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馬某某與鄒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21閱讀量:(1274)
遼寧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瓦民初字第2039號
原告:馬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范作輝,系遼寧范作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喜英,系遼寧范作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鄒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肖本春,系遼寧坤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馬某某與被告鄒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范作輝,被告鄒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肖本春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馬某某訴稱,2011年12月19日,被告的丈夫李某某因買房資金不足,向我借款1萬元,并給我出具欠條一張。2012年9月28日,李某某去世。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償還。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1萬元及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鄒某某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欠條是否是李某某本人簽名被告不清楚。因李某某已死亡,無法對原告持有欠據的合法性進行核實,無法證明欠款用于我與李某某共同生活,且該欠據已超過訴訟時效,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當庭表示不申請對李某某簽名進行鑒定。
經審理查明,被告鄒某某與李某某于2011年6月30日登記結婚。2011年12月19日,李某某向原告馬某某借款1萬元,并給原告出具欠據一張,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及利息。2012年9月28日李某某去世。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被告償還借款1萬元,并自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逾期利息。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欠據、結婚證復印件、民事判決書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筆錄在卷為憑,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提供了被告丈夫李某某出具的欠據加以證明。被告鄒某某稱欠條是否是李某某本人簽名不清楚,無法證明欠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抗辯主張缺乏實質有效的證據加以證明,且不申請對李某某簽名進行鑒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該債務系李某某與被告鄒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李某某去世后,應由被告承擔償還義務。原告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時雙方當事人對還款期限未作約定,原告可隨時向被告主張權利,故對被告辯稱欠據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鄒某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償還原告馬某某借款1萬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4日始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鄒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向本院預交上訴受理費,逾期則按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肖緯緯
人民陪審員 曲永雙
人民陪審員 姜 英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尹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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