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鄒某某與張某某甲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21閱讀量:(1748)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沙民初字第1550號
原告鄒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瑋,遼寧生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彥,遼寧添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董真博,遼寧添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鄒某某與被告張某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4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鄒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瑋、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與被告于2007年自行相識,于2010年4月20日登記結婚,于20XX年XX月XX日婚生一女。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雙方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2014年10月開始,被告懷疑我有外遇,數次動手打我,2015年2月我離家與被告分居生活,我與被告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我與被告離婚;婚生女隨我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
被告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稱,我與原告于2007年從同事關系發展成戀愛關系,感情基礎較好,雙方于2010年4月20日登記結婚,于20XXXX月XX日生育一女,婚后也建立起了非常和睦的夫妻關系,雙方感情一直很好,所以我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自行相識,于2010年4月20日登記結婚,被告系再婚。雙方于2012年4月18日婚生一女張某某乙。婚后初期雙方感情尚可,后來因生活瑣事發生過爭吵。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起訴狀、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筆錄在案為憑,且經當庭質證及本院的審查,應予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雙方自2007年自行相識至2010年4月20日登記結婚,婚姻基礎較好。雖曾為家庭生活瑣事等原因產生矛盾和爭吵,但原告未能提供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破裂、依法應準予離婚的證據,故原告訴請離婚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夫妻之間產生矛盾不可避免,雙方應多為家庭和睦著想,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加強溝通和交流,且婚生女尚年幼,需要父母雙方的關心和照顧,希望雙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息訴和好為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鄒某某與被告張某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胡殿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馬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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