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鐘某與楊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10閱讀量:(1685)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佛南法羅民一初字第431號
原告鐘某,女,漢族,住廣東省佛山市某某區。
委托代理人李建雄,廣東東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甲,男,漢族,住廣東省佛山市某某區。
委托代理人羅莉芬,廣東盈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伍星怡,廣東盈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原、被告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尹素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11月26日、2015年4月9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開庭,原告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雄、被告楊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開庭,原告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雄、被告楊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羅莉芬、伍星怡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于2006年初認識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下兒子楊某乙。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尤其是被告有非常嚴重的大男子主義,性格暴躁,多次打傷原告,存在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同時在2013年10月,被告離家與另一女子同居,這期間不給家用。原告在2014年3月26日找到被告,勸被告回家,被告當時還寫下一份保證書,雙方關系緩和了一個月,之后又是爭吵不斷。現雙方感情完全破裂,無和好可能。雙方在婚后購置了房產一套,為購房及裝修以及家庭的支出,原告多次向他人借款,這些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承擔。兒子楊某乙一直隨原告生活,且被告是公交車司機,工作時間不定,無法照顧兒子,故兒子應由原告撫養。故起訴,請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離婚;2、婚生兒子楊某乙由原告攜帶撫養,由被告按每月1500元的標準支付撫養費,學費、醫療費各承擔50%;3、佛山市禪城區XXXX房歸原告所有;4、共同債務40.2萬元由原告被告各承擔一半;5、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庭審中,原告第二項變更訴訟請求為婚生兒子楊某乙由原告撫養,無需被告支付其他費用。
被告楊某甲答辯稱,第一,我同意離婚。第二,小孩由被告撫養,因為原告是二婚的,已有一個女兒。而我是初婚,我只有這小孩,且男孩的性格脾氣與父親較接近,故由被告來撫養更合適。如果由被告來撫養,不需要原告支付撫養費,小孩的撫養費被告自行承擔。第三,位于禪城區XXXX房的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被告要求把該房產賣掉,清償按揭余額費用后平均分配。第四,對夫妻共同債務有異議,對于原告主張的債務我都不知情。在我們之前擬好的離婚協議上原告寫明的債務是49.8萬元,但是訴訟請求又稱是40.2萬元,這些都是假賬。家庭的所有收入都是原告在支配,被告對這些并不知情。我們購房貸款是49萬元,如果我們借了40.2萬元,那基本不用貸款,就可以一次性付款了,這是不符常理。關于借條的問題,這些欠條是一次寫的,如向李某借款的欠條中的“木人”的筆誤都一樣,且欠條落款的時間都是2014年的。我們是做生意的,每月收入約幾萬元,收入較高,不會借這么多錢。且我們XXXX房的房屋出租租金每月2600元,店鋪處出租的小房租金每月800元,店鋪每月的營業額、我的工資等都是由原告來掌控。所以,是不會向外人借這么多錢。第五、被告因購房向家人借款12萬元,應由原、被告承擔一半。
原告在訴訟中舉證如下:
1、原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件原各一份。用于證明: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婚生兒子的情況。
