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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管民初字第1047號
原告吳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張世華,河南銀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女,漢族,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系劉某的哥哥。
被告屈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雍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被告鄭州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武,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女,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趙某某,男,公司員工。
原告吳某某訴被告劉某、被告屈某某、被告鄭州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世華、被告劉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雍某某、被告鄭州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某某訴稱,原告在鄭州市管城回族區航海東路富田某某城小區51號樓8樓29號居住。2010年12月原告樓上因管道漏水導致家里地面每天都有大量積水,原告多次找到原告的樓上住戶及物業公司協調,一致沒有得到處理。此次漏水一直持續到2011年,造成了原告家的墻面、家具、屋頂受到嚴重損失。原告多次和被告協商,物業公司也承諾過賠償,但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原告起訴來院,訴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20220.23元及本案的訴訟費和鑒定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劉某辯稱,我是富田某某城小區51號樓9樓36號住戶。由于被告屈某某家的房屋漏水至我家里,又漏至8樓原告吳某某的家里,我家的房屋也有損失,也是受害方。我與被告屈某某也進行過協商。原告家的房屋損失并非我所造成,我不同意進行賠償。
被告屈某某辯稱,漏水部位在我家衛生間的主水管道,管道存在質量問題。2011年開始漏水,距我的買房時間2010年還不到一年。之后找過物業公司協商未果。我認為應當由物業公司承擔原告房屋的損失,我不應承擔原告的損失。
被告鄭州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辯稱,物業管理是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的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公共衛生和秩序的活動。本案不屬于物業服務的范圍。漏水造成的房屋損壞不是物業服務企業造成的,故本案原告主張的賠償不應由被告鄭州某某物業承擔,原告起訴的主體錯誤。
經審理查明,位于鄭州市管城回族區航海東路富田某某城小區51號樓8樓29號的房屋系原告吳某某所有,原告吳某某與被告鄭州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5日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位于鄭州市管城回族區航海東路富田某某城小區51號樓9樓36號的房屋系被告劉某所有,被告劉某與被告鄭州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17日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位于鄭州市管城回族區航海東路富田某某城小區51號樓10樓43號的房屋系被告屈某某所有,被告屈某某與被告鄭州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日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劉某及被告屈某某系樓上樓下鄰居關系。被告鄭州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為該小區的物業管理人。
2010年6月份,被告屈某某居住的位于鄭州市管城回族區航海東路富田某某城小區51號樓10樓43號房屋的主臥室衛生間水管漏水,水從被告屈某某家滲入被告劉某及原告吳某某家中,致使原告家的餐廳發霉、廚房衛生間墻面起皮及臥室吊頂起皮發霉等損失;訴訟中經本院委托司法鑒定,意見為:1、司法鑒定申請方房屋的餐廳、客廳、主臥及墻根部和主臥室頂起皮和發霉原因系與相對應的司法鑒定被申請方(十層住戶)房屋主臥衛生間管子破裂漏水,水先漏到司法鑒定被申請方(九層住戶)家中,又從司法鑒定被申請方(九層住戶)漏到司法鑒定申請方家中所致。2、司法鑒定申請方房屋因九、十層漏水造成的損失為20220.23元;
此次鑒定費用為12000元。原告吳某某、被告劉某、被告屈某某發現漏水后,均向被告鄭州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進行了報修,就維修事項多次與鄭州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協調未果,后被告屈某某自行對漏水部位進行了維修。2013年5月11日,原告吳某某為被告劉某出具證明一份,放棄追究被告劉某的責任。
另查明,2008年4月6日鄭州市振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企業名稱變更為鄭州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提交的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屈某某作為房屋的使用人和房屋的所有人應當對房屋內的水、電、煤氣和有關設施安全檢查,對該房屋的使用應當盡到安全謹慎使用義務。被告屈某某所有的房屋漏水,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存在過錯,故被告屈某某依法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屈某某家的房屋漏水經過被告劉某家后流入原告吳某某家中,該漏水系被告屈某某造成,被告劉某對原告吳某某的損失不存在過錯,故被告劉某對原告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鄭州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作為物業管理人,其職責是對小區的物業進行管理和服務,對被告屈某某家中室內特別是裝在主臥衛生間內的水管無法進行管理,在業主發現漏水和報修后及時進行了處理,在被告屈某某家中漏水導致原告家受損的事件中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被告屈某某辯稱的主臥衛生間水管存在質量問題屬另一法律關系,本案不做處理,被告屈某某可另案主張。
對于原告要求的經濟損失,經原告申請及三被告同意,本院委托河南國是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司法鑒定,該司法鑒定中心為專業機構,其所做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是對申請人的房屋作了全面、細致的現場勘察,結合《河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2008及河南省、鄭州市有關造價結算的有關規定信息進行計算后得出的,該鑒定意見認定事實清楚,所作結論依據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屈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吳某某經濟損失20220.23元。
二、駁回原告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606元(含鑒定費12000元),由被告屈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十五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審 判 長 范利辰
人民陪審員 張小旺
人民陪審員 武國平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路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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