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范某某與林某某因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09閱讀量:(1287)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佛順法良民初字第64號
原告范某某。
委托代理人許洪菲,廣東匯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林某某。
原告范某某訴被告林某某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羅佩儀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2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開庭時,原告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許洪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林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范某某訴稱,原、被告是朋友關系。2011年,因被告資金周轉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計共145000元。為明確雙方債權債務關系,被告在2012年7月30日寫下《欠條》,確認欠原告145000元。被告在寫下欠條后答應盡快還款,后經原告多次追討,被告只償還了10000元。原告催收無果,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135000元,并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暫住證(復印件)、佛山市流動人員辦理居(暫)住證歷史記錄各1份,證明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2.欠條1份,證明被告在2012年7月30日確認欠原告145000元。后被告于2012年8月份左右向原告還款10000元,現在尚欠135000元未付。
案經開庭審理,由于被告林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自動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原告提交的證據來源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被告因資金周轉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2012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確認共向原告借款145000元。簽訂上述欠條后,被告向原告歸還了10000元,其余欠款原告經催收無果,遂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以上事實,還有本院開庭筆錄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的借款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應按約向原告還本付息,因雙方并未約定還款日期及借款利息,原告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間內返還,原告向本院起訴被告要求還款,被告于2014年1月13日收到本院送達的應訴材料,即原告催款的意思表示于當天到達被告,故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從2014年1月1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林某某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范某某歸還借款135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為從2013年1月1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范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500元(原告已預交),財產保全費1195元,合共2695元,由被告林某某負擔(被告逕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羅佩儀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許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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