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周某某與崇仁縣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2閱讀量:(1885)
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杭濱民初字第327號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楊艷、閔慧文,北京華泰(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崇仁縣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撫州市崇仁縣某某鎮新街。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孫某,杭州市新泰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蕭山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蕭山區城廂街道某某東路288號。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來某某,公司員工。
原告周某某訴被告崇仁縣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物流)、中國某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杭州市蕭山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儲盛楠獨任審理。本案于2015年4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楊艷、閔慧文,被告某某物流的委托代理人孫某、被告某某保險的委托代理人來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某某訴稱,2014年9月10日下午,被告某某物流的員工田某駕駛贛F×××××貨車在湯聞線由西向東行駛至原告所有的楊桃弄14號房屋門口時,車輛向右側翻,與原告房屋相碰,造成房屋損壞、屋內物品、門口地面等損壞的事故。經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濱江大隊認定,此次事故由駕駛員田某負全部責任。此次事故導致原告房屋門口過橋塌陷、房屋正門墻壁和大梁下面承重墻嚴重損毀、屋內部分物品損壞。同時,原告一直將該房屋出租給他人作為廠房,此次事故導致廠房無法正常使用,承租人提前與原告解除租賃合同,給原告造成了損失。且房屋修繕期間,無法正常出租,一直閑置至今,使原告可得利益受到極大損害。請求判令:1、被告某某物流賠償原告房屋修繕費用、房屋閑置損失共計80855元;2、被告某某保險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某物流辯稱,對事故認定沒有異議,對公估費用沒有異議,其他費用應該由被告某某保險承擔,具體數額由法院查清。
被告某某保險辯稱,被告某某物流在其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和責任限額為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及不計免賠險,其公司對公估費用沒有異議,根據商業險條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第九條第一款,空置損失等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不予賠償,房屋修繕費用予以認可,但要求原告提供發票。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舉證如下:
證據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1份,證明事故發生的經過以及責任分配的相關事實。
證據2、事故發生現場圖片1組,證明該事故造成原告房屋嚴重損壞、路面過橋全部毀損的事實。
證據3、公估報告1份,證明該事故給原告房屋造成的損失為44235元的事實。
證據4、廠房租賃合同以及銀行流水明細1份,證明原告該房屋一直出租作為廠房使用以及該房屋的租金、保證金及提前解約損失約定等情況。
證據5、合同提前終止協議1份,證明本次事故造成房屋無法正常使用,導致承租人提前與原告解除租賃合同的事實,同時證明原告被迫免除承租人賠償款共計17000元的事實。
被告某某物流舉證如下:
證據6:收條1份,證明事故發生后其公司向原告支付事故押金2萬元的事實。
被告某某保險舉證如下:
證據7、商業險保險條款第三者責任條款第九條第一款,證明各項間接損失保險公司某不予賠償;
證據8、交強險、商業險及免責告知書,證明其公司已經對各項保險條款履行了告知義務。
被告某某物流對證據1-4的三性無異議,對于租金損失需要法庭進行審核,對證據5的真實性無法認定、對關聯性有異議,且原告房屋已經很陳舊,并不能確認房屋租賃合同提前解除系因此次交通事故;被告某某保險同意被告某某物流的質證意見;原告周某某對證據6的三性無異議,對證據7-8不發表質證意見。
經質證,本院對證據1-4、6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予以采納并確認其證明效力;對于證據5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對于其證明的內容與本次事故導致的損失以及能具體支持的數額在判決書論證部分予以闡述;證據7、8系保險公司格式合同條款,對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并采納。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和各方當事人的庭審陳述,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
2014年9月10日,被告某某物流的駕駛員田某駕駛贛F×××××貨車在湯聞線由西向東行駛至楊桃弄14號門口時,車輛向右側翻。車輛與原告所有的楊桃弄14號居民房相碰,造成房屋損壞、屋內物品損壞、門口地面損壞、車輛損壞的單方事故,經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田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當天,被告某某物流為原告受損房屋支付了押金2萬元。經福建新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公估,原告房屋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物損費用共計44235元,
再查明,贛F×××××號車輛在被告某某保險投保了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為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及不計免賠險。
另查明,原告所有的該房屋在事故發生前用于出租,租期從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第一年租金為42000元,第二年起以第一年租金為基數,每年遞增3%。如承租方需提前解約,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原告,且需向原告支付2個月的租金款項作為賠償。雙方的租賃保證金經2012年2月7日協商約定為6000元。事故發生后,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于2014年11月15日與原告達成一致,約定雙方協議同意提前終止租房合同,原告免除了承租方提前終止需支付的兩個月租金即12000元以及承租方因生產需要對原告房屋產生的破壞賠償費用5000元,而承租方之前向原告所交6000元保證金不再退還。
本院認為,一、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122000元(即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范圍內分項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予以賠償。二、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告房屋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及具體責任由誰承擔:1.原告房屋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物損費用經福建新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供的公估報告證實為44235元,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該筆費用應先進入交強險財產損失分項限額下賠償2000元,另外42235元進入商業險賠償;2.此次事故導致原告的其他損失:首先,房屋空置費用,根據《廠房租賃合同》提前終止協議,原告房屋因此次交通事故于2014年11月15日終止了租賃合同,經公估定損后,被告某某保險于2014年11月17日出具了《物損估損清單》,原告可及時對房屋進行相關修繕,結合原告公估報告、房屋受損的情況,本院認為其主張房屋修繕時間三個月的空置損失應屬合理,以第三年月租金6450元計算,即支持該部分損失為19350元;其次,提前解約產生的損失,此次事故造成原告房屋受損后的安全性隱患使承租方提出提前解約,被告某某物流抗辯稱涉案房屋年久失修,解約行為并不完全因為此事故,本院認為原告周某某對承租方放棄了因提前解約而可以主張的12000元賠償系自愿處分自己權利,對于侵權方某某物流公司來說,無法預見其侵權行為導致的該部分尚未發生的不確定損失,故原告該部分主張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最后,原告免除承租方對房屋造成的破壞作價5000元損失,本院認為該部分費用系原告自愿與承租方之間達成的協議,且該房屋在事故中受損后本就需要進行修繕,公估機構在事故發生后對相關物損進行評估,所以不支持原告對房屋損失主張雙重權利,該部分主張不予支持,故本次事故導致的其他損失共計19350元,屬于間接損失,依據保險合同約定,不屬于被告某某保險理賠范圍,應由侵權人某某物流承擔,因某某物流已經墊付押金20000元,故原告周某某相關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蕭山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周某某損失共計44235元。
二、駁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11元,全部由被告崇仁縣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負擔460元,由周某某負擔451元。原告周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來本院退費;被告崇仁縣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本院開戶銀行:杭州銀行濱江支行;戶名: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賬號:787020****7282)。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7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戶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2×××68,開戶銀行:工商銀行湖濱支行)
代理審判員 儲盛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黃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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