的近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人一般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因此,撫恤金不屬于遺產的范圍,不能作為遺產繼承。被告要求繼承劉四X病故撫恤金,沒有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劉二X領取的劉四X2013年6月份工資,由于在劉四X所在單位發放撫恤金時予以扣除,該工資款應屬撫恤金,故原告要求被告劉二X返還,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劉四X醫療費用承擔問題,鑒于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本院無法認定該醫療費用的具體數額,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平均承擔劉四X醫療費用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鑒于被告劉一X、被告劉三X明確表示將其繼承的份額及分得的款項贈與原告,故在本案判決主文中,只表述原告給付被告劉二X折價款以及分割喪葬費的數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坐落于天津市東麗區振興南里1號樓4門301-304號房屋歸原告李XX所有。原告李XX給付被告劉二X折價款102500元。
二、喪葬費4477元,由被告劉二X分得1492.33元。
三、駁回原、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執行辦法:以上一、二兩項合并執行,原告李XX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被告劉二X103992.3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80元;由原告負擔1635元,被告劉二X負擔5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周 梅
代理審判員 金興寶
人民陪審員 曹金堂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林彥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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