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區某某信用卡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09閱讀量:(1872)
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29號
公訴機關佛山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區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2004年8月4日因犯盜竊罪被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06年5月3日刑滿釋放。
辯護人高敏強,廣東金騰律師事務所律師。
佛山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以佛禪檢刑訴(2013)13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區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佛山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何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區某某及其辯護人高敏強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區某某使用偽造的房產證與工作證明,于2012年10月17日在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申請并開通一張卡號為622202012122XXXXX的信用卡,后持卡透支。至2012年11月13日,被告人區某某使用該信用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幣78400元,雖經銀行多次催收,其從未償還透支款項。
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區某某使用偽造的房產證與工作證明,在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請一張卡號為622922607136XXXXX的信用卡,后持卡透支。至2013年1月2日,被告人區某某使用該信用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幣47390.40元。透支后,其除因退貨通過支付寶退款償還135元外,雖經銀行多次催收仍拒不還款。
2013年10月5日,被告人區某某在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中山路368號佛山維德酒店被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區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被害單位單位的報案人陳述、報案書等報案材料,證人葛棚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信用卡開戶申請資料(含房產證與工作證明),賬戶交易明細,銀行催收材料,佛山市高明區房產管理所證明,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書,佛山市高明城創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證明,戶籍證明,被告人區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區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持偽造的財產及工作證明申請信用卡,并持卡惡意透支人民幣125790.4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區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區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仍不思悔改,繼續危害社會,應予嚴懲。辯護人以被告人區某某自愿認罪為由,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但請求減輕處理的辯護意見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區某某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量刑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區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5日起至2019年4月4日止。罰金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周信斌
人民陪審員 肖 芳
人民陪審員 梁曉靜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陳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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