2、結婚證原件一份。用于證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
3、禪城區XXXX房的房產證原件兩份、售房款發票復印件一份。用于證明:房屋價款是80萬元。
4、借條、收據、南海農村信用合作社貨款收回傳票、南海區桂城街道集體組織收據、取款憑單、農商銀行客戶回單、中國農業銀行借記卡明細對賬單、貸款明細表原件各一份,借據原件兩份,欠條原件五份,交易明細三份,儲蓄銀行匯款收據原件四份。用于證明:原告購房時支付首付款31萬元,除被告支付5萬元外,其余款項是原告本人的存款及向親戚朋友的借款。其中向鐘天明借款6萬元用于提前還房貸,向李某某借款4萬元用于裝修房屋費用,2013年6月8日向李某借款支付小孩借讀費,其他借款也有用于日常生活開支。
5、提前還貸申請書原件一份。用于證明:原告提前還房貸6萬元。
6、病歷一份。用于證明:被告有家庭暴力的行為,打傷原告。
7、樂信豪庭房產證復印件一份。用于證明:該套房產是原告婚前財產,小孩由原告撫養便于小孩在佛山生活居住。
8、租賃合同復印件、營業執照原件各一份。用于證明:這是原告弟弟的店鋪,并非原告做的生意,是原告弟弟鐘天明做的生意,這與原告是無關。原告有時在弟弟處幫忙打點生意,不是原被告雙方做的生意。
9、保證書原件一份。用于證明:被告在夫妻存續期間有過錯,被告承認錯誤。
10、銀行流水單打印件三張及鐘某某的銀行卡原件一份。用于證明:原告提前還貸及借款的事實。
11、兒子書寫的材料。用于證明兒子本人愿意跟隨原告一起生活,且該份證據證實被告存在家庭暴力的問題,如用掃把打過婚生兒子,甚至把掃把打斷的事實,如跟隨被告生活,對小孩的成長是不利的。
12、報警回執原件兩份,病歷資料原件七份、醫療收費票據原件兩份。用于證明被告在原告提出離婚訴訟期間還對原告有家庭暴力的事實,被告存在嚴重的家庭暴力,在分割財產應少分,只能得到40%的夫妻共同財產。
13、照片十一張。用于證明在被告強行把小孩帶走后,被告沒有盡到父親的職責,不知如何照顧小孩的事實;被告指使其母親和哥哥到原告弟弟的店鋪逼債,在其店鋪上噴油漆,還親自到場指揮其母親及哥哥鬧事。
被告在訴訟中舉證如下:
14、南海農商銀行客戶通知書原件一份。用于證明:我們經營的店其中一個月的凈收入。
15、離婚協議原件一份。用于證明:離婚協議上寫的是49.8萬元,訴狀是40.2萬元,原告提供的借據都是虛假的。
16、照片一張。用于證明:打原告是因原告與別人有不清楚的關系。
17、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存款憑條、銀行卡存款憑條復印件各一份,活期賬戶明細查詢、中國農業銀行借記卡明細查詢、中國農業銀行金穗借記卡明細對賬單原件各一份。用于證明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支付房屋首期需要及裝修、日常生活所需,原、被告向楊某甲母親羅某某及嫂子吳某某、妹妹楊某借款合計12萬元。
18、楊某乙書寫的信函、楊某乙校訊通卡原件各一份。用于證明兒子楊某乙就讀于佛山市南海區某某街道某某第二小學,父子關系融洽,兒子愿意隨父親共同生活。
19、照片打印件兩張。用于證明2014年12月,鐘某工作經營的佛山市南海區桂城某某村頭原卷閘廠鋪位XX號鋪川菜館已貼出轉讓告示,鐘某將面臨失業,無力照顧孩子的生活與學業。
20、證明、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原件各一份,佛山市社會保障參保繳費證明打印件一份。用于證明被告楊某甲收入穩定,月入約五千元,工作積極,表現出色。
21、證人證言原件一份。用于證明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情況及被告楊某甲為人和善,父子關系感情親厚。
22、羅某某病例資料原件三份,楊某甲病例資料原件兩份,醫療票據三份。用于證明2014年12月29日,原告打傷被告及被告母親的事實。
經庭審質證、辯證,被告對證1-3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均無異議。對證據4中,買房的時候我向我父母借了7萬元,向我妹妹5萬元。原告稱向鐘天明借款6萬元,被告并不知情,請出示銀行提前還款憑證。原告稱裝修時借李某某4萬元,我也不知情,李某某是她朋友。我對所有的借款都不知情,家里所有收入和支出由原告掌控,且借據顯示是銀行轉賬的,請原告提供購房期間的轉賬憑證。對于郵政儲蓄銀行的收據,我認為這其實是2張,只是重復復印,其中有一張的時間是2014年1月,我們不會產生這么大的費用,同一天同一時間產生6萬元的費用,這不是一筆小數目。對證據5不予確認,這不能作為證據證明已經提前還款,只是一份申請書,請出示銀行提前還款的證明。對證據6真實性無異議,我要進行說明,我向法庭提供一張照片。我們購房的時候是2010年12月簽的合同及支付的首付款,我們四處籌錢貸款,但原告還有錢借給第三人,這個時間是重疊的,照片上欠條上的人是與原告同居十年的男人。原告與我結婚四年了,在購房期間,經濟困難時,原告在我不知情下把錢借給這男人,我是2013年10月發現了該張借條,原告隱瞞了我八年的時間,原告與該男人的關系一直糾纏不清。當時我讓原告給我一個解釋,原告當場把紙條撕掉,我一氣之下就打了原告。