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敏與李某輝、趙某才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2閱讀量:(1674)
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豐民初字第2392號
原告楊某敏。
委托代理人田秀敏,河北宋守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輝。
被告趙某才。
委托代理人某生。
被告**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姚某業,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軍,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唐山分所律師。
原告楊某敏與被告李某輝、趙某才、**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賀玲適用簡易程序,于2012年10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敏的委托代理人田秀敏,被告李某輝,被告趙某才的委托代理人某生,被告**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負責人姚某業的委托代理人王建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1年4月17日7時,被告李某輝駕駛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沿112線由南向北行駛至112國道百威啤酒廠南路口右轉時,與乘坐在陶某忠駕駛的電動自行車上的我相刮后碾壓,造成我受傷的交通事故。經豐南區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某輝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陶某忠無責任,我無責任。我因此事故造成的損失有:治療費146622.3元、護理費70784.4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60元、誤工費34500元、傷殘賠償金99680元、傷殘鑒定費800元、殘后護理費325030元、交通費11939.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0元、按摩器158元、矯形鞋57000元,共計785074.23元。因李某輝駕駛趙某才所有的機動車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對我的損失應依法給予賠償。**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系該事故車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責任險的保險人,我的損失該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和三者責任保險金額內予以賠償。故提起訴訟,請求三被告賠償我各項經濟損失785074.23元。
被告李某輝辯稱,原告所訴事故的時間、地點及責任都對。我是司機,事故發生的地點是土路,而且是拐彎,我當時不知道與原告刮蹭了,正好是盲區,是我后面的車按喇叭,盲區過來后我在倒車鏡里也看見了,我不是故意駛離的現場。原告的損失應由車主和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趙某才辯稱,原告請求的損失數額過高。
被告**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辯稱,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原告損失予以賠償。李某輝駕駛的車輛事故發生后有駛離現場的行為,而且這個行為是他承擔全部責任的原因,該行為應屬于逃逸行為,商業險部分我公司拒絕賠償。原告請求的護理費、誤工費過高,殘后護理費、矯形鞋費用應提供相應的司法鑒定,評殘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交通費請求過高,我公司認可1000元。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供證據及證明內容如下:
1、豐南區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第2011-2092號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及事故責任;
2、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的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單復印件各1份,證明該車的保險情況。
3、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證復印件、李某輝駕駛證復印件,證明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資格。
4、住院收費收據2張、門診收費收據50張、外購藥發票2張,住院病歷、用藥明細表、出院證各2份,診斷證明4份,唐山市第二醫院證明1份,證明原告傷情、治療時間及醫藥費。
5、護理人員李慶利護理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陶某忠護理證明1份、工資表3份,證明護理費。
6、楊某敏誤工證明和工資表3份,證明誤工費。
7、傷殘評定書1份、傷殘評定費票據1張,證明原告的傷殘和鑒定費支出情況并佐證殘后護理費。
8、交通費票據606張,證明交通費。
9、唐山市第二醫院假肢矯形中心出具的證明和唐山華北法醫鑒定所出具的更正說明,證明配置矯形鞋的費用。
10、按摩器發票1張,證明支出費用158元。
經庭審質證以及雙方陳述,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2011年4月17日7時,李某輝駕駛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沿112線由南向北行駛至112國道百威啤酒廠南路口右轉時,與乘坐在陶某忠駕駛的電動自行車上的楊某敏相刮后碾壓,造成楊某敏受傷的交通事故。經豐南區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某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七十條一款之規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陶某忠無責任;楊某敏無責任。
楊某敏受傷后,先在唐山市豐南區醫院住院治療58天后,該院建議轉入上級醫院繼續治療。2011年6月14日,楊某敏轉住唐山市第二醫院住院治療120天,先后共住院治療178天,共花去醫藥費146622.3元,購買按摩器支出158元。2011年7月26日,唐山市第二醫院假肢矯形中心對楊某敏傷情出具證明意見:患者兩腿長度相差3公分,殘肢肌力較弱,根據傷情需要,配帶普及型硅膠半足矯形鞋價格為4750元,在正常情況下使用壽命為二年。2012年3月28日,楊某敏傷情經唐山華北法醫鑒定所評定為伍級傷殘;另Ia值為10%;日常生活能力明顯受限,需要指導。2012年6月19日該鑒定所出具更正說明“需配置矯形鞋”。楊某敏支付鑒定費800元。
楊某敏在住院治療期間,被告趙某才為其墊付各項費用51100元。
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系趙某才所有,李某輝系該車司機,事故發生時屬于履行職務行為。該車在**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為500000元,約定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均自2010年4月23日零時起至2011年4月22日二十四時止。
上述事實,有雙方陳述、事故認定書、保險單、行駛證、駕駛證、醫藥費票據、用藥明細、病例、診斷證明、出院證傷殘鑒定書以及更正說明、鑒定費票據、假肢中心證明意見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豐南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此事故做出的責任認定,與法無悖,且雙方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李某輝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趙某才與李某輝之間屬于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被告**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屬于事故車輛的交強險和三者責任險保險人,此事故給原告造成的各項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應由**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原告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損失,屬于保險人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內賠償范圍的,被保險人趙某才請求由保險人直接向原告賠付保險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應向原告賠償保險金;原告超出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范圍的損失,應由被告趙某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對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傷殘鑒定費、按摩器費用的請求,證據充分,應予支持;對誤工費的請求,根據其所提供的本人誤工證明,按河北省2012年度批發零售業的年收入標準予以支持;護理費按二人護理的請求沒有醫囑意見,本院按一人護理并根據所提供護理人李慶利的月平均工資標準予以支持;對殘后護理費的請求,根據傷殘鑒定意見,按河北省2012年度農業的年收入標準計算20年總數的30%予以支持;對矯形鞋費用的請求,屬于殘疾輔助器具費用,應依據司法鑒定結論以及“普及型矯形鞋”的費用標準和使用年限,按國家衛生部公布的我國人均壽命預期標準73歲計算費用數額;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根據其傷殘等級,請求數額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對交通費的請求過高,根據其住院、轉院、出院、復查以及評殘等實際情況,酌定支持3000元為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六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的相關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楊某敏各項損失人民幣475573.3元。
二、被告趙某才賠償原告楊某敏傷殘鑒定費800元。
以上二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履行時原告楊某敏返還被告趙某才墊付款51100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200元,由被告趙某才負擔2400元,原告楊某敏負擔18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賀玲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孫小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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