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7-03-03閱讀量:(1491)
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迎民初字第1925號
原告齊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住河南省某某市。
委托代理人謝樂,山西黃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山西汽運集團晉龍某某運輸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某某路**號,注冊號140000**********,組織機構代碼*****929-5。
法人代表人馬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某某區,山西汽運集團晉龍某某運輸貿易有限公司職工。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萬柏林區某某街**號某某大廈**層,組織機構代碼7725****-X。
負責人梁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馮芝剛,山西明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平陽陽,山西明坤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齊某訴被告山西汽運集團晉龍某某運輸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稱稱山西汽運公司)、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齊某的委托代理人謝樂,被告山西汽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某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馮芝剛、平陽陽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齊某訴稱,2011年2月26日21時20分,原告駕駛被告山西汽運公司所有的晉A×××××號青年大巴車,由北向南行駛至二廣線高速公路896KM+000M處時,與同車道行駛由張某某駕駛的黑M×××××(黑M×××××掛)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隨相撞,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對該起事故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長治市武鄉縣醫院救治并于2月27日轉至長治醫學院附屬和平醫院治療,2011年6月15日出院。2015年4月2日,原告到鄭州仁濟創傷顯微外科醫院住院進行二期手術,于4月21日出院。兩次共住院128天,花去醫療費120204.35元。事發至今,原告一直在康復治療,無法工作。事故發生時,被告山西汽運公司作為晉A×××××號車的所有人及客運承運人,為該車輛包括司機座位在內的全部55個座位,在被告某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每座50萬元的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原告認為,自己駕駛晉A×××××號被保險機動車在運送旅客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人身受到傷害,被告山西汽運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事故發生至今,理賠始終沒有結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山西汽運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120204.35元、誤工費232691.75元、護理費23185.2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800元、營養費15400元,共計404281.31元;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在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50萬元范圍內,直接向原告賠償;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山西汽運公司辯稱,我公司是事故車輛的登記所有權人,事故發生時我公司為該車的每座(包括司機在內共55座)投保了50萬元的客運乘運人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后我公司協調保險公司就車損問題已經進行了理賠,但就原告齊某受傷問題協商未果,沒有進行過理賠。原告齊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且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應當在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范圍內依法對原告進行賠償。
被告某某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并非本案的適格主體,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我公司并不是侵權人。被告山西汽運公司在我公司投保了每座50萬元的客運乘運人責任保險,包括司機在內,其中醫療費用限額15萬元,死亡傷殘限額35萬元,該客運承保合同的當事人為被告山西汽運公司,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告不具有保險賠償請求權。退一步而言,即使要求我公司承擔,我公司也要核實是否存在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按照特別約定,每次事故每人免賠200元。就原告訴請的具體費用,原告住院后期75天沒有診療情況的體現,存在掛床行為,掛床期間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不應得到支持;原告于2011年2月27日發生交通事故后,于2011年6月15日出院,2015年才進行二期手術,中間時隔四年,是否出現其他變故導致原告二期手術不得而知,醫療費及其他費用應當扣除原告二期手術的費用;原告2011年2月27日入院治療,于2011年6月15日治療終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告的誤工時間應當只計算住院期間,對原告訴請的四年誤工費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護理費過高,護理期限過長,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過高,應按50元每天確定;原告主張的營養費計算天數過長,需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
經審理查明,2011年2月26日21時20分,原告駕駛被告山西汽運公司所有的晉A×××××號青年大巴車,由北向南行駛至二廣線高速公路896KM+000M處時,由于雪天路滑,導致方向失控與同車道行駛由張某某駕駛的黑M×××××(黑ME938掛)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隨相撞,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對該起事故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山西省武鄉縣人民醫院救治,次日轉入長治醫學院附屬和平醫院手術治療,實際住院109天,共支出醫療費89213.26元,出院后原告2012年11月30日在長治醫學院附屬和平醫院復查時,醫院建議轉上級醫院植骨內固定手。2015年4月2日原告在鄭州仁濟創傷顯微外科醫院進行后期手術,住院19天,支出醫療費30991.09元。另查明,肇事車輛晉A×××××在被告某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每座50萬元的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包括司機共計55座,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屬于保險責任。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有:高速交警三支隊五大隊晉高三5公交認字(2011)第000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險單;山西省武鄉縣人民醫院的醫藥費發票;長治醫學院附屬和平醫院的住院病案、出院證、診斷證明書、醫藥費票據;鄭州仁濟創傷顯微外科醫院的住院病案、醫藥費發票;原、被告的當庭陳述。
本院認為,客運承運人責任是指乘客在乘坐客運車輛的途中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時客運車輛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齊某駕駛的晉A×××××號大巴車在行駛中因雪天路滑發生交通事故,原告齊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并人身受到損害,作為晉A×××××號大巴車客運乘運人責任保險承保公司的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對原告因就醫治療支出的相關費用應予賠償。對于醫療費,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原告存在掛床行為的主張,因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就醫過程中支出的醫療費120204.35元,有票據為證,本院予以支持。對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兩次住院共計128天,以每天100元計算為12800元。對于營養費,鄭州仁濟創傷顯微外科醫院的出院醫囑建議加強營養,考慮原告的實際住院天數,本院酌定原告的營養期間為150天,營養費以每天50元計算為7500元。對于誤工費,因原告就醫過程長達四年,自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2日沒有治療記錄,故原告第一次住院的誤工期間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至2012年11月30日長治醫學院附屬和平醫院出具診斷建議書之日,第二次住院的誤工期間自2015年4月2日住院之日起計算至出院后8周(出院醫囑建議8周后行外固定架去除術),兩次共719天,誤工費以山西省2014年交通運輸業年均工資60187元計算為118560元。對于護理費,長治醫學院附屬和平醫院的出院醫囑建議臥床休息4周,原告的護理期間以計算兩次住院128天加出院后4周共156天,護理費以山西省2014年居民服務業年均工資30467元計算為13022元。對于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提出的保險特別約定,因不能證明該約定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已向投保人明確告知,本院不予認定。以上共計272086.35元,由作為肇事車輛晉A×××××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承保公司的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進行賠付。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齊某醫療費120204.3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800元、營養費7500元、誤工費118560元、護理費13022元,共計272086.35元;
二、駁回原告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60元減半收取計630元,由原告齊某負擔206元,被告山西汽運集團晉龍某某運輸貿易有限公司負擔42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勍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書記員 張哲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