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賴某某與無為縣某某鎮某某社區居民委員會債權關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7閱讀量:(1938)
安徽省無為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無民一初字第00159號
原告:賴某某,男,漢族,住某某縣。
委托代理人:魯擁軍,安徽點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無為縣某某鎮某某社區居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該居委會主任。
原告賴某某與被告無為縣某某鎮某某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居委會)債權關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何平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賴某某及其代理人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賴某某訴稱,2001年至2003年期間,被告以資金周轉困難等理由,將原告的三年工資及政府獎勵給原告的勞務費不發,用以償還其它到期債務,對此被告出具了三張欠款憑證共計欠款14849元,原告多次催討要求被告還款,被告以各種借口搪塞不履行還款義務,為此訴至本院要求其支付給原告欠款、承擔資金占用期的利息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居委會未作書面答辯,但在庭審中辯稱,欠款屬實但所欠工資款不是事實,工資款已領取。
賴某某為支持自已的主張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證據: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張,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2、欠條原件三張,證明居委會于2001年8月12日、2001年8月12日、2001年8月12日共計三張欠條計款14849元工資款及勞務費。本案被告欠款事實,是勞務工資報酬。
對賴某某提交的證據,居委會進行質證對提交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無異議,但認為工資款已被其領回,又把此款借給村里,所欠的不是勞務工資。
居委會為支持自已的主張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1、收條,證明原告已領回工資款;2、工資表,證明對應上述領款。
對居委會提交的證據賴某某進行質證認為所提交的證據為復印件,而欠款是事實,不管案由如何確定,被告均應還款。
對于當事人雙方各自提供的,對方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對于當事人各自提供的、他方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證如下;對賴某某提出居委會提交的證據為復印件,庭后經核對與原件無異,應予以確認。
根據上述當事人的陳述以及對當事人所提供證據的認定,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實如下:賴某某曾任居委會(原為某某鎮某某村民委員會)書記。在此期間,賴某某的工資款以及鎮政府的獎勵,由居委會發放。賴某某在居委會所制作的工資表中簽名,因村資金周轉困難,但實際未支付。居委會分別于2001年8月12日、2002年8月22日、2003年4月27日出具三張欠條,分別欠款8160元、2849元、3840元,共計14849元。后賴某某要求居委會給付欠款未果,為此訴至本院,請求法院判令居委會立即歸還欠款14849元及占用期間(從2003年5月1日起至還款之日)的利息,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因本案是居委會欠賴某某的工資后經賴某某同意由居委會出具了欠條,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欠條合法有效,故居委會所欠賴某某的勞動報酬轉變為賴某某與居委會之間的債權債務,故本案案由應定為債權關系。賴某某與居委會之間對所欠款的事實均無異本院予以確認。對其要求歸還欠款的請求予以支持。對賴某某主張其承擔資金占用期間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雖雙方未約定利息和付款期限,但賴某某已于2013年12月24日向法院起訴,提出主張并要求支付利息,居委會應從賴某某起訴之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給付賴某某。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財產不受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無為縣某某鎮某某社區居委會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給付賴某某人民幣1484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24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
二、駁回賴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不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0元,減半收取85元,由無為縣某某鎮某某社區居委會承擔。
上述款應匯至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無為縣支行,收款單位:安徽省無為縣人民法院,帳號1005024983********。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訴狀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何 平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 朱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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