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蘇某某與邱某某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08閱讀量:(1365)
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未民初字第02272號
原告蘇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聰,陜西德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金艷艷,陜西德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邱某某,男。
原告蘇某某與被告邱某某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蘇某某委托代理人李聰、金艷艷、被告邱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蘇某某訴稱,其于2012年2月27日向被告邱某某出借資金500萬元,被告承諾月利率2.2%,后經其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歸還借款,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500萬元。
被告邱某某辯稱,其與原告并不認識,原告系經李向東介紹向其提供了500萬元借款,其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單,此后其向原告清償了幾十萬元,剩余部分其同意在要回欠款后,向原告償還,但原來約定的利率過高,應當按照銀行貸款利率標準計算利息。
經審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2月27日分別通過其本人及他人賬戶向被告轉賬給付500萬元,被告在收到上述款項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單,借款單說明一欄記載:“我處借款到6個月利率為2.2%”。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未果,形成訴訟。庭審中,被告邱某某陳述借款后其向原告清償了幾十萬元,現在暫時無法提供證據,原告認可被告向其給付過款項,但稱該款系借款利息。
上述事實,有借條、轉賬憑證、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本案原告持由被告出具的借據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500萬元,于法有據,應予支持。被告清償的款項,原告主張系償還的借款利息,按照借貸合同先償還利息后清償本金的原則,并結合人民銀行貸款利率標準,本院對原告的主張予以確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邱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蘇某某借款人民幣500萬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給付金錢債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80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邱某某承擔,于上述付款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黃亞軍
人民陪審員 馬平安
人民陪審員 張福軍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任瑞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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