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李某某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03閱讀量:(1767)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鹿民一初字第01436號
原告張某某,女,19**年**月生,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某某區。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年**月生,漢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魏菊虎,山西黃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19**年**月生,漢族,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某某市,現下落不明。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某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魏菊虎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某因下落不明,經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2013年4月21日李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232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西山賓館段時,與同向在前推著自行車步行的張某某碰撞,致張某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造成交通事故,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某賠償原告張某某交通事故損失42728.26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李某某未提出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21日李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232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西山賓館段時,與同向在前推著自行車步行的張某某碰撞,致張某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造成交通事故,該事故發生后經鹿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勘察認定,李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未避讓行人,違反《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故李某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張某某無責任。
張某某請求賠償的項目和數額為:
一、醫療費12420.26元。張某某受傷后在鹿泉市上莊衛生院、河北醫科大學第三醫院門診和住院治療,住院17天,支付醫療費12420.26元,張某某傷情經醫院診斷為:右三踝骨折伴脫位、左足外傷等。有住院病歷、醫療單據、診斷證明等在案佐證。
二、誤工費10268元。提交張某某單位證明,證實張某某工資2879元/月。提交醫院出具診斷證明,建議張某某出院后繼續休息3個月,需人陪護。張某某誤工費為2879元/月×(住院17天+3月)=10268元。
三、營養費20/天×17天=340元。有醫囑。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17天=850元。
五、護理費3150元。提交護理人員王某某單位的證明,證明王某某工資3150元,護理費為3150元,有醫囑。
六、交通費618元。有票據為證。
七、輔助器具費用(拐杖)200元。有票據為證。
八、二次手術費10000元,有醫囑。
九、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鹿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查明的該交通事故事實屬實,出具的責任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定,侵權責任人李某某應當按照事故責任對原告張某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原告張某某提供的證據,其請求賠償的損失依法認定為:醫療費12420.26元,誤工費10268元,護理費3150元,營養費3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50元,交通費600元,輔助器具費用(拐杖)200元,二次手術費6000元,以上損失計33828.26元,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李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三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某交通事故損失33828.2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68元,公告費610元,計1478元,由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丙午
審判員 王小平
審判員 楊彥明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 魯 瑩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