對證據7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無異議。對證據8的真實性的無異議,但這是在離婚期間簽訂的合同。我們盤下店鋪的時間是2013年4月,當時一次性支付了16.8萬元,這可求證之前的老板。當時我向我哥借款5萬,是以現金方式支付,這些都沒有寫任何的借據與憑證,包括借我父母及妹妹的錢也沒有憑證,但是這錢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轉到原告的賬號上。我們生意上的營業額都是原告在掌控,由于原告的弟弟是殘疾人,因為殘疾人免工傷稅收,所以原告對外人稱該店是其弟弟的,但實際經營是我們在經營,所有的收入及支出都歸我。我每天下班都在廚房工作,我是一名公交車司機,工作時間較長,但下班后仍幫忙。對證據9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我要說明一下,我們結婚八年,我們從樂信豪庭搬出來后,我睡了6年多的沙發,夏天我的后背都是熱痱,原告從沒關心過我。我在店里睡凳子,在家睡沙發,因為工作的原因,我有時上夜班到凌晨一點多,于是就在我公司旁邊租了一個房子住,每月200元。原告認為我在外面有女人,并報了警,后來我到治安隊處理該問題,原告就讓我寫下保證書。我就寫了該份保證書,我在外面沒有女人,沒有這回事。后來,原告就叫搬家公司把我的東西搬回家了。對證據10,原告提供的銀行流水的時間是在我們購房后的,且只能說明是這是鐘某某的存款,不能說明是我們的借款。對證據11,小孩也寫了一份書面的材料給被告,也稱愿意跟隨父親生活。所以小孩在父母面前書寫的材料因為各種因素都不是其真實意愿。小孩到底愿意跟隨誰生活,應由第三方去詢問,他才會表達出真實性意思。對證據12的報警回執真實性無異議,在原告起訴離婚后,因被告的母親曾在雙方購房時借了錢給他們,所以她在知道原告起訴離婚后就從老家來到佛山,催原告還錢給她。原告與被告母親發生沖突,并把被告母親打傷,所以就報了警,派出所有相關的筆錄,當時被告媽媽傷勢很嚴重,并到到醫院驗傷。12月29日的報警回執,由于原告打傷了被告的母親,被告也勸其母親回老家不要鬧事,原告還每天晚上打電話罵被告媽媽,對此派出所也有筆錄。被告下班回去質問,趁被告不備時,原告用凳子打傷了被告,被告也有驗傷,派出所也有相應的筆錄。對證據13中關于小孩的照片,是因為原告自行搬出外居住,棄小孩于不顧,小孩至今都與被告居住。照片中小孩是到樓下買文具的,小孩與父親關系很融洽。對原告淤青的照片,是原告買菜開三輪車與他人發生碰撞發生的。對其他的照片是被告母親到店里催債時,照片中的男人是被告的哥哥不是被告,原告與其母親互毆,其哥哥很生氣,就到外買油漆噴,被告也對其哥哥說這樣做不對的。第二天被告就將其母親送回老家,當天發生事情被告是沒有參與的。
原告對證據14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不予確認,因沒有銀行蓋章,也不能證明是原被告雙方共同經營的店鋪的經營收入。對證據15的真實性無異議。離婚協議是原告所寫,這只是雙方在離婚談判過程中所列舉的事項,也沒有簽名確認。從該份離婚協議可看出債務并非原告編造,在沒來法院前起訴離婚時,對于借款數額也有列舉的。對證據16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有異議,與本案無關。對證據17真實性無異議,對被告母親借款4萬及其妹妹的借款5萬沒有異議,確實問她們借了錢用于房子的裝修。但對楊某甲卡中的3萬元,并看不出這是借款,因此對此不予確認。對證據18中通訊卡無異議,書信是被告先寫好,再要求兒子照著抄的,并非小孩真實意思表示。小孩從出生到現在都是由原告帶大,且近段時間因雙方離婚,被告才把小孩從原告的身邊帶走。我方提供的書面材料可看出,小孩是很怕被告,不可能愿意跟被告生活。對證據19真實性無異議,在原被告離婚期間,被告在原告弟弟的店面噴油漆要求原告還錢,根本無法經營下去。關聯性有異議,原告弟弟可以到別處再開店,原告可繼續幫其弟弟,還是有工作的。對證據20對社保參保證明及機讀檔案登記資料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有異議,應提供每月工資單來證明其工資收入。即使被告有此收入,但他對家庭無貢獻,供房款及小孩的吃住費用也是由原告承擔,被告沒有承擔。對證據21的三性不予確認,因證人沒有出庭作證,無法證明被告人品情況。對證據22的真實性無異議,關聯性有異議,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他們的傷是原告所致。
經審查,雙方對證據1至3、6至13、15、17至20、22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前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其中證據11與正據18均為雙方兒子楊某乙出具,但內容互相矛盾,鑒于其年齡尚幼,本院對證據11、18所述內容不予采信。證據4中借條均為原告本人出具,銀行轉賬憑證亦為由相關金融結構出具的原件,故本院對證據4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其與本案的關聯性本院在論述部分再作詳細說明。證據5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審查。證據14未能反映被告要證明的內容,本院對證據14不予認定。證據16與本案裁判沒有關聯,本院對證據16不予審查。證據21證人未出庭作證,本院對書面證言不予認定。
