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駱某某與劉某甲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7閱讀量:(1348)
安徽省無為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無民一初字第00379號
原告:駱某某,女,漢族,住安徽省蕪湖市無為縣某某鎮。
委托代理人:朱興旺、徐肖佳,安徽點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甲,男,漢族,住安徽省蕪湖市無為縣某某鎮。
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駱某某訴被告劉某甲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一案。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春輝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興旺、徐肖佳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甲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駱某某訴稱:原、被告于1996年經人介紹相識并同居,雙方于19**年**月**日生育長子劉某乙,20**年**月**日生育次子劉某丙。同居期間,被告常年沉湎于賭博,且經常毆打原告,現原、被告雙方感情破裂并解除分居關系。為維護孩子的合法權益,故訴至無為縣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決:1、長子劉某乙由被告撫養;2、次子劉某丙由原告告撫養,被告承擔撫養費。
劉某甲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駱某某、劉某甲于1996年相識并同居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期間,雙方于19**年**月**日生育長子劉某乙,現已成年,20**年**月**日生育次子劉某丙,現跟隨駱某某共同生活學習。2014年11月1日,駱某某被劉某甲毆打后,就診于天津市二五四醫院,被診斷為前臂、頸部、膝關節外傷,并當日報警,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宜興埠派出所予以受理。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社區證明、受案回執、醫院掛號收據、診斷證明書、門(急)診病歷冊、照片、原告收入證明、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駱某某、劉某甲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開始同居生活,屬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其同居關系可自行解除。但雙方所生育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雙方均有撫養子女的義務,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一方,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關于長子劉某乙為19**年**月**日出生,已年滿十八周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故其不存在被撫養問題。關于次子劉某丙現隨原告共同生活學習,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認為其由駱某某撫養更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又庭審中駱某某表示愿意獨自承擔劉某丙的全部子女撫養費,并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院予以準許。劉某甲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為放棄相關抗辯權。為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駱某某、被告劉某甲所生次子劉某丙由原告駱某某進行撫養,關于劉某丙的全部子女撫養費由原告駱某某獨自承擔。
二、駁回原告駱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駱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李春輝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書 記 員 XX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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