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許某東與王某龍、曹某秀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1閱讀量:(1746)
安徽省和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和民二初字第00457號
原告:許某東,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和縣。
委托代理人:陳德龍,安徽天行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龍,男,漢族,住安徽省和縣。
被告:曹某秀,女,漢族,住安徽省和縣。
原告許某東訴被告王某龍、曹某秀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9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某東委托代理人陳德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龍、曹某秀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許某東訴稱,兩被告系夫妻關系,2011年10月26日,兩被告女兒因與原告兒子有戀愛關系,考慮至雙方小孩以后結婚用房,二被告也有意將自家一間上下二層房屋(位于和城南門口)出售給原告,經雙方協商,最終二被告以35萬元價格將上述房屋出售給原告,雙方簽訂《購房合同》一份,當日原告付款26萬元給被告,等辦理過戶手續時付清剩余9萬元,2012年8、9月份原告兒子與二被告女兒婚姻不成,被告向原告家發出口頭通知,女兒不給原告兒子,房子也不賣給原告了,鑒于二被告這種情況,原告只能多次向被告提出歸還購房款26萬元,但被告以各種借口拖延,現提出訴訟,要求:1、解除雙方2011年10月26日《購房合同》;2、兩被告返還購房款26萬元。
被告王某龍、曹某秀未作答辯。
原告許某東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有:1、購房合同,證明原、被告間房屋買賣關系。2、匯款單電匯憑證,證明原告已經匯了26萬元給兩被告。兩被告未予質證。對原告提供的證據,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兩被告系夫妻關系,2011年10月26日,兩被告女兒因與原告兒子有戀愛關系,考慮至雙方小孩以后結婚用房,二被告也有意將自家一間上下二層房屋(位于和城南門口)出售給原告,經雙方協商,最終二被告以35萬元價格將上述房屋出售給原告,雙方簽訂《購房合同》一份,內容如下“王某龍建住房一間上下二層,經協商總價叁拾伍萬元賣給許某東,已付貳拾陸萬元,下欠玖萬元,付清自行過戶。證明人王某發,收款人曹某秀。2011年10月26日”。同日,許某東通過銀行匯款26萬元給王某龍。后因種種原因,雙方兒女婚姻沒有成功,被告提出房子也不賣給原告了,原告向被告提出歸還購房款26萬元未果,原告遂訴訟來院。
本院認為,原告許某東與被告王某龍、曹某秀之間的購房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雙方購房行為并非普通意義上的買賣行為,而是基于風俗,為雙方兒女婚姻后住房的購房行為,如果雙方婚姻不能成功,購房行為失去了基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兩被告收取的購房款理應返還,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許某東與被告王某龍、曹某秀之間的購房合同。
二、被告王某龍、曹某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許某東購房款2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00元,減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王某龍、曹某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施祖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 楊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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