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田某訴王某某、薛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民事案件一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20閱讀量:(1415)
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北民一初字第656號
原告田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
委托代理人鄧志勇、孫海軍,河南安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
委托代理人楊玉敏,河南殷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薛某某(系被告王某某之妻),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楊玉敏,河南殷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田某訴被告王某某、薛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因原告田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對被告韓某某的起訴,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北民二初字第656-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予原告田某撤回對被告韓某某的起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2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鄧志勇,被告王某某、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楊玉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田某訴稱,2011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王某某、薛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49.8萬元。其中,2011年4月1日借款13萬,2011年11月10日借款15萬元,2013年2月8日借款21.8萬元。被告向原告借款時表示只是短期用一下,資金周轉過來后馬上歸還。后來,因原告需用錢曾多次催促被告還錢,但被告一直借故拖延,拒不還款。從被告借錢至今已經2年有余,原告顧及朋友情面一再給被告寬限期限,但被告對原告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沒有歸還借款的誠意和行為。原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當償還原告借款及利息。為此,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薛某某償還原告借款498000元及利息,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照同期同類銀行貸款的利率四倍計算直至還清全部款項為止。
被告王某某、薛某某辯稱,被告王某某曾借原告款項,但已多次還現金和以物頂還欠款,實際已不欠原告款項,甚至超過了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后的還款數額。原告要求從起訴之日起按照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算利息直至還清全部款項為止,沒有法律依據。
經審理查明,被告王某某于2011年4月1日向原告田某借款130000元,于2011年11月10日向原告田某借款150000元,于2013年2月8日向原告田某借款218000元,共計借款498000元。以上借款被告王某某向原告田某出具了借據3張,該3張借據均未約定利息和還款期限。被告王某某于2011年6月23日償還原告田某欠款10000元,于2012年5月26日償還原告田某欠款9950元,于2012年5月31日償還原告田某欠款60000元,共計79950元。原告田某對以上還款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償還的系利息。被告王某某提供了3張銀行轉賬票據主張其2011年7月7日向原告田某轉賬10000元,于2012年8月31日向原告田某還款50000元,于2012年12月30日向原告田某還款49000元,共計99000元,但該3張轉賬票據均未顯示轉出賬戶戶名及賬號、轉入賬戶戶名及賬號,原告田某對該三筆還款也不予認可。被告王某某提供銀行轉賬票據7張,主張其委托其兒子王某廣、兒媳鄢某、女兒XX以銀行轉賬方式向原告田某還款,其中,王某廣于2011年5月25日還款4200元,于2011年7月25日還款20000元,于2011年5月11日還款7800元,于2011年8月16日還款20000元,共計52000元。鄢某于2012年9月10日還款20000元,于2011年10月12日還款20000元,共計40000元。XX于2013年3月26日還款40000元。以上7張銀行轉賬票據中,除鄢某于2011年10月12日還款20000元劃入他人名下外,其余6張均未顯示轉入賬戶的戶名。王某廣、鄢某、XX分別出具的聲明一份,除鄢某于2011年10月12日轉款20000元外,其他6筆款項均系受被告王某某委托償還借田某的款項。原告田某對XX還款40000元予以認可,對另6筆款項不予認可,并出具借據兩張,證明2011年4月17日王某廣向原告田某借款70000元,2011年2月10日王某廣、薛某某向田某借款200000元,韓某某為該筆200000元的借款承擔擔保責任。被告王某某與薛某某系夫妻關系,王某廣與鄢某系夫妻關系。
另外,原告田某出具錄音證明一份,證明借款有約定利息,但無法證明利率額度、利息支付起止時間。被告出具收條一張,證明原告田某收到被告王某某本田雅閣車一輛,但原告田某認為,如有爭議,應屬于侵權糾紛,不應當在本案一并處理。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據、錄音材料,被告提供的銀行轉賬票據、戶籍信息,本院依被告申請調取的銀行轉賬記錄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分三次向原告借款498000元,并向原告田某出具借據三張,是本案的事實。原告田某與被告王某某之間的借款行為,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除原告要求的利息過高外,其他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保護。被告王某某未及時償還原告田某借款,是形成本案糾紛的原因,應負全部責任。被告王某某已歸還原告田某借款119950元,應從借款本金498000元中減去。故被告王某某應當償還原告田某借款378050元及利息。利息應從2013年7月11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被告王某某主張其于2012年8月31日向原告田某還款50000元,于2012年12月30日向原告田某還款49000元,共計99000元,但其提供的兩張轉賬票據均未顯示轉出賬戶戶名及賬號、轉入賬戶戶名及賬號,原告田某對該二筆還款不予認可。故被告王某某提供的證據無法證實自己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王某某主張其委托王某廣、鄢某分6次向原告田某還款。但王某廣、鄢某均未出庭作證,原告田某對該6筆款項也不予認可。且田某與王某廣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故被告王某某提供的證據無法證實自己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田某收到王某某本田雅閣車一輛的事實,被告王某某要求進行評估折抵欠款,屬于侵權糾紛,本案不予處理。被告王某某與薛某某系夫妻關系,本案的借款行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故被告王某某、薛某某應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薛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田某借款本金37805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3年7月11日計算至判決書限定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770元,保全費4010元,兩項共計12780元,由原告田某負擔3078元,由被告王某某、薛某某負擔970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任 蓉
代理審判員 周釗華
人民陪審員 劉燕燕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書 記 員 李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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