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7-03-08閱讀量:(1676)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雁民初字第03809號
原告:某某工程咨詢(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謝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邢超,陜西德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國電陜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越嶺,陜西至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某某工程咨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訴被告國電陜西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電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超,被告國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越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公司訴稱,原告與被告2011年11月10日簽訂《國電某某風電項目P&H風機基礎設計合同》,約定:由原告對被告國電某某風電項目進行P&H風機基礎設計服務。工程于2011年12月開工,合同設計費X萬元,被告應于201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P&H風機基礎設計義務,參與了設計計算與繪圖、提供了設計圖、參與指導了現場施工及操作、履行了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但是,在施工過程中,由于第三方提供的螺紋鋼發生質量問題,導致部分風機基礎出現螺紋鋼斷裂,原告無法繼續指導現場施工。被告停止施工已經2年,導致原、被告雙方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但是原告為履行合同義務卻耗費了大量人員、專利、技術及其他費用成本等,被告未支付任何設計費用,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合同損失,故原告現訴至本院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X萬元設計費,及被告自2012年6月3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期間的逾期付款損失利息(以X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國電公司辯稱,原告訴稱依約履行合同義務與事實不符,被告在原告未履行合同義務之前沒有支付合同價款的義務。原告對合同項目的終止負有過錯責任,原告提起的訴訟為不誠信的惡意訴訟。
經審理查明,原告某某公司(乙方)與國電延安某某項目籌建處(甲方)于2011年11月10日簽訂了《國電陜西某某風電項目一期P&H風機基礎設計合同》約定:1、乙方對甲方國電陜西某某風電項目一期49.5MW風電項目進行P&H風機基礎設計,1.5兆瓦機組共計33臺。2、設計費用為X萬元,乙方將確保在甲方要求的時間完成基礎設計工作。甲方需在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乙方總設計費用100%。經核實,雙方簽訂合同后,因甲方國電延安某某項目籌建處的主體注銷,該合同項下甲方的權利義務已由被告國電公司承繼。
另查明,原告完成了5臺風機的設計圖紙,并于2011年年底交給被告,被告按照上述圖紙施工建造了5臺風機。其余28臺風機的設計圖紙原告并未完成。原告向法庭提供由北京市東方公證處公證的案外人ALLANHEXXXXXXXXXXX發送給原告公司的郵件:作為P&H無張力灌注樁風機基礎的發明人,我確認:在具備類似地質條件和使用相同風機的發電項目中,實際標準設計做法是整個風電項目僅需設計一套基礎平面圖。原告亦提供了ALLANHEXXXXXXXX的美國專利權證書佐證其專利權人的身份。
上述事實,有《國電陜西某某風電項目一期P&H風機基礎設計合同》、庭審筆錄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國電陜西某某風電項目一期P&H風機基礎設計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義務。合同簽訂之后原告完成了5臺風機設計圖,被告亦施工建造。原告稱由于地質條件類似,其余28臺風機均可依照已完成的5臺風機設計圖施工,并向法庭提供了案外人ALLANHEXXXXXXX對于無張力灌注樁風機基礎的美國專利權證書及其向原告公司發送的郵件佐證上述事實。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美國專利權證書真實性無法核實,ALLANHEXXXXXXX未出庭證明原告提交的郵件真實性,故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及證明目的本庭不予采納。依照合同約定原告完成33臺風機的設計圖設計費共計X萬元,其已完成的5臺風機設計圖價款應為X萬元【(X萬元÷33臺)×5臺】。原告現訴請被告支付X萬元設計費及自2012年6月3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結合原告已完成的設計工作,被告應支付原告設計費X萬元及利息,依照雙方合同約定被告應于2012年6月30日之前向原告付款,故上述欠款利息應自2012年7月1日起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國電陜西某某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某工程咨詢(北京)有限公司設計費X萬元及上述欠款利息。(以X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為準自2012年7月1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3524元,由原告承擔8524元,由被告承擔5000元。因原告已預交,被告應將上述款項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曉婷
代理審判員 朱 華
代理審判員 王 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劉媛媛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