根據所采信的證據,本院對以下事實予以認定:
原告鐘某與被告楊某甲于××××年××月××日登記結婚,于××××年××月××日生育兒子楊某乙。原告在其弟弟經營的川菜館工作,每月收入約4000元;被告在佛山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南海公交分公司從事司機工作,每月收入約5000元。婚后雙方因為家庭事務及雙方感情問題發生矛盾,時有爭吵。
婚后,雙方購置了位于佛山市禪城區XXXX房的房產(以下簡稱XXXX房),登記為原、被告共有。庭審中雙方對該房產的價值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本院依法定程序委托佛山市貴源土地房地產與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上述房產(含裝修)的價值進行評估。該公司出具報告稱該房產估價總值為795200元。截至法庭辯論終結前,上述房產尚有銀行按揭貸款336426.93元未清償。
被告稱為購買上述房產曾向被告母親羅某某借款12萬元,原告確認借款為9萬元。
另查,原告鐘某與被告楊某甲結婚屬再婚,其婚前已育有一女隨其生活,現已成年。
根據以上事實,本院認為:
原告已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請求與被告離婚,被告已表示同意離婚,說明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請求應予以準許。
關于婚生兒子楊某乙的撫養問題。雙方在庭審中均主張楊某乙的撫養權,且無需對方支付任何撫養費。楊某乙目前8歲,已就讀小學,原告已有一女隨其生活,結合雙方的工作、收入情況,本院酌定楊某乙應由被告楊某甲撫養為宜。楊某乙的撫養費由被告楊某甲獨自承擔。被告在庭審中確認原告對楊某乙可隨時探視,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對于原、被告共有的XXXX房的分割問題,雙方在庭審中均同意XXXX房歸原告所有,由原告補償差價予被告。經評估,XXXX房價值795200元,尚余336426.93元貸款未清償,則原告應補償229386.54元予被告,尚余貸款由原告負責償還。因上述房產登記于原、被告兩人名下,且目前已設立抵押,故在可以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情況下,被告應協助原告辦理XXXX房過戶至原告個人名下的相關手續。
原告確認雙方因購房曾向被告母親羅某某借款9萬元,該款應認定為雙方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原、被告均主張在本案中對該債務予以分割,由原、被告各承擔一半即45000元。對此本院予以確認。但該分割僅為原、被告之間對上述債務的承擔進行明確,不可對抗債權人。
對于原、被告在庭審中主張的其他債務,一方均表示對另一方主張的債務不知情,無法確認債務的真實性,因涉及案外人利益,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審查,可由相應債權人另案主張。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鐘某與被告楊某甲離婚。
二、婚生兒子楊某乙由被告楊某甲攜帶撫養,撫養費由被告楊某甲自行承擔。原告鐘某對楊某乙享有探視的權利,原告可隨時行使探視的權利,被告楊某甲應予以協助。
三、登記于雙方名下的位于佛山市禪城區XXXX房的房產歸原告鐘某所有,尚欠銀行貸款由原告鐘某償還,原告鐘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折價款229386.54元予被告楊某甲;被告楊某甲應協助原告鐘某辦理上述房產的更名過戶手續。
四、夫妻共同債務9萬元,由原、被告各承擔4.5萬元。
五、駁回原告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結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50元,財產分割費5010元,訴訟費用合計516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被告各負擔一半,被告應負擔的訴訟費2580元應于上述款項一并逕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尹 素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黎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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