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麥某甲與麥某乙撫養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8閱讀量:(1364)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青少民初字第27號
原告麥某甲。
法定代理人郭某。
委托代理人陳劍文,廣西金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麥某乙。
委托代理人呂杰,北京市鼎業師事務所廣西分所律師。
原告麥某甲與被告麥某乙撫養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麥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陳劍文,被告麥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呂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麥某甲訴稱,原告系郭某與被告的婚生女,郭某與被告于2013年10月10日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中,被告同意每月支付原告2000元作為撫養費,直至其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時止,但被告自2013年10月10日起就一直未向原告支付過撫養費,請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從2013年10月10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2000元(含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直至原告年滿十八周歲時止;二、被告承擔所有訴訟費用。
被告麥某乙辯稱,原告法定代理人所述事實不符,我方有證據證實已支付至2015年5月份的撫養費,合計46000元。
經審理查明,原告法定代理人郭某與被告麥某乙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麥某甲,即原告。2013年10月10日,郭某與被告麥某乙因夫妻感情破裂,經協議離婚,關于麥某甲的撫養主要如下約定:麥某甲由郭某攜帶撫養,被告麥某乙每月5日前應支付其撫養費(含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2000元,直至完成高中教育階段,××等特殊原因,需大額費用支出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議簽訂當日,被告即向郭某支付麥某甲當月的生活費2000元,郭某亦向其出具收條。此后,被告還于2013年12月25日、2014年3月7日經銀行向原告中國建行銀行名下賬戶(尾號分別為2755、5936)支付32000元及2000元,合計34000元。此外,雙方離婚協議前,被告還經中國銀行向郭某中國銀行名下賬戶(尾號3541)支付10000元,該款備注為學雜費。2014年9月10日,原告實際監護人郭某認為被告未足額支付撫養費,遂訴至本院,請求法院判如所請;被告則答辯如前。
本院認為,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被告與原告其母郭某離婚時,約定其應每月5日前支付麥某甲撫養費2000元。因未解除婚姻關系前,如無相反約定,夫妻雙方對子女的撫養應視為共同撫養,本案被告與原告其母郭某協議離婚之日為2013年10月10日,故被告應自2013年11月起,始應向原告支付撫養費。據此,計至本案判決當月即2015年6月止,被告應支付的撫養費為40000元(2000元/月×20個月)?,F按上文查明,雙方離婚后,被告支付的撫養費為36000元(2000+32000+2000),故被告還應支付4000元。至于2015年6月以后至原告年滿十八周歲時止的撫養費,因尚未發生,在雙方約定撫養費按月支付的情況下,原告在本案中一并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其應待實際發生且被告未履行時,再行主張。
關于被告在2013年9月10日向郭某支付的10000元,其雖在銀行憑證上備注為學雜費,但因在此后的離婚協議中,雙方并未明確約定將該款計入離婚后被告須支付的教育費中,現原告方于訴訟中也不認可一并計入,故被告主張該款應計入本案已支付的撫養費,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麥某乙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麥某甲支付2013年11月至2015年6月期間未付清的撫養費4000元;
二、駁回原告麥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00元,由被告麥某乙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負擔的部分應隨同上述款項一并支付給原告。
上述債務,義務人應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完畢。逾期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到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受理費。逾期不交納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駱興國
人民陪審員 黃思霞
人民陪審員 賈顏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黃 